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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出土墓誌銘之葬俗研究

作者:彭景元  來源:互聯網  更新時間:2017年04月29日

廈門出土墓誌銘之葬俗研究

廈門出土的墓誌銘,基本上收錄在何丙仲先生編纂的《廈門碑誌彙編》中,年代自宋代到民國,共計86方,對我們認識當時的社會、文化、倫理風範、民俗、婚姻、遷徙簡史、風水觀等都有不小的裨益。這些材料是研究古代廈門地區歷史的極佳的第一手材料。廈門出土的墓誌銘中,幾乎每方都有葬俗的直接或間接的材料。這些材料主要集中在停樞、下葬、遷葬的時間和有關風水等記載上。本文試圖對這些材料作一些探索,期望對廈門地區自宋迄民國以來的墓誌銘所反映的葬俗情況作一較清晰的概括。

葬俗,簡言之是與埋葬死者屍體過程有關的習俗,包括葬前習俗(死後至運往墓地)、葬中習俗(埋入土中至封土結束)、葬後習俗(封土結束後的所有行為)。在這三個階段,都有物質和精神禮儀上完整的一套習俗,包含的內容甚多,一些內容沒有在墓誌銘中表現,如守靈、禁忌、法事、鼓樂等,一些內容在墓誌銘中能夠直接或間接地找到,如放置墓誌銘、停柩、合葬、風水堪輿、男女位置、遷葬等。本文探討的是出土的墓誌銘之中所反映的有關葬俗的情況,屬於土葬的範圍,其他非土葬的葬俗不在討論之列。而且,由於它是以出土的墓誌銘為依據進行探討,沒有墓誌銘的墓葬也不在討論之列,不過,從廈門主動與被動發掘的墓葬的情況來看,幾乎都有墓誌銘出土(被破壞嚴重者除外)。

一、葬前習俗

葬前階段,亦即通常所說的“殯期”,指的是殮而未葬的階段。自古以來,殯期長短不一。較早時期,對殯期的長短,依死者的地位尊卑,有過專門的規定。《禮記•玉制》曰:“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但這個制度因種種原因在後世中沒有沿習下去,而是因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衍生出各具差異的習俗。在殯期內,靈樞停放於特定的地方,稱為“停柩”。停柩現象在古代廈門十分普遍。有關停柩時間的情況參見下表(因篇幅關係,不一一列舉):

廈門出土墓誌銘情況表

名稱

死亡時間

下葬時間

停柩時間

風水記載

1

宋.故太夫人蘇氏墓志銘

崇寧二年十月

崇寧三年十一月

  13月

 

2

宋.囗囗囗林公孺人薑氏壙

志銘薑氏:先公一囗囗囗,

未及殯…林公:

 

乾道乙丑十月

寶佑元年癸醜十月

 

 

  ?月

 

  12月

 

3

明.蘇省翁夫妻合葬壙志  夫

             妻

嘉靖丁醜十一月

先夫四年卒

戊午五月

 

 

停柩待合葬

 

4

明.亡室蔡氏壙志

嘉靖壬戌

嘉靖甲子

 2年

 

5

明.池春台墓誌銘

隆慶庚午

隆慶辛未

 1年

北舍陽臺山之原

坐巳向亥

6

明.張道軒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妻

萬曆廿四年八月

萬曆十四年八月

萬曆卅四年二月

 9年 6月

19年 6月

坐甲向庚

7

明.繼母朱氏壙志

萬曆丁亥年八月

是年十一月

   3月

 

8

明.蔡建南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萬曆壬寅十月

萬曆壬寅十一月

萬曆乙巳十一月

萬曆乙巳十一月

 3年 1月

 3年

內金山之陽

負壬揖丙

9

明.林瀠川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妻

萬曆二年甲戌七月

萬曆21年癸巳11月

萬曆戊申九月

 

