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陳氏人物--陳寵

者:   來源:後漢書/卷46  更新時間:2017年06月16日

二十四史陳氏人物--陳寵

南朝宋.范 曄

陳寵字昭公,沛國洨人也。[01]曾祖父鹹,成哀閒以律令為尚書。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02]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03]即乞骸骨去職。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官,父子相與歸鄉里,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04]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復征鹹,遂稱病篤。於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於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漢火行,衰於戌,故臘用戌日也。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05]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觿心。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06]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於重。

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07]故唐堯著典,『眚□肆赦』;[08]周公作戒,『勿誤庶獄』;[09]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10]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11]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腢僚,弘崇晏晏。[12]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13]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14]詩云:『不剛不柔,布政優優。』[15]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16]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輕薄棰楚,以濟腢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帝敬納寵言,每事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17]解妖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18]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19]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致□旱,事在於此。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干、芸、荔之應。[20]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21]天以為正,周以為春。[22]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雊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23]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24]三微成著,以通三統。[25]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週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26]明大刑畢在立冬也。又:『“(孟)”“[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27]若以降威怒,不可謂寧;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無有災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由此言之,災害自為它應,不以改律。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28]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29]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30]革百載之失,建永年之功,[31]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32]稽春秋之文,當月令之意,[33]聖功美業,不宜中疑。」書奏,帝納之。遂不復改。

壟性周密,常稱人臣之義,苦不畏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拒絕知友,唯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34]

皇后弟侍中竇憲,[35]薦真定令張林為尚書,帝以問壟,壟對「林雖有才能,而素行貪濁」,憲以此深恨壟。林卒被用,而以臧污抵罪。及帝崩,憲等秉權,常銜寵,乃白太后,令典喪事,欲因過中之。黃門侍郎鮑德素敬寵,說憲弟夏陽侯纓曰:「陳寵奉事先帝,深見納任,故久留台閣,賞賜有殊。今不蒙忠能之賞,而計幾微之故,[36]誠傷輔政容貸之德。」纓亦好士,深然之。故得出為太山太守。

後轉廣漢太守。西州豪右並兼,吏多奸貪,訴訟日百數。寵到,顯用良吏王渙、鐔顯等,以為腹心,[37]訟者日減,郡中清肅。先是“(洛)”“[雒]”縣城南,[38]每陰雨,常有哭聲聞於府中,積數十年。寵聞而疑其故,使吏案行。還言:「世衰亂時,此下多死亡者,而骸骨不得葬,儻在於是?」寵愴然矜歎,即□縣盡收斂葬之。自是哭聲遂絕。

及竇憲為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無不遣吏子弟奉獻遺者,而寵與中山相汝南張郴、[39]東平相應順[40]守正不阿。後和帝聞之,擢寵為大司農,郴太僕,順左馮翊。

永元六年,寵代郭躬為廷尉。性仁矜。及為理官,數議疑獄,常親自為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帝輒從之,濟活著甚觿。其深文刻敝,於此少衰。寵又鉤校律令條法,溢於甫刑者除之。[41]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42]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43]失禮則入刑,相為表裡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44]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干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其說各異。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坐詔獄吏與囚交通抵罪。詔特免刑,拜為尚書。遷大鴻臚。

寵歷二郡三卿,所在有多,見稱當時。十六年,代徐防為司空。寵雖傳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在位三年薨。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勤字叔梁,篤性好學,屏居人外,荊棘生門,時人重其節。後以定策立安帝,封福亭侯,五百戶。永初元年,以雨水傷稼,策免就國。病卒,無子,國除。

寵子忠。

 

注:

[01]洨,縣名,故城在今泗州虹縣西南。洨音戶交反。

[02]平帝時,王莽輔政,隔絕平帝外家,不得至京師。莽子宇,恐帝長大後見怨,教帝舅□寶令帝母上書求入,莽不許。宇與婦兄呂寬謀,以為莽不可說而好鬼神,乃夜以血灑莽第門,以驚懼之,事覺,並誅死。何武為前將軍,王莽先從武求舉,武不敢。鮑宣為司隸,免,徙之上黨。呂寬事起,莽案鞠,並誅不附己者,武與宣在見誣中,皆被誅。並見前書。

[03]幾者事之微,吉凶之先見者。逝,往也。

[04]應劭風俗通曰,共工之子好遠遊,死為祖神。漢家火行盛於午,故以午日為祖也。臘者,歲終祭觿神之名。臘,接也,新故交接,故大祭之報功也。

[05]續漢志曰「三公掾屬二十四人,有辭曹,主訟事」也。

[06]因緣謂依附以生輕重也。

[07]事見左傳蔡大夫聲子辭。

[08]尚書舜典之辭也。眚,過也。□,害也。肆,緩也。言過誤有害,當緩赦也。

[09]尚書立政之辭也。言文子文孫,從今以往,惟以正道理觿獄勿誤也。

[10]三德,剛、柔、正直。尚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11]濟,益也。

[12]晏晏,溫和也。尚書考靈耀曰:「堯聰明文塞晏晏。」

[13]篣即榜也,古字通用。聲類曰:「笞也。」說文曰:「格,擊也。」

[14]臧孫,魯大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故曰:『罰得則奸邪止,賞得則下歡悅。』子之賊心見矣。獨不聞子產之相鄭乎?推賢舉能,抑惡揚善,有大略者不問其短,有厚德者不非小疵,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其生也見愛,死也可悲。故曰;『德莫大於仁,禍莫大於刻。』今子病而人賀,子愈而人相懼,曰:『嗟乎!何命之不善,臧孫子又不死?』」臧孫籩而避位,終身不出。見新序。

