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譜牒文化 »

古代田制賦役名詞解釋

作者:佚名  來源:互聯網  更新時間:2011年10月14日

 古代田制賦役名詞解釋

賦役

錢糧:舊時徵收田賦時,既征糧食,又征銀錢,總稱錢糧。唐德宗用楊炎“兩稅法”,改變只征實物(粟帛)的辦法,規定錢糧並征,以後就把田賦叫作錢糧。宋、元、明、清各代,或折征銀錢,或徵收糧食,但一直沿用錢糧的名稱。清顧炎武《日知錄.以錢為賦》:“今之言賦,必曰錢糧。”清代地方官員聘用專管田賦收解的幕客,谷稱錢糧師爺。

算賦:漢代對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漢書.高祖紀上》:“(四年)八月,初為算賦。”顏師古注引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商賈和奴婢,每人算賦加倍。又《漢書.惠帝紀》:“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這是為了增殖人口而採取的措施。

口賦:漢代對未成年人徵收的人頭稅。亦稱“口算”、“口錢”。《漢書.昭帝紀》:“(元鳳四年正月)毋收四年、一年口賦。”顏師古注引如淳曰:“《漢儀注》: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人二十三。二十錢以供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在這以前,武帝定為三歲起征。以後,對於口賦起征的年齡和徵收錢數屢有變更。到漢末,有的地區規定一歲起征。

戶調:按戶徵收的賦稅。亦稱“戶稅”。漢建安九年(二○四年),曹操定每戶徵收絹二匹、綿二斤,是戶調之始。晉太康元年(二八○年)規定:丁男作戶主,每戶每年納絹三匹、綿三斤;戶主是婦人或次丁男,減半繳納;邊郡每戶繳納三分之二;遠郡每戶繳納三分之一;邊地非漢族人,每戶繳賓(賦)布一匹或一丈。北魏、北齊、北周及隋都有“調”的征課。唐代制訂了租庸調製度。

課口:《新唐書.食貨雜誌一》“凡主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課口就是承擔賦役的丁口。亦稱“課丁”。唐開元二十六年(七三八年)規定:男女初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一歲為“丁”,六十歲為“老”。凡成丁的就要擔負賦役,就是課口。成丁的年齡屢有更動,如天寶三年(七四四年),定為二十三歲;廣德元年(七六三年),定為二十五歲。

徭役:歷代強迫人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包括軍役、力役、雜役等。《禮記.王制》:“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秦代規定,男子二十二歲起,每年在郡縣服軍役一月,叫“更卒”,在中央服役一年,叫“正卒”,屯邊一年,叫“戌卒”。漢代也行此制度,民夫可出錢募代,叫“更賦”。歷代的徭役名目很多,徵調頻繁,即使在非戰爭年代,為築城挖河、營建宮室、整治園囿等等,徵發動輒數十萬人,使田地荒蕪,嚴重破壞了社會生產力。

力役:徭役的一種。《孟子.盡心》:“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注:“力役,民負荷廝養之役也。”有人計算:秦代全國人口約二千萬左右,被徵發營建宮室陵墓的共一百五十萬人,守五嶺的五十萬人,防備匈奴的三十萬人,築長城的約五十萬人,再加上其他雜役,總數不下三百萬人,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十五。歷代征派力役,有增無已。唐代實行租庸調法,以庸稅代役。宋代一度改行雇役,後改為差役和雇役兼行。明清名義上實行雇役,但力役還是以不同形式在攤派。

義役:南宋服役者的互助方式。《宋史.食貨志上六》:“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其法以一鄉或一都為單位,由應役戶出田或買田作助役田,所收田租作為應役費用,但往往為豪強把持。元行助役法,泰定年間規定有田一頃以上者,每頃出助役田若干,用田租充助役費用,類似義役。

雜泛:明代的徭役之一,亦稱“雜役”,是各種隨時徵調的雜差,例由民戶充應。其中勞役有疏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等,雜派有供用庫物料、甲丁庫顏料、光祿寺廚料、太常寺牲口料等,都是臨時指定,每年不同。明中葉後,雜役名目繁多,“中人之產輒為之傾”。

 