34年 3月

14年10月

墓近裏舍

乘兌朝震

10

明.陳禾崗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萬曆丁巳年五月

萬曆甲寅年四月

天啟丁卯年六月

10年 1月

13年 2月

負癸拱丁

11

明.紀崇崗墓誌銘

崇禎癸未年三月

隆武丙戌年四月

 3年 1月

負丁揖癸

12

明.林嘉采夫妻合葬墓誌銘

永曆戊子年正月

永曆已醜二月

 1年 1月

首戌趾辰

13

明.太師鄭彥千、太傅鄭濤千

  合葬墓誌銘

已醜年二月

庚寅年三月

 1年 1月

鷺門港鄉之西北

負艮揖坤

14

明.蔡複一妻李氏墓志

順治壬辰年十一月

辛未冬十月

37年11月

合葬於公封塋之右

負醜拱未兼癸丁

15

明.鄭德墓誌銘

永曆癸巳年正月

癸巳年冬

  ?月

坐亥向巳

16

明.林開特母夫人丘氏志銘

永曆壬辰年十二月

癸巳年三月

   3月

 

17

明.林朝陽墓誌銘

丙申年七月

丁酉年十月

 1年 3月

負乾揖巽

18

明.王太孺人墓誌銘

永曆丙申八月

戊戌年臘月

 2年 4月

 

19

明.唐自明壙志

辛卯十月

甲申十一月

   1月

丁向 合葬左壙

康熙甲辰正月遷葬

20

 

明.楊雪堂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永曆辛醜年十二月

永曆戊申年九月

壬寅年三月

甲寅年十一月

   3月

 6年 2月

坐戌向辰

21

明.紀石青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永曆辛醜年三月

永曆辛醜年四月

永曆丁巳年11月

16年 8月

16年 9月

坐亥向巳

22

明.薛睿、薛思進昆仲   昆

  合葬墓誌銘      仲

永曆壬子年八月

永曆丁巳年三月

永曆丁巳五月

丁巳年六月合葬

 4年 5月

   3月

坐丁向癸兼未醜

庚午分金

23

清.賴爾樞墓誌銘

康熙丙子年十二月

庚辰九月

 3年 9月

坐乙向辛兼卯酉

24

清.吳必達夫人汪氏墓誌銘

乾隆辛未年八月

壬申八月

 1年

坐庚向甲內兼申寅

用丙申分金坐畢十

一度外兼酉卯用庚

申分金坐畢三度乾

山起頂申脈宛收

25

清.許穆齋墓誌銘

乾隆庚午三月

甲戌臘月

 3年 9月

坐庚向甲兼申寅

26

清.許門陳太君墓誌

乾隆丙子正月

戊寅十一月

 2年10月

穴坐庚向甲兼申寅

27

清.藍可齋墓誌銘

乾隆已卯二月

辛巳年正月

 1年11月

坐坤向艮兼未醜

丁未丁醜分金

28

清.黃門陳孺人墓誌

乾隆乙未七月

乾隆丁酉年十月

 2年 3月

坐午向子兼丙壬

丙午丙子分金

29

清.陳容齋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乾隆丁酉四月

乾隆戊戌八月

乾隆乙亥八月

 

38年 4月

37年

穴坐醜向未兼癸丁

丁醜丁未分金

30

清.許門吳孺人墓誌銘

嘉慶丙子十月

嘉慶已卯十一月

 3年 1月

穴坐癸向丁兼子午

丙子丙午分金三

31

清.鐘如川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元配

            續配

道光壬午十一月

嘉慶丙辰八月

嘉慶辛未正月

道光甲申六月

 1年 7月

28年10月

13年 1月

穴坐亥向巳兼乾巽

丁亥丁巳分金

穴作三壙公居中

元配居左繼配居右

32

清.曾花棚墓誌銘

遷葬時間:

嘉慶庚辰三月

 

道光二年正月

道光五年十一月

 1年11月

 

穴坐巽向乾兼辰戌

丙戌分金

穴坐壬午向丙兼子午

坐危十一度

向張十三度

33

清.李府劉安人墓誌銘

道光丁酉二月

道光已亥九月

 2年 7月

穴坐丁向癸兼未醜

庚午庚子分金

34

清.黃母陳太宜人墓志銘

光緒廿九年八月

同年十月

   3月

 

35

清.陳宗凱夫妻合葬墓誌銘 夫

             婦

光緒甲午三月

先卒歲月不祥

丙辰葭月

22年 8月

 

