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

作者:王善軍  來源:  更新時間:2022年02月20日

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

作者王善軍,1966年生,河北大學出版社副編審。

“古代中國普遍的宗教即是家族社會之宗教”,宋代作為宗族組織的奠基階段,在宗族祭祀方面逐漸形成並確立了適應當時社會世態的新體系。主要表現是,祭祀物件重在始遷祖以下的歷代祖先,祭祀方式則以祠祭和墓祭為主。宗族祭祀的核心是祖先崇拜,祖先崇拜決定了宗族祭祀,宗族祭祀又加強了祖先崇拜觀念。因而,宗族祭祀具有收族的功能,起著強化族權的作用。同時,宗族祭祀還對宗族文化產生重要的影響,從而也是影響中國傳統社會基礎文化的一個重要因素。

影響古代人們精神生活的因素很多,但最主要的因素是宗教。在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祖先崇拜從人類早期的一種原始信仰,經過儒家的理論闡釋,又經過歷代統治者“以孝治天下”的宣導和扶植,無論從儀式形式,還是從思想內容上,應該說都具有了宗教的特徵。所以,早在半個世紀之前,高達觀在他的著作中即已指出:“古代中國普遍的宗教即是家族?社會之宗教,全族人眾均崇拜共同的祖先,所以家族是一個宗教的團體。”當然,如果與其他的宗教相比,中國古代的祖先崇拜並不完全符合它們的模式,而是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主要是由於各宗族有各宗族的祖先而沒有共同的崇拜物件,儀式形式也難以完全一致,因而這種“古代中國普遍的宗教”是紛雜多變的。也許正因如此,這一問題長期以來並未引起學術界的深入研究,其研究現狀與它在人們精神生活中的廣泛影響很不相稱。有鑒於此,本文擬以宋代為例,從宗族祭祀的角度,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以期能夠拋磚引玉。

一、宗族祭祀的物件宗族祭祀是建立在祖先崇拜基礎上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又是加強祖先崇拜的一種很重要的手段。在宋代理學家看來,祭祀是社會性的人不可缺少的一項標幟。程頤就說:(《中國家族社會之演變》,正中書局1946年版。)宋代的宗族祭祀和祖先崇拜“凡物,知母而不知父,走獸是也;知父而不知祖,飛鳥是也。惟人則能知祖,若不嚴於祭祀,殆與鳥獸無異矣。”雖然祭祀物件以祖先為主,但人的祖先是無窮無盡的,如果沒有世代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話。所以,宗族祭祀的祖先,是有選擇的祖先,而不是所有的祖先。

這個選擇,首先就是世代的選擇。宋儒關於宗族祭祀世代的議論很多,但卻是各有主張,極不一致的。李覯主張:“族人五世外皆合之宗子之家,序以昭穆,則是始祖常祀而同姓常親也。”程頤主張根據祭祀的情況區別對待祭祀的世代:“冬至祭始祖,立春祭先祖,季秋祭禰。先祖者,自始祖而下,高祖而上,非一人也,故設二位。常祭止于高祖而下。”而朱熹的主張則是,祠祭只能祭及四世,即高祖、曾祖、祖、禰。有人曾經問他:“而今士庶亦有始基之祖,只祭四代,四代以上則可不祭否?”他回答說:“若是始基之祖,想亦只存得墓祭。”拋開宋儒的議論和主張不管,讓我們來看一看宋代現實社會的具體情況,問題就會更?為會宗法,歲時設遠祖位,合族薦獻飲福。”加清楚。光澤縣的李呂宗族,“聚族千指,這個宗族合族祭祀的物件是遠祖。俞氏宗族,“每歲寒食,主祭者率子弟各執事,自始祖而?下合祀焉。”

