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怎樣實現宗教和諧的

作者:王學風  來源:新加坡文獻館  更新時間:2022年04月19日

新加坡是怎樣實現宗教和諧的

新加坡是一個移民社會,不同的種族帶著自己的語言、文化、宗教和價值觀念紛至遝來,組合成一個多種族大家庭,一個罕見的多元社會,一個五彩繽紛的宗教的大觀園,新加坡彙集了世界上形形色色的宗教。除擁有佛教、道教、回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印度教、耆那教、錫克教等各大教派外,新加坡還擁有最古老的猶太教、拜火教,也擁有最年輕的天理教、答亥教以及華族所新創的“儒、佛、道”三教合一和“儒、道、釋、耶、回”五教合一的宗教。眾多的宗教,造就了新加坡人宗教信仰多元化。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多元宗教之間的糾紛和矛盾導致流血衝突事件與戰爭屢見不鮮,然而新加坡的情況卻不同。自1965年獨立以來,新加坡基本上沒有宗教衝突,各宗教組織和團體之間互相尊重,和睦相處。有趣的是各種宗教及宗教與文化之間還有融合現象,比如玉皇大帝與包公大人可居同一祭壇; 觀音廟內供奉達摩祖師; 齊天大聖、濟公、包公也有寺廟。馬來人信奉伊斯蘭教,但也有人供奉拿督神。還有“儒、佛、道”三教合一的莆田三一教和“儒、道、釋、耶、回”五教合一的德教會,體現了新加坡的宗教和諧。寬容與和諧是新加坡宗教關係的特徵,新加坡各宗教和平共處、共同興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政府對宗教問題有正確認識

新加坡的各種宗教能夠長期和平相處,同新加坡政府對宗教的正確認識以及基於這種認識而制定的多元宗教政策的導向、制衡作用是分不開的。眾所周知,在許多國家和地區,不同宗教和教派之間存在著糾紛和矛盾,由於處置不當導致流血衝突與宗教戰爭的事件在歷史上屢見不鮮。就是在新加坡也曾經存在互不相容甚至攻訐的情形,新加坡建國前的1964年 7月的“馬華衝突”,令新加坡人記憶猶新。鑒於新加坡歷史上和國際上的經驗教訓,新加坡政府認真研究了國情和民情,形成了對宗教問題的正確認識:第一,認識到多元宗教的存在是新加坡的基本國情,宗教問題處理得當,各族人民就會團結,社會也會安定;處理不當,就會出現不安定因素,導致混亂的局面發生。如1989年12月新加坡國會通過的《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指出,新加坡有不同的種族、語言和宗教。在新加坡,世界各大宗教如佛教、道教、回教、印度教、錫克教以及各種宗派的基督教都有它們的信徒。在這種環境中,宗教與種族的和諧,就不僅是一個理想的目標,更是一個國家能否團結生存的必須條件。第二,新加坡政府認識到宗教具有消極性和積極性的兩方面。一方面,它能滿足人們某種精神上需要,它對一個人有一定的道德感化作用,能激發一種理想主義。新加坡政府認為,宗教宣傳慈善友愛,扶貧濟困,宗教的目標,一般都帶有人道主義的色彩——改善社會的不公平現象,提供教育組織,提供醫藥及福利服務等。李光耀曾經指出,“宗教是一個民族文化中最重要的一環,它教導信徒們道德價值和規範,也照顧信徒們的精神、道德和社會福利。”新加坡原教育部長吳慶瑞也認為,宗教是一個很好的凝聚力。另一方面,新加坡政府也認識到宗教的消極作用,特別是導致宗教衝突。鑒於宗教的兩重性,新加坡政府確立了既利用又限制的多元化的宗教政策。第三,認識到宗教之間的和諧不是自然而然實現的。政府要加強對宗教的引導,通過制定政策,採取各種措施,以促進各宗教間的和諧、容忍。