田制

公田:古代井田制中,由勞動者共同耕種而把收穫物交給統治者的田地叫公田。《詩.小雅.甫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在周代,天子是土所有者,據有大量公田,稱為“大田”、“甫田”、“南畝”。天子把土地分封給諸侯、卿、大夫、士,諸侯又把土地分給所屬的卿、大夫、士。天子以下的各級統治者對土地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春秋末期產生封建土地所有制,諸侯國君佔有的稱公田,地主佔有的稱私田。在這以後,封建王朝直接控制的土地稱公田,也叫官田,而私田則指民田。又歷代也稱無主荒田為公田。官府批准農民辦理一定的手續進行墾種,在規定年限內免征田賦,期滿起征,成為私田。又,過去一族之中共有的族田,族中人也稱之為公田。

王田:王莽的建立新朝以後所實行的一項土地政策。始建國元年(九年),王莽下令將民間田改稱為王田,屬朝廷所有,私人不得買賣。如果一家男子不滿八人,田超過九百畝,應將多餘的田分給本族或鄰居的無田人;原來沒有田的人,按男口每口給男一百畝。這種硬性的強迫措施,不能夠陰止豪強對土地、人身兼併的繼續發展,反而加速爆發了社會大混亂。這項命令終於成為一紙空文,于始建國四年被迫取消。

私田:私人所有的田地。私田要向官府繳納田賦,並可自由買賣。私田往往是被少數特權階級所佔有,即使採用買賣方式,多數是不等價的,甚至是強制的。象漢代絕大部分的私田為王公、貴族、官僚、豪紳以及商賈所佔有,直接生產者農民所佔有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這些地主佔有大量土地,雇用或是租給農民耕種,對農民進行十分殘酷的剝削。

佘田:一、墾種三種的熟田。《詩.周頌.臣工》:“如何新佘。”毛傳:“田,二歲曰新,三歲曰佘。”二、採用刀耕火種的原始方法耕作的田地。宋范成大《勞佘耕.詩序》:“佘田,峽中刀種火耕之地也。春初斫山,眾木盡蹶。至當種時,伺有雨候,則前一夕火之,藉其灰以糞。明白雨作,乘熱土下種,即苗盛倍收。無雨反是。”宋以後,一些偏僻地區仍舊採用這種耕作方法。

限田:封建社會中朝廷限制私人佔有田地的數量。《漢書.食貨志上》載,漢武帝時,富商大賈兼併土地,董仲舒建議“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這項建議並沒有被全部採納,土地兼併一直在發展之中,直到哀帝時,因社會經濟危機日益嚴重,才採納師丹和孫光的建議,規定了諸侯王、公主、列侯以至吏民的“名田”和“畜奴婢”的限額,占田不得超過三千畝,佔有奴婢數限制在二百以內。這是封建王朝第一次發佈的“限田令”。但在權貴的阻撓下,限田令不過是一紙具文。《宋史.食貨志上一》:“(仁宗初年)因詔限田:公卿王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實際上歷代的限田詔令從來沒有認真執行過。

寬鄉:見狹鄉。

狹鄉:隋、唐實行均田制,以田多人少的地區為寬鄉,田少人多的地區為狹鄉。《唐律疏議.戶婚》:“依令,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按規定,狹鄉授田是寬鄉的一半,以鼓勵狹鄉的人遷往寬鄉。在申請遷徙中,准許狹鄉受田者出賣年分的田地,到寬鄉另給;還規定減免寬鄉的租調,以鼓勵農民墾荒。為了限制在狹鄉中占田過限,唐律還作了懲辦的規定:占田過限,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二十畝又加一等。後世習慣上稱為地廣人稀的地區為寬鄉,地狹人稠的地區為狹鄉,與均田制無關。

義莊:屬於封建家族所有的田莊。所收地租或用以設立學塾,或用以資助族中子弟讀書應舉,也或對族中貧寒者施給醫藥、衣粥、棺木等。宋范仲淹、吳奎、彭汝礪等都曾設置義莊。

穀租:明清時實物地租的通稱。顧炎武《日知錄》十:“(吳中)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鬥,少亦八九鬥。”穀租按產地不同,所繳實物也不同,大致上水田以稻穀、糙米為主,旱地以小麥、小米、高梁、玉米為主。