南宋人陳藻曾敘述過這樣一種社會現象:“今人”嘗未始有田者,古墳一丘,而十數代子孫歲醵以祭。”十數代子孫在一起共同祭祀,其物件也必定以十數代以上的祖先為主,這是毫無疑問的。宋末元初遷居剡源的戴氏宗族,其新建祠堂的情況則更能說明問題:“初祖以下在北室,高祖六四府君在中室,五祀諸神附南室,惟土地之神在下室。”從宋代的這些實際情況可以看出,宋代宗族祭祀物件的世代一般是始遷祖以下的歷代祖先。宋代宗族除了要祭祀自己的祖先以外,還要祭祀其他的一些神靈,如土地、山川等自然神。另外,各宗族還往往有自己宗族的發家神話,在這些神話中對宗族發家起過重要作用的神靈,往往也成為宗族祭祀的對象。如周密所記其宗族的情況:其祖先遭靖康之難,為金人所追,藏于一古祠的佑聖神像下得生,又賴佑聖神的保佑,全家不失一人。因而周氏“世事佑聖甚虔。凡聖降日,齋戒必謹。蓋以答神庥詔子孫。”不過,這些祭祀只是宗族祭祀的陪祭而已,說明宗族信仰具有一定廣泛性的特點。

《河南程氏遺書》卷一八。李覯:《李覯集》卷一三《教導第四》。《河南程氏遺書》卷一八。朱熹:《家禮.附錄》。周必大:《文忠集》卷七五《澹軒李君呂墓誌銘》。《洪慶庵記》。陳藻:《樂軒集》卷八《大宗小宗》。戴表元:《剡源集》卷二三《遷奉祠堂文》。周密:《齊東野語》卷一二《事聖茹素》。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 3期

宗族祭祀的方式宋代由於是建立在長期戰亂的唐末五代之後,許多封建禮儀已被紛亂的社會生活所衝垮。因而,在宋王朝建立後的很長一段時期,宗族祭祀在各地各族之間顯得很不一致,並且大多很不“完備”。北宋中期以後,由於社會穩定,各宗族逐漸講究祭祀的儀式,也由於士大夫們致力於重整封建禮儀,所以逐漸形成了以祠祭和墓祭為主的宗族祭祀形式。一祠堂與祠祭。我國古代的祠堂,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專祀歷代有功德於當世或後世的先賢名臣。“由漢以來,牧守有惠政於民者,民或為之生祠。雖非先王之制,皆發于人心之去思。”唐代大詩人杜甫所吟“丞相祠堂何處尋, 錦官城外柏森森。”指的就是成都的武侯祠。宋朝時,這種祠堂甚多。為保衛宋政權堅守城池而戰死的武將文臣,“事平得即祠其所”。

宋代許多有惠政的地方官,也得到了當地百姓的建祠祭祀。范仲淹“凡宦遊,人懷其惠,莫不有  祠”。韓琦判大名府,當地人民“相與立祠于熙寧禪院,塑公像而事之。”

另一種是專供宗族祭祀的祠堂。這在宋代資料中又叫宗廟、家廟、影堂等等。司馬光對歷代宗族祠堂的發展演變曾有過如下的論述:先王之制,自天子至於官師,皆有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居室為後。及秦非笑聖人,蕩滅典禮,務尊君卑臣,於是天子之外無敢營宗廟者。

漢世公卿貴人,多建祠堂於墓所,在都邑則鮮焉。魏晉以降,漸複廟制。其後遂著於令,以官品為所祀世數之差。廟制遂絕。唐世貴臣皆有廟,及五代蕩析,在宋朝,祠堂的興起有一個過程。宋仁宗慶曆元年郊祀,為推恩百官,頒赦:“聽文武官依舊式立家廟”,但“舊式”是一種什麼樣子,誰也說不清楚。所以,“令雖下,有司莫之舉。士大夫亦以耳目久不際,往往不知廟之可設於家也。”直到皇祐二年,才在宰相宋庠的請求下,“下禮官儒臣議定制度。自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東宮少保以上立三廟。”