採取多元化的宗教政策

基於以上的認識,新加坡政府對各種宗教採取了平等、中立的立場,即所謂的多元宗教政策。其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不設國教,平等地對待每一種宗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以政府名義宣佈一種宗教為國教,乃是宗教衝突的重要根源之一。鑒於其他東南亞國家設立國教導致宗教衝突和社會混亂的教訓,新加坡不設國教,讓各宗教處於平等的地位,正如李光耀所說,新加坡宗教政策的獨特之處是“一切宗教都可以自由地興旺發達”。同時,新加坡政府規定,宗教信仰自由,人人都有權信奉並宣揚自己信仰的宗教。新加坡各宗教平等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國家憲法中有明確的規定:新加坡現存的各種宗教及教派都被承認是合法的,它有權招收信徒和按照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活動;各族人民、每個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信仰;信奉任何宗教的人在社會上和供職過程中不受歧視,各宗教團體在行使自由權時不能超越一定界限,以免由於出現各種爭取信徒和改變他人信仰的宗教競爭,從而妨礙信教自由和宗教團結。信仰自由政策還包括新加坡政府一視同仁地對待各種宗教,允許各宗教團體建立自己的教會組織、辦學校、出刊物、成立福利機構等。

第二,促進和實現各種宗教之間的和諧、容忍與節制。新加坡的《維持宗教和諧白皮書》中規定了新加坡各宗教團體和信徒在處理與其他宗教關係時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包括認清新加坡是一個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的社會,應該特別留意避免冒犯其他宗教的感情;各宗教信仰共同的道德價值,應加以強調;尊重他人信仰的自由,也尊重他人選擇或拒絕某種宗教的權利;約束本宗教的信徒、教徒、教會負責人或傳教人員,不讓他們對其他宗教和宗教團體有任何不敬的行為;不鼓動和煽動本教的教徒,仇視或以暴力對付其他宗教或宗教團體;等等。

第三,堅決反對宗教干涉和介入政治,實現宗教與政治的嚴格分離。因為在多元宗教國家裏,宗教一旦參與政治,其文化特質中寬容、和平的一面就受到抑制,會影響各個宗教之間的和睦相處。所以,新加坡在憲法、其他法律以及政府領導人講話中再三強調“宗教與政治必須有嚴格的區分”、“宗教團體不應該捲入政治”。李光耀指出:“ 宗教團體必須把人民的政治和經濟需求留給非宗教團體如政黨去處理,這是因為如果任何一個宗教團體設法確定我國人民的社會經濟議程的話,其他宗教團體也會紛紛效法。一旦人們基於對宗教的虔誠而在社會經濟問題上被動員起來,結果對大家都沒有好處。”新加坡有不少國會議員都是基督教徒和穆斯林,但這並沒有改變政府的非宗教性觀點。新加坡政府一再強調 :“部長和議員,不論他們信仰何種宗教,在處理選民的事務時,都必須格外意識到非宗教性的必要,因為代表許多不同宗教信仰,或是沒宗教信仰的選民。”

立法維持宗教和諧

新加坡還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各宗教間的和諧。如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自由,但又規定宗教自由“並未授權予任何人可以任意觸犯有關公共秩序、公共福利或道德的一般法律”。此外,新加坡政府通過立法形式,確立了一些基本原則,作為新加坡各種宗教團體與信徒在處理與其他宗教關係時必須遵守的準繩。