錢租:舊時對貨幣地租的通稱。這種地租形式起源起早,但在清中葉前不常見。明萬曆四十二年(一六一四年),福王在湖廣的莊田四千八百多頃,每年由莊客認繳租銀一萬兩。清代內務府莊田都是折收租銀。民田一般按照市價折租。清陶煦《租核.減租瑣議》:“折租之價,率視市價增一二分。如市價石錢一千八百,折租必二千或二千一二百不等。”

族田:宗族共有的田地。有祭田、社地、義莊田、祠堂田等名目。有的由族長負責,有的由族裏委託給所謂管公堂的人負責。所收地租用於祭祀、救濟、助學等項目,但常被侵吞。

廟田:寺廟院觀所佔有的田地。其來源,或由皇室、貴族賜給,或由官府撥給,或由信徒捐助。所收地租充作寺觀的各項費用。有的寺觀以地租、高利貸所得,兼併農民土地。

逃戶:因逃避殘酷壓榨以及戰禍、天災而流亡在外沒有戶籍的農民。或稱流民。《史記.萬石君列傳》:“元封四年中,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又《宋史.食貨志上二》記:元豐二年(一○七九年),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封建統治者擔心逃戶會引起一系列社會問題,常採用搜查、招撫、脅令自首等辦法,但難以獲得實際效果。

長工:受地主、富農長年雇用貧苦農民。亦稱“長年”。明都邛《天餘贅筆》:“吳中田家,凡久傭於人者謂之長工,暫傭者謂之短工。”長工在雇主家食宿,勞動時間很長,除從事農副業生產外,還兼做雜務,而工資極低。明、清在法律上反映了對長工等的不平等待遇,如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同一罪名,受雇的長工工加等治罪,而雇主則從輕發落。

短工:舊時在農忙季節雇於人(主要是地主、富農)的貧苦農民。亦稱“散工”、“零工”。多數在本地受雇,也有利用各地收穫季節不同,集體外出找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天數計算,也有包工、計件的,所受剝削都極重。

正租:佃戶按租約向地主繳的地租。有谷租、錢租、力租等。佃農除繳正租外,還要受地主各種額外的剝削,如要繳押租、小租等,並擔負無償勞役。

押租:地主出租土地時間向佃戶收取的保證金。亦稱“頂首”。因地區不同又有“押板”、“羈莊”、“批頭”等別稱。地主為多得押租,往往只許佃種二、三年,甚至一年,就要奪佃換人。這種現象,明、清二代在江蘇、浙江、安徽、廣東、湖南、四川等省大量存在,特別是江西、福建更為普遍。

佃契:佃農租地主土地訂立的契約。亦稱“租約”、“佃約”、“租契”、“租帖”、“攬書”。佃契的內容一般包括:租地面積、坐落地點、租佃期限、地租種類、數額,以及繳租期限等。簽訂時要有中保人簽字畫押。地主倚仗權勢,可以隨時毀約、增租或抽佃。

力租:勞役地租的通稱。即佃戶自備生產工具在地主經營的土地上耕作,並從事其他勞役。這種地租形式出現最早,後漸為穀租所代替。有些地區的腳色制,還保留力租的某種形式。

折租:將穀租折合銀錢繳納,叫折租。明清地主常用提高谷價、規定限期等方式加強向佃戶榨取。

折價:舊地地主在折租時所定的米價。清陶煦《租核.重租論》:“最可異者,納租收錢而不收米,而故昂其米之價,必以市價一石二三鬥或一石四五鬥之錢,作一石算,名曰折價。”
腳色制勞役地租的一種形式。清代江蘇寶山、嘉定等縣有一種“腳色田”,規定佃戶每租田一畝,須為地主無償耕作一畝;或每租田一畝,須自帶工具為地主服勞役五十日至八十日不等。佃戶常因此而誤 了己所承田的農時。

定租:地租的一種。亦稱“定額租”。地主規定佃戶每年按租額繳租,通常占總收穫的一半左右,高的達百分之七、八十。定額租一般有兩種:一是定租呆交,即不問年成豐歉,都要按規定繳租,亦稱“包租”、“鐵板租”、“死租”;另一是定租活交,如遇荒年可酌量減繳或緩繳,亦稱“花租”、“軟租”。定租活交的租額要比定租呆交為高,但減少的成數和折價,要由地主決定。