穴坐亥向巳兼壬丙

分金辛亥辛巳

戊申花朝遷葬

36

民國.王玉深墓誌銘

民國癸酉九月

乙亥四月

   7月

坐南向北分金丙午

從表中可以看出,廈門地區的停柩現象在墓誌銘中都有比較詳盡的表現。其中停柩時間最長的為三十八年,據《清.陳容齋夫妻合葬墓誌銘》載,墓主卒于乾隆丁酉年(公元1717年)四月初五日午時,次年其元配莊孺人卒,夫婦二人于乾隆乙亥年(公元1755年)八月廿一日囗時合葬,停柩時間長達三十八年;最短的為二、三個月,如《明.繼母朱氏壙志》,墓主卒于萬曆丁亥年八月,葬于同年十一月,《明.楊雪堂夫妻合葬墓誌銘》、《清.黃母陳太宜人墓誌銘》等也如此。這種現象的存在,從墓誌銘中可以看出是由以下四種原因所導致的:

 1、風水,將死者葬在一個風水寶地,以佑後代子孫,這是尋覓風水寶地的根本目的。為此,不得不停柩,以便找到風水寶地,至於停柩的時間長短則不在首先考慮之列。

 2、因時局動亂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停柩的,如《明.紀石青夫妻合葬墓誌銘》所載,因處於明末清初,時局動亂,廈門及周邊地區又處於鄭軍與清軍拉鋸式交戰的狀況;紀石青去世時,其子年幼,只得“權厝於浦源鄉”。林嘉采夫婦、葉亨衢夫婦的停柩情況與紀石青夫妻大抵相似,據《明.林嘉中,如乾隆版的《晉江縣誌》所雲:“再世不葬,恬然安之,曰以俟卜吉。”此中“卜吉”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卜個吉地(包括地方與朝向);另一為卜個吉時,即與死者生卒時的八字(包括年、月、日、時)以及所有後代的生辰“八字”(即出生的年、月、日、時)不相沖的時間,若能與後代的生辰“八字”相合、相生的時間,那是再好不過了。這是停柩現象普遍存在的根本原因。

  廈門出土墓誌銘之葬俗研究采夫妻合葬墓誌銘》所載,林嘉采夫妻于永曆戊子八月一十六日未時同日遇難,當時其嗣子在外地做官,在回家途中又遇險,一路乞食回家,直至已醜冬才趕回來將雙親合葬。而葉亨衢夫妻則是去世時二人都較年輕(男31歲、女34歲),所生子女均小,只得停柩,待子女成年後才下葬。(《明.葉亨衢夫妻合葬墓誌銘》)

 3、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尚活,先亡者停柩以待另一方去世後合葬。合葬時須考慮到雙方的出生“八字”以外,還要考慮到雙方去世的“八字”及對後代的影響,因此,若先將一方入葬,萬一後入葬者去世時的“八字”與先入葬者的“八字”及後代的“八字”有沖,那就只能採取遷葬(改葬)及其他的辦法了。將先亡者停柩,可以根據後亡者的生卒“八字”與停柩者的生卒“八字”及後代的生辰“八字”等綜合考慮進行卜吉。

 4、夫妻一方去世並已入葬,另一方若干時間後去世,後去世者停柩以便卜吉時合葬。如《明.張道軒夫妻合葬墓誌銘》所載,張道軒妻林氏卒于萬曆十四年,停柩;張道軒卒于萬曆二十四年,停柩後,于萬曆三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卯時合葬。再如《清.陳容齋夫妻合葬墓誌銘》所載,陳容齋卒于乾隆丁酉年四月初五日午時,其妻莊氏卒於乾隆戊戌年八月十二日戌時,於乾隆乙亥年八月廿一日囗時合葬。

 

二、葬中習俗

從墓誌銘中所反映的葬中習俗(主要反映在合葬墓葬中),主要有以下幾種:

 1、制墓虛坑習俗:制墓虛坑的目的是為了日後與其配偶合葬。如《明.黃文炳墓誌銘》“……,而虛其右以待百歲者雲”;《清.藍可齋墓誌銘》“虛右以待李淑人百歲之後同歸焉”。

 2、合葬習俗:即習慣進行夫妻合葬,偶見兄弟合葬,如《明.薛睿、薛思進昆仲合葬墓誌銘》、《明.太師鄭彥千、太傅鄭濤千合葬墓誌銘》;不見錯輩合葬,如父子、母子、祖孫等;