儘管如此,士大夫們仍感到沒有具體的模式可依。至和年間,文彥博知長安,訪得唐代杜佑的舊廟,並于嘉祐元年“仿而營之”,才算是高級官員按朝廷規定建立家廟之始。在此之前,民間根據自己宗族實際情況創立的祠堂卻已經陸續出現。據《穆參軍集》記載,任載的兒子康懿公為了祭祀其先,特建一堂供奉任氏先人,取名為“家祠堂”。“其嚴慈之尊,長幼之序,煌煌遺像,堂堂如生。宗屬以之視瞻,精爽以之馮憑附,祀有所不漬。”任氏的家祠堂一返“前代私廟並置京師”的做法,“而複設于居裏”。

穆修稱王昶:《金石萃編》卷一三八《韓魏公祠堂記》。歐陽守道:《巽齋文集》卷一六《歐陽監丞祠堂記》。范仲淹:《範文正公集.褒賢祠記》卷一《池州範文正公祠堂記》。王昶:《金石萃編》卷一三八《韓魏公祠堂記》。司馬光:《傳家集》卷七九《河東節度使守太尉開府儀同三司潞國公文公先廟碑》。

贊此家祠堂說:“於奉先之道,得一時之禮矣。”雖然它的建立時間記載欠明確,但從《穆□□□參軍集》作者生活的時代,穆修為大中祥符二年進士,卒于明道元年以及文□中的“今上之元年”、“六年春”等語詞來看,這個祠堂不是建于宋真宗咸平六年,就是宋仁宗天聖六年。

石介在慶曆元年以“庶人”的身份,“緣古禮而出新意”,“推神道而本人情”,“自為之制”,“于宅東北位作堂三楹,以烈考及郭夫人、馬夫人、劉夫人、楊夫人、後劉夫人居焉”,名之曰“祭堂”。由此可見,早在宋仁宗下詔許立家廟之前,宋代社會上的宗族祭祀已由士庶皆祭于寢向建立祠堂祭祀過渡。

北宋中期以後,祠堂逐漸在社會上推廣開來。至南宋時期,朱熹撰寫《家禮》,將祠堂列入了首要的地位,這就更使其在社會上日益普及了。在祭祀時節方面,祠堂興起前的寢祭和祠堂祭祀都是以四時祭最為重要。所謂四時,是指採用唐代周元陽《祀錄》中的說法,“以元日、寒食、秋分、冬夏至,為四時祭之節。”

除了四時祭之外,平常的祭祀或儀式也十分繁瑣。如朱熹《家禮》中對祠堂所作的規定:“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則參;俗節則獻以時食;有事則告”。從南宋時期開始興起的浦陽鄭氏宗族,其《規範》中的第一條,即是:“立祠堂一所,以奉先世神主。出入必告,正至朔望必參,俗節必薦時物,四時祭祀,其儀式並遵文公《家禮》。”可見,朱熹《家禮》的規定對後世的影響是很大的。

有關各種祠堂祭祀的具體的繁文縟節,北宋大臣韓琦晚年時曾“裒取古今祭祀書”七種,“研詳累月”,“酌今俗之難廢者,以人情斷之,成十三篇,曰《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後人稱為《祭儀》”,由於它“最為得中”,在當時“識者多用之”。可惜現在已不得其詳。二族葬與墓祭。中國古代盛行土葬。宋儒認為:“葬者,藏也。孝子不忍其親之暴露,故斂而藏之”。“子孫者,父祖遺體之所傳也;墟墓者,父祖遺體之所藏也。”“孝子之事,莫重於葬。”土葬的地點,往往是宗族成員所共同具有的墓地,這就形成了族葬制度。

族葬制度的起源很早,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即已有之。至周朝時期,隨著宗法制度的發展,族葬制度既嚴格又完備,昭穆分明。秦漢以後,在周朝宗法制度遭到破壞的情況下,唯有族葬制度得以較好地沿襲下來。誠如元人趙炳所說:“宗法之壞久矣。人之族屬,散無統紀。幸而周禮不泯,族葬之類猶有一二存者。”“族葬者,所以尊遠祖,辨昭穆,親逖屬,宗法之遺意也。”

