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陳氏人物--陳靖

者:   來源:宋史/卷426  更新時間:2017年06月20日

二十四史陳氏人物--陳靖 

元.脫脫等

陳靖,字道卿,興化軍莆田人。好學,頗通古今。父仁壁,仕陳洪進為泉州別駕。洪進稱臣,豪猾有負險為亂者,靖徒步謁轉運使楊克巽,陳討賊策。召還,授陽翟縣主簿。契丹犯邊,王師數不利,靖遣從子上書,求入奏機略。詔就問之,上五策,曰:明賞罰;撫士眾;持重示弱,待利而舉;帥府許自辟士;而將帥得專制境外。太宗異之,改將作監丞,未幾,為御史臺推勘官。

時禦試進士,多擢文先就者為高等,士皆習浮華,尚敏速。靖請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喪父,起復秘書丞,直史館,判三司開拆司。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

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兩京東西千里,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犁、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賞罰。候數歲,盡罷官屯田,悉用賦民,然後量人授田,度地均稅,約井田之制,為定以法,頒行四方,不過如此矣。」太宗謂呂端曰:「朕欲復井田,顧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乃召見,賜食遣之。

他日,帝又語端。曰:「靖說雖是,第田未必墾,課未必入,請下三司雜議。」於是詔鹽鐵使陳恕等各選判官二人與靖議,以靖為京西勸農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等言其功難成,帝猶謂不然。既而靖欲假緡錢二萬試行之,陳恕等言:「錢一出,後不能償,則民受害矣。」帝以群議終不同,始罷之,出靖知婺州,再遷尚書刑部員外郎。

真宗即位,復列前所論勸農事,又言:「國家禦戎西北,而仰食東南,東南食不足,則誤國大計。請自京東、西及河北諸州大行勸農之法,以殿最州縣官吏,歲可省江、淮漕百餘萬。」復詔靖條上之,靖請刺史行春,縣令勸耕,孝悌力田者賜爵,置五保以檢察奸盜,籍遊惰之民以供役作。又下三司議,皆不果行。

歷度支判官,為京畿均田使,出為淮南轉運副使兼發運司公事,徙江南轉運使。極論前李氏橫賦於民凡十七事,詔為罷其尤甚者。徙知譚州,歷度支、鹽鐵判官。祀汾陰,為行在三司判官。又歷京西、京東轉運使,知泉、蘇、越三州,累遷太常少卿,進太僕卿、集賢院學士,知建州,徙泉州,拜左諫訴大夫。初,靖與丁謂善,謂貶,黨人皆逐去,提點刑獄、侍御史王耿乃言靖老疾,不宜久為鄉里官,於是以秘書監致仕,卒。

靖平生多建畫,而於農事尤詳,嘗取淳化、咸平以來所陳表章,目曰《勸農奏議》,錄上之,然其說泥古,多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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