 3、重視長幼、尊卑有序習俗:中國傳統觀念中,左為長、尊等,右為少、卑等,具體表現為在合葬墓中的男左女右、兄左弟右、原配左繼配右等現象。

 1)男左女右,此現象多見,如《明.林瀠川夫妻合葬墓誌銘》、《明.林開特母夫人丘氏志銘》、《明.紀石青夫妻合葬墓誌銘》、《清.賴爾樞墓誌銘》、《清.藍可齋墓誌銘》、《清.陳南洲夫妻合葬墓誌銘》、《清.陳容齋夫妻合葬墓誌銘》等。

 2)兄左弟右,此現象較少見,如《明 .薛睿、薛思進昆仲合葬墓誌銘》“(昆)卜吉于…,左坑,(仲)…安葬,右坑”;《明 .太師鄭彥千、太傅鄭濤千合葬墓志銘》“高卑度數,照遵例式”。

 3)男(夫)中原配左繼配右,如《清.鐘如川夫妻合葬墓誌銘》載:“穴作三坑,公居中,元配居左,繼配居右”等。

 4)妾不單獨與夫合葬習俗,雖然墓誌銘中多處見到有妾、側室、副室等記錄,但沒有一例妾與其夫合葬的現象。

 5)嚴禁錯輩合葬,即不見父子、母子、祖孫合葬等現象;此現象應是當時的禮制所限,如《明.王太孺人墓誌銘》:“權能合道,母以子存也。死不合葬,禮以義起也。後之仁人君子,應傷其志,哀其行也。”

 6)偶見未成年子女死後(夭折者)葬在父母墓之側者(附葬),如《明.陳禾崗夫妻合葬墓誌銘》所載,“女六,……;一未適,命附葬,今依行,……。”

 

三、葬後習俗

埋葬先人之後,按常理應是入土為安,沒有必要再去驚擾死者,但如果死者後代遭遇了禍、災、凶等不幸之事,常歸咎於所葬先人之地的風水不好。為了改變風水不好的情況,進而獲取風水寶地,有時就採取改葬(遷葬)先人墓葬的辦法。具體情況舉例如下:

 1、《明.唐自明壙志》“康熙甲辰年正月三日改葬大井之東南艮山,坤向”;

 2、《清.曾花棚墓誌銘》“茲因宅兆未葉,此道光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申時改葬先生於……”;

 3、《清.陳宗凱夫妻合葬墓誌銘》“風水之說,士夫弗信,然擇地葬親,古之孝子慈孫必三致意焉。亦比化者,無使土親膚已爾。……合葬於後院山麓,葬有年餘。堪輿家僉謂地脈淤濕,恐非吉壤。驗之。果信。遂舁而之崛底埔之原,吉蠲而營幽宮焉。……”。

 

四、風水現象

在所出土的墓誌銘中,基本上都有多少不等、詳略不一的風水文字。這些記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廈門地區自宋代到民國這段時間裏風水觀念的發展變化,從上表格中可以看出以下幾點:

 1、風水中的方位,在明、清、民國三個時期應用得非常普遍,特別是在明代晚期已採用“分金”法,這是風水學說運用到實際上的一個新突破。“分金”有二百四十分金法與一百二十分金法兩種,從有分金內容的記述方法來看,採用的是一百二十分金之法。

 2、一百二十分金是在二百四十分金法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相對前者更加簡便、易操作。從有關風水的記載來分析,當時的風水學說繼承了傳統的風水學說(二百四十分金)中的精髓:父母三大卦,是龍、水、向的配合。

 3、使用一百二十分金法,是風水中對方位的微調,操作時必須將死者的出生時間的納音五行(專用名稱為“仙命”)與分金的納音五行論生克。遵循兩個原則:仙命與分金五行比和、分金五行生仙命五行、仙命五行克分金五行者為吉;分金五行克仙命五行、仙命五行生分金五行者為凶。由此可見,六十納音法在廈門地區的風水之中得到較為廣泛的運用。

 4、歷史上,風水學中有不同的學派,但總體上可以分為理氣派與理形派,其中以江西為理形派的重要代表性區域,福建為理氣派的重要代表性區域,從上述有關的風水材料及有關分析,再一次說明廈門(福建)地區採用的主要是理氣學派的有關作法。

 

參考書目:

何丙仲,《廈門碑誌彙編》,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

作者單位:廈門市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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