宋代穆修:《穆參軍集》卷下《任氏家祠堂記》。石介:《徂徠石先生文集》卷一九《祭堂記》。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一。韓琦:《安陽集》卷二二《〈韓氏參用古今家祭式〉序》;《避暑錄話》卷上。司馬光:《傳家集》卷六五《葬論》。劉宰:《漫塘集》卷二二《洮湖陳氏義莊記》。□劉:《彭城集》卷三七《故將仕郎郡守太子中允致仕賜緋魚袋蔡君墓誌銘》。謝應芳:《辨惑編》卷二《擇葬》。趙炳,原書作“趙忠湣公”。查《元史》卷一六三《趙炳傳》,趙炳諡忠湣。可知,“□”為“炳”之誤。

民間雖“有所謂火化者”。但在宋政府的禁止和宋儒以葬為孝的宣傳下,社會上盛行的仍是聚族土葬。如,“開化縣宇之北有丘墟隱然,域以垣塹,江氏族葬其中。”四明汪氏,“俞村之墓,始於十二府君,其子若孫葬于左右者,凡十餘所,迨今百七十餘載矣。”族葬對宋人有著很強的吸引力,他們或是世代相聚,保守祖墓,或是遠遊在外,死後亦不辭千里,歸葬先塋。如,永樂姚氏,“族聚百餘口,曆三百年,經唐末、五代兵戈亂離,子孫保守墳墓,骨肉不想離散。”“金鄉縣民李延家,自唐武德初同居,至今近四百年,世世結廬守墳墓。”

夏縣司馬氏宗族“祖墓迫隘,尊卑長幼前後積若干,喪久未之葬”,司馬潔悉舉而葬之。”李植曾“隨範文正公西征,官至右侍便“履行祖墳之西,相地為新墓禁”,死後仍“葬于澤州晉城縣五門鄉,從先塋也。”張方平在論“不孝之刑”時說:“雖父母亡沒而鄉里有宗族墳墓,輒於別所立產而居者,無問尊卑,並削其官爵,投棄遐繳,雖經霈澤,不在原釋。”

族葬不僅僅是宗族成員葬在一起,而且還必須按一定的組合規則來埋葬。也就是宋人所說的“以昭穆序葬”。具體情況究竟如何呢?金末元初人趙炳曾“參酌時宜”,繪有《族葬圖》,並作《圖說》一篇,可供參考。文中曰:墓之葬,則以造塋者為始祖。不別嫡庶,孫不敢即其父。皆以齒列昭穆,尊尊也。曾玄而下左右,以其班也。昭與昭、穆與穆並,百世可行也。昭尚左,穆尚右,貴近尊也。

北首,詣幽冥也。妻、繼室,無所出,合其夫,崇正體也。妾從,母以子貴也。降女君,明貴賤也。與夫同封,示系一人也。其黜與嫁,雖宗子之母不合葬,義絕也。男子長殤,居成人之位,十有六為父之道也。中下之殤,處祖後,示未成人也。序不以齒,不期夭也。男女異位,法陰陽也。而昭穆必以班,班不可亂也。祖北不墓,避其正也。葬後者皆南首,惡其趾之向尊也。嫁女還家,以殤處之,如在室也。妾無子猶陪葬,以□恩終也。正因為宗族對其墳墓是如此地重視,所以一般都派專人看守。

永樂姚氏,“專以一人守墳墓,雖度為僧,亦廬墓側。”從宋人的記載來看,宋代最盛行“守墓以僧”。

《宋史》卷一二五《禮志二十八》。程俱:《北山集》卷一九《江氏小山祖墓記》。樓鑰:《攻集》卷六《汪氏報本庵記》。王辟之:《澠水燕談錄》卷四《忠孝》。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一太平興國五年七月己巳。司馬光:《傳家集》卷七九《贈衛尉少卿司馬府君墓表》。李俊民:《莊靖集》卷八《李氏家譜》。張方平:《樂全集》卷一二《不孝之刑》。 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二。 謝應芳:《辨惑編》卷二《擇葬》。 邵伯溫:《邵氏聞見錄》卷一七。陸遊:《放翁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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