活租:地租的一種。亦稱“看租”、“勘租”。即無不定租額,而到莊稼將熟時,由地主察勘秋收成色,用議租方式決定雙方應分的比例。實際上決定權完全操縱在地主的手中。

分租:租佃雙方按收穫物分成的一種地租。亦稱“分種”、“夥種”。魏、晉有分租,宋後比較普遍。有定租、活租之分。分租一般只分穀物,也有兼分農副產品的。

牛租:農民租用耕牛的租費。農民向地主、富農、牛販子租用耕牛,有的按年、按季租用,也有的短期用,或按田畝包牛工。牛租一般繳付實物或銀錢,也有人工交換的。

預租:地主在出租土地時,規定在收穫或播種前預繳數額不等的地租。這樣,地主既不會受荒年歉收的影響而減少收入,又可以取得發放高利貸的資金。佃農由於繳納預租,往往被迫向地主借債,遭受雙重剝削。

大租:在永佃制下享有田底田的地主,向佃戶收取的地租,叫大租。參見“田底田”。

小租:一、指一主對佃戶正租以外的需索。小租各地不同,種類繁多。明代有“批賃”、“批佃”、“移耕”、“寫禮”、“冬牲”、“豆棵”、“年肉”、“芒掃”等;清代有“腳米”、“附租”等等。

   二、“大租”的對稱。是佃戶向持有田面權業主繳納的地租。參見“田面權”。

包租:一、定租中的定租呆交亦稱包租。參見“定租”。

   二、豪富串通官紳以較低租額租得土地(如官田、學田等),再提高租額轉佃給農民,叫包租。包租人有大佃、大包、包佃、二佃東、二地主等名稱。

押租:地主出租土地時向佃戶收取的保證金。亦稱“頂首”。因地區不同又有“押板”、“羈莊”、“批頭”等別稱。地主為多得押租,往往只許佃種二、三年,甚至一年,就要奪佃換人。這種現象,明、清二代在江蘇、浙江、安徽、廣東、湖南、四種等省大量存在,特別是江西、福建更為普遍。

典地:舊時農戶因借貸關係而典質的田地。亦稱“典田”。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典得的一方因此獲得使用權,並可轉典。在典期屆滿,如典者無力回贖,即成絕賣。地主、富戶以此兼併土地。田底、田面可以分別典質。

典租:舊時農戶在典出土地後繼續在所典的土地上耕種,但要向承典人繳租,這種地租叫典租。俗稱“座典座租”,或“賣馬不離槽”。

活賣:在土地、房屋出賣時,賣主要保留回贖的權利,將賣價降低,叫活賣。其契約叫活契。活賣有期限,過期不贖,即成絕賣。一般 的典地都屬活賣。

撤佃:指地主向佃憎愛分明收回租地。亦稱“抽田”、“退佃”、“鏟田”。地主常以此逼迫佃戶加租加押。

換佃:指地主藉口條件改變,改換租約。如佃戶父亡子承,或佃戶父子、兄弟分居封閉 主往往提出換佃,乘機加租加押。

地契:舊時典押、買賣土地而訂立的契約。在地契上要寫明土地面積、所在地、四至、價格以及典、買的條件等,還要由當事人和見證人簽字畫押。辦好以上手續的叫“白契”。新業主向主管機關報驗、登記,並繳納契稅後,成為“紅契”,才取得法律上的效力。

佃契:佃農租種地主土地訂立的契約。亦稱“租約”、“佃約”、“佃契”、“租帖”、“攬書”。佃契的內容一般包括:租地面積、坐落地點、租佃期限、地租種類、數額,以及繳租期限待。簽訂時要有中保人簽字畫押。地主倚仗權勢,可以隨時毀約、增租或抽佃。

推收:官府為控制民間田地、房屋買賣,產權轉移而規定的措施。亦稱“過割”。元代規定,民間典賣田宅,先要向官府登記立契,繳稅後辦理推收手續。明代規定,不辦理推收的,按田畝多少,分別處以笞、杖等刑,田地沒收。清代在徵收契稅之後,要新業主辦理過戶手續。

