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小說中宗族興衰的制度文化因素剖析

作者:  來源:光明日報  更新時間:2021年12月30

明清小說中宗族興衰的制度文化因素剖析

香火承繼、生殖繁衍在中國古代歷來被賦予濃烈的道德價值色彩,宗族興衰歷來是道德評價的直接參照物。明清短篇小說中常見的“大團圓”結局,有許多就是由於人物道德高尚而子嗣繁延不絕,宗族興旺。道德高尚的表現之一,就是既遵守國家律令,又恪守與國家制度、禮教制度相一致的民間制度。

由於明代下葉起經濟的發展,人們的道德觀念開始更新,但作為世俗的衡量道德水準高低的標準,仍是宗族規模的變化。作品在揭示宗族興衰原因時注重從宗族延續、團結理念出發,表現作品對待血緣宗法文化的態度、宗族首領及家(族)長的品質、家庭小型化與宗族強化以及文人特別青睞的“花園文化”的價值取向,由此反映了小說家對基於國家法律的民間制度建制原則以及道德價值的認識。

一、宗族延續理念:對待血緣宗法文化的態度。首先,在宗族問題上持固有的自我封閉意識。小說人物排斥非血緣關係的人進入家庭,這樣一來,血緣傳承的專一性大大加強了,與此同時也大大加強了家族的封閉性,從而更加有利於家族的統治和國家延伸開來進行思想文化的統治。《紅樓夢》裏賈府過分看重強固的血親聯繫,排斥非賈氏血緣關係的人進入家族。血緣的傳承性得到極大加強,家族的封閉性同時也極大增強。其次,決不放棄壯大宗族的嘗試。道德的因素:第一,以道德獎賞作為誘惑,通過宣揚作品人物樂善好施、疏財仗義、持齋吃素、焚香禱告而獲得上天的恩賜——老來生子或意外得到可以承繼血脈的人選。第二,宣揚家庭倫理。讚美妥善處理嫡庶、婆媳、妯娌關係的人物,詆毀、辱駡悍婦、妒婦。再次,多維度的努力:首選是找合適的過繼兒子(嗣子),表明主張過繼者對宗族血脈傳承的重視。次之是贅婿。再次之是所謂同姓聯宗。

二、宗族興衰的關鍵。宗族首領(家長、族長)的品質是宗族興衰至關重要的一個因素。宗族組織的發展需要組織者,而組織者往往來自宗族中有號召力的上層之家。一個宗族內上層之家不潛心于宗族建設,這個宗族就不可避免地走向沒落。《紅樓夢》中,儘管秦可卿托夢與王熙鳳時那番話可謂振興宗族的至理名言,卻沒有被付諸實施,因為王熙鳳只是代理家政,不負責這個宗族的組織事務。宗族興衰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繼承人。《紅樓夢》中,在形式上賈府恪守一切制度規範,但賈府子孫不肖,道德淪喪與文化失範直接導致了宗族衰敗。

三、宗族團結理念:家庭小型化與宗族強化。明清小說中,家庭規模小型化直接表現為分家,即兄弟之間對財產的分割。個體家庭面臨利益之爭時,家族制度的運行便表現出一種分裂傾向。這間接反映了社會在家庭群體的不斷分化與整合過程中實現進步的現實,同時揭示了社會經濟和人們心理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分家以後,小家庭之間在經濟上完全脫離,不存在互相約束;分家析產,家庭財產的分割及外部親屬群體的資助也就成了家庭繼替的深厚物質根源。分家拉開了兄弟間的親屬距離,也創造了各自發揮潛能的機會,彼此實力的高下隨著分家而逐漸顯示。而且,兄弟一旦分家,雖然長子在處理某些事務時尚有若干儀式性的權威,但這種權威在其他方面並不顯現,這便使得原本弱勢的一方得以自由發展。明清小說家們構建人物關係時還特別注意婚姻在宗族發展中實際利益的功用,表明宗族秩序在部分意義上要依靠姻親來維持穩定,維護宗族團結。

四、花園文化價值取向的把握。花園,是明清小說在描寫人物文化生活時必定設置的一個場所,即便是表現生活在下層的農家,也營造一個類似花園的聚集地。無論是文人雅集的貴族山莊,還是落魄寒士、幽怨才女的小戶院落,都不過是小說家的烏托邦。《紅樓夢》中的大觀園是曹雪芹為書中人物建造的、建立在一定的社會思潮之上的一個理想國,展現了同血緣宗法制文化、家長制文化、儒道互補的家國同構文化迥然不同的一種文化形態。大觀園的毀滅,證明了大觀園文化的虛幻性,也是建立一種新民間制度理想的破滅。

五、小說家對基於國家法律的民間制度建制原則以及道德價值的認識。明清時代江蘇地區商品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建立在經濟基礎上平等互利的契約性人際關係,分產異炊、家庭規模小型化現象較為普遍。明清小說作品卻以宗族興盛、人丁興旺作為理想境界,表明了小說家對於宗法制的眷戀。關於宗祧承繼。歷朝國家法律都規定同宗承繼,而禁異姓承繼,以免打亂血緣關係。明代中後期收養異姓繼子在法律上得到承認。法律層面的這一變更,是由於江蘇地區商品經濟日益發展,異姓承繼相當普遍。小說的描述是當時社會變遷的客觀反映。禮制、民間制度與法律。習慣上,宗教、法律、風俗、禮儀綜合起來就是“道德”。明清時期江蘇地區生活風尚由簡而奢,凸顯其區域文化強勢影響力,在朝野上下這兩個文化空間皆顯示出獨特魅力,這種影響力對禮教有著衝擊力,於是,小說家們塑造了一些反面形象,並構造那些傷風敗俗者受到國家法律懲治的情節。關於民間制度建制的原則,明清小說作品反映了兩點共性。第一,與國家法律以及相應的禮教規範完全一致,有時民間制度可以彌補國家法律之疏漏;第二,民間制度順應時代和社會生活的實際,先於國家法律,成為國家制度的先驅。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本文為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基金專案(08ZWD012)《明清小說與江蘇民間制度文化》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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