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如椿論房弟婦不應立異姓子爲嗣

者:   來源:勉齋集  更新時間:2017年05月21日

陳如椿論房弟婦不應立異姓子爲嗣

宋 黃 榦 撰

使府送下陳如椿論房弟婦劉氏不應立異姓子爲嗣委本縣照條看定申本縣叅攷案牘又有見任辰溪知縣陳敏學申州公狀亦與陳如椿之詞一同劉氏以為其夫寧鄉知縣陳邵於甲寅年在潭州抱養同官遺棄之子立名志學經今十六年即非今方立爲嗣辰溪知縣陳敏學及陳如椿卻稱知縣不曾立外人爲嗣今考陳如椿之辭以爲知縣癸醜年離仕志學甲寅年始生則是在潭州時猶未生此收養之子據劉氏賫出印紙陳知縣乃是癸醜年冬十一月方滿亦安知非其尚留潭州兩月間收養志學以爲子乎又考陳如椿之辭以爲知縣但有庶生子六三哥即無收養之子據劉氏卻稱六三哥亦是收養之子及再令陳如椿供對卻是收養吳博士之子其言詞義自反覆則其所告志學非收養之子亦是虛妄可知又據劉氏賫到自童䝉以來讀書學字十數巻皆積年陳舊文字問其所從之師則在撫州者見有先生姓饒及請到饒先生供對則又稱去年陳知縣已送志學相從讀書豈得以爲身死之後旋立十五六歲異姓之子乎陳知縣年五十有七而亡其妻劉氏亦年五六十歲其相處不爲不久何其夫身死之後乃信幹僕之言立十五六歲素不相識之子以爲嗣乎則陳如椿之虛妄無可疑者陳如椿自稱挾術爲生則其爲人乃破落把持起倒劉氏錢物而不得遂扶陳敏學論訴意欲立敏學之子爲陳知縣之嗣異日併有劉氏物業此市井破落之常不足深責辰溪知縣陳敏學身爲士夫不顧義理不念劉氏乃其叔母亦敢移文本州與破落陳如椿挾同妄訢欲以呑併叔父之業亷恥道喪莫此爲甚今據劉氏所供辰溪知縣陳敏學之父一機亦是陳安撫收養遺棄之子今乃罪劉氏不合收養爲不當是責其祖辱其父也爲人子者責其祖辱其父誣其零丁孤寡之叔母罪莫大焉合將陳如椿重行勘斷念其於劉氏之子有族伯之親申解使府乞將陳如椿責戒釋放仍牒辰溪知縣知委庶其少知改悔以全士大夫之名節餘人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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