田面權:佃戶付出一定代價,取得永久租佃地主土地的權利,叫“田面權”,亦稱“永佃權”。地主出賣、轉讓土地時,不影響佃戶繼續佃種。享有田面權的佃戶,可以將土地轉給別人租種,收取小租。這種租佃形式,在明、清盛行於江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等省。

田底權:為佃戶取得田面權的土地,有關地主仍享有所有權,叫“田底權”。田面權和田底權一般都可以分別買賣與轉讓。參見“田面權”。

占田制:西晉初年規定的王公、職官佔有土地數量的制度。太康年間(二八○~二八九年)規定諸王、公侯在京郊占田數,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公侯依次遞減;職官第一品占田十頃,每低一品,減田五頃。這種限田規定,大約對官品低的有約束力,對官品高的沒有什麼用了,例如強弩將軍龐宗就有田二百頃以上。

均田制:北魏至唐中葉,朝廷分配土給農民的制度。北魏孝文帝採納李安世的建議,在太和九年(四八五年)下令均田,規定分配土地的數量:男十五歲以上授露田(主要來種植穀物)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同樣授田,耕牛的每頭加給三十畝,但每戶不得超過四頭。為了休耕,所授土地一般加倍,輪作土地加兩倍,教不許買賣。年老或死亡時須把土地交還。在初次分給土地時,男子另給桑田二十畝,不必交還,也不許買賣,但不足可買,如超過二十畝可賣。在繳納麻布為“調”的地方,另給麻田男十畝,女五畝,奴婢也是這樣,年老或死亡時也要交還。新附的民戶加給宅地,每三口一畝,奴婢五口一畝。桑田和宅地都不必交還。接受進行分配的土地後不許遷徙,一夫一婦每年繳納租粟二石,調帛一匹。均田制是在北方經過長期戰爭,土地荒蕪,戶口散亂,嚴懲地影響了朝廷賦役徵收的情況下實行的。它所分配的只是無主的荒地,未曾觸動地主的原有土地,在納稅上,八個奴婢或二十頭耕牛才相當於一夫一妻的生調,這也是有利於地主的。北齊、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各代辦法略有不同,如北齊授田為男十八歲開始,名目、數量也不同;唐代女子有授田,男子授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狹鄉減半,所授田不許買賣,但徙鄉和身死無力營葬者許賣永業田,從狹鄉遷寬鄉的還可賣口分田,官戶授田要比百姓的田分田減半,王公以下還有永業田,官吏又給職分田和公廨田,都按級別分授。唐代中期以後,因為人口滋長,朝廷無田可授,均田制趨於破壞。

口分田:唐代實行均田制時的一種份地。相當於北魏的露田。武德七年(六二四年)規定:男十八歲以上授田一頃,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口分田種植穀物,身死要交還。其他的有關規定為:兼工商的減半,狹鄉不給;奴婢、耕牛不給;休耕田不論一年或二年,都加給一倍,狹鄉不加,老年及殘廢人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給三十畝;口分田不得買賣,但自狹鄉遷到寬鄉者例外;已賣田不遷的,不再給田;凡給口分田,皆從近便,如本縣無田,可在近縣給田;授田的還田都在每年十月,十二月辦理完畢。

上下忙:清代徵收地丁錢糧的兩個期限。雍正十三年(一七三五年)規定地丁錢糧的徵收分上、下兩期:上期從農曆二月開徵,到五月截止,叫做上忙;下期從八月開徵,到十一月截止,叫作不忙。徵收的地丁錢糧通稱“忙銀”。

虛田實租:亦稱“安莊稼”。即出租土地有虛額,以多收地租。如出租地主實際只有八畝,收租時卻要照十畝計算。有的地方還用短尺丈量出租的土地,以加強剝削。

 

Copyright©2006 - 2016 www.nanchens.com  版權所有:南陳宗親網

網站管理員:陳承溢 電話:0852 - 9802 6641 傳真:0852 - 2911 4810 電郵:cs@nanchens.com QQ:2668771678

如果本站中有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請您通知我們,我們將及時取得您的授權或馬上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