[15]優優,和也。

[16]假,至也,音格。上下,天地也。

[17]蒼頡篇曰:「鑽,持也。」說文曰:「鑽,鐵□也。」其炎反。□音陟葉反。鑽,臏刑,謂鑽去其髕骨也。鑽音作喚反。

[18]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

[19]報,論也。重,死刑也。

[20]易通卦驗曰:「十一月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月令:「仲冬日短至,陰陽爭,諸生蕩,芸始生,荔挺出。」射音夜,即今之烏扇也。芸,香草。荔,馬薤。

[21]時令,月令也。蕩,動也。仲冬一陽爻生,草木皆欲萌動也。禮記月令「仲冬諸生蕩,君子齋戒,安形性」也。

[22]正,春,皆始也。十一月萬物微而未著,天以為正,而周以為歲首。

[23]十二月二陽爻生,鴈北鄉,陽氣上通,諸生皆動,始萌牙,地以為正,殷以為歲首也。月令「季冬,雉雊雞乳」也。

[24]十三月今正月也,天子迎春東郊,陰陽交合,萬物皆出於地,人始初見,故曰「人以為正,夏以為歲首」也。月令「孟春天氣下降,地氣上騰,天地和同,草木萌動,東風解凍,蟄蟲始振」也。

[25]統者,統一歲之事。王者三正遞用,周環無窮,故曰通三統。三禮義宗曰:「三微,三正也。言十一月陽氣始施,萬物動於黃泉之下,微而未著,其色皆赤,赤者陽氣。故周以天正為歲,色尚赤,夜半為朔。十二月萬物始牙,色白,白者陰氣。故殷以地正為歲,色尚白,雞鳴為朔。十三月萬物始達,其色皆黑,人得加功以展其業。夏以人正為歲,色尚黑,平旦為朔。故曰三微。王者奉而成之,各法其一以改正朔也。」易干鑿度曰:「三微而成著,三著而體成。」當此之時,天地交,萬物通也。

[26]臣賢案:月令及淮南子皆言季秋趣獄刑,無留罪,今言孟冬,未詳其故。

[27]月令「仲冬,君子齋戒,身欲寧,事欲靜,以待陰陽之所定」也。

[28]草謂創造之也。論,決也。

[29]言蕭何不論天地之正及殷、周之春,實乖正道。

[30]允,信也。中,正也。言信執中正之道。語見尚書。

[31]尚書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

[32]三正之月,不用斷獄,敬承天意,奉順三微也。

[33]春秋於春每月書王,所以通三統也。何休注云:「二月三月皆有王者,二月殷正月,三月夏正月也。」

[34]光武子中山王焉相也。

[35]器,重也。

[36]臣賢案:竇後紀及憲傳並雲憲竇後兄,今諸本皆言弟,蓋誤也。

[37]幾微言微細也。

[38]鐔音徒南反。

[39]“(洛)”“[雒]”,縣名,故城在今益州雒縣南也。

[40]東平王蒼孫敞之相也。

[41]鉤猶動也。前書曰:「鉤校得其奸賊。」鉤音工候反。溢,出也。孔安國注尚書曰:「呂侯後為甫侯,故或稱甫刑也。」

[42]禮記曰:「禮經三百,曲禮三千。」鄭玄注云:「禮篇多亡,本數未聞,其中事儀有三千也。」

[43]去禮之人,刑以加之,故曰取也。

[44]耐者,輕刑之名也。

 

校勘記

1544頁七行大將軍行有五部汲本、殿本「五」作「伍」。按:五伍通。

1546頁六行“(醫)”巫皆言當族滅據刊誤刪。

1546頁七行為法名家按:王先謙謂初學記十二引華嶠書雲「以法為名家」。

1549頁九行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按:張森楷校勘記謂今說文木部格下雲「長木魍」,無擊義,惟手部挌下雲「擊也」,與注引說文合,疑此「格」字及注文「格」字並是「挌」字之誤。

1549頁一三行絕鑽鑽諸慘酷之科按:「鑽」原斗「鈷」,注同,逕改正。

1550頁一五行文致謂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也按:校補引柳從辰說,謂「前」字疑「其」字之誤。

1551頁六行“(孟)”“[仲]”冬之月刊誤謂案文並注意,「孟」當作「仲」。今據改。

1551頁一四行廣莫風至則蘭夜干生殿本﹑集解本「夜」作「射」。按:校補謂射夜古本通作,故注射即音夜。

1553頁一三行先是“(洛)”“[雒]”縣城南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洛」當作「雒」,廣漢郡治所。今據改。注同。

1556頁一行奏上二十三條錢大昭謂晉書刑法志引作「三十三」。

1558頁九行餉餞不受按:王先謙謂「餞」當作「錢」。

1560頁九行人從軍屯刊誤謂「屯」當作「役」,說詳下。按:校補謂漢時有卒更﹑踐更﹑過更之律,天下人民皆應戍邊三日,謂之徭戍。既雲「未滿三月皆勿徭」,自系言軍役,非言軍屯,且屯墾者,亦不得歸家送葬也。

1560頁一一行尚書令祝諷殿本此下引刊誤謂「案文祝當作役」,宸翰樓覆宋本東漢書刊誤作「案文祝當作祋」。今按:劉攽此條刊誤,乃刊上文「人從軍屯」之誤,原文當作「案文屯當作役」,覆宋本東漢書刊誤斗「屯」為「祝」,斗「役」為「祋」,而殿本引刊誤則斗「屯」為「祝」,且皆誤列於「祝諷」之下,遂扞格不可通矣。又按:「祝諷」來歷傳﹑鄧騭傳並作「祋諷」。

1565頁一行鳳“(鳳)”陰求商短據汲本﹑殿本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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