1990年制定並實施至今的《維持宗教和諧法案》,對於管理宗教提供了準繩。其主要內容有 :(1)尊重和保持各宗教的特點,提倡各宗教的平等、互相尊重、和諧共處,使各宗教的傳統文化都有自由的成長空間。(2)在處理宗教與政治,宗教之間,宗教內部,宗教與社會的關係上,該法案都作了嚴格的規定,劃定了界限。(3)設立了權威機構 :“宗教和諧總統理事會”,其職能是“考慮並向內政部長報告由內政部長或議會轉給理事會並影響到新加坡宗教和諧的事務”。(4)賦予內政部長下達限制令的權力,如內政部長認定任何宗教團體機構中成員或神甫、僧侶等具有或試圖具有以下行為:“ 導致不同宗教團體之間的敵視、仇恨、惡意情緒;借宣傳、信仰任何宗教之名進行推動政治事業或政黨事業的活動;借宣傳、信仰任何宗教激發對新加坡總統或政府的不滿,發現有人企圖利用宗教危害社會安全、種族、宗教和諧的言論”,部長可以發出限制令,限制此人的言論和行動。違犯限制令者,地方法院可處2年以下的監禁,並處1萬新元以下的罰款,再犯者可處3年以下的監禁,並處2萬新元以下的罰款。《維持宗教和諧法案》建立了一種機制,起到了警示、預防的作用,促進了新加坡的宗教和諧。該法案頒佈15年來沒有發出過一次限制令,只警告過兩次。

在和諧的宗教法律下,新加坡宗教界從事宗教事務,進行宗教活動,都自覺地在國家法律的範圍內進行,管理嚴謹,運作規範。新加坡所有宗教、宗教活動場所須向內政部社團註冊局申請登記註冊,按章程開展活動。

實行多元一體化的種族政策

除了基督教之外,新加坡的其他宗教都是建立在種族的基礎上的,因而,新加坡政府認為,多元種族導致多元宗教,種族矛盾會加深宗教隔閡,種族的和諧則可以促進宗教的和諧。為此,新加坡政府將每年的 7月21日定為種族和諧日,並於1988年 1月通過了《多元種族會議案》,正式宣導建立一個多元種族、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的社會,並以此作為公正與穩定的基礎,即實行多元一體化的種族政策,以維護種族的和諧。具體講,就是新加坡政府正視和承認多元種族的存在,給每一種族以平等的地位,但又強調多元統一於“新加坡民族”。長期以來,新加坡政府把促進種族和諧作為政府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和基本目標。為了實現種族和諧,新加坡政府在住房、政治、經濟及教育上作了不懈的努力。在住房方面,實行種族混合居住政策,以改善各族人民之間的關係,促使他們互相瞭解。在政治上,保證各民族一律平等,不給任何種族以特權,並實行“集體選區”制,使少數民族在國會中有足夠的代表以反映和維護他們的利益。在經濟上,打破職業的種族界限,增加就業機會,實行公平分配,大力發展生產力,為各民族提供均等的參與經濟建設和享受經濟成果的機會;在文化上,努力培養新加坡各族人民的文化認同。和諧的種族政策取得了明顯的效果,新加坡自獨立以來就沒有發生過民族衝突,基本上消除了種族隔閡,各種族和諧相處。在新加坡學者的調查中,不論華人、馬來人或印度人都認為自己是新加坡人。多元一體化的和諧的種族政策促進了宗教和諧的實現。

制定宗教和諧準則

2002年10月,新加坡總理吳作棟提出了制訂宗教和諧準則的構思,由政務部長率領的工作委員會和所有主流宗教群體攜手合作,集思廣益擬定了《宗教和諧聲明》。2003年 7月20日,新加坡政府發表了《宗教和諧聲明》,鼓勵新加坡人在每年種族和諧日的一周內朗誦此聲明。“宗教和諧是確保我國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社會之和平、進步與繁榮的要素。我們決心通過互相容忍、信任、尊重和瞭解,強化宗教和諧。我們將始終如一,確認國家的世俗性,提升社會的凝聚力,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既增廣共同空間也尊重彼此差異,促進宗教間的溝通,從而確保在新加坡宗教不會被濫用來製造衝突與不和。”這一聲明肯定了宗教和諧的重要性,確認宗教和諧是維護新加坡多元種族、多元宗教社會之和平、進步與繁榮的要素,必須通過相互容忍、信任、尊重與瞭解來強化宗教和諧。該聲明是21世紀新加坡人民的行動準則。為促進準則的實行,擬定此聲明的所有宗教群體的代表們組成了跨宗教和諧圈(IRHC)。《宗教和諧聲明》的制定與實行,將進一步促進新加坡的宗教和諧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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