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同姓不婚」1930年民國《民法》廢止

作者:  來源:元東元  更新時間:2022年06月21

中國歷史上的「同姓不婚」是怎麼回事?1930年民國《民法》廢止

家族,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基本社會組織。若分而言之,家是經濟單位,是同居的共同生活的親屬團體;族則是家的綜合體,是同一血源的團體。歷史上曾有過累世同居的義門、包括數百人口之多的大家,在這種情況之下,所謂家,即是族。但這樣的情形是不多見的,一般人家還是家自為家,族自為族。

姓名,尤其是姓,既是因區分血緣而形成,所以,它與傳統社會中家族生活的關係是相當密切的。這雖,我們首先應該述及的是「同姓不婚」原因。

禁忌,姓,具有防止血親婚配的識別功能,因而,同姓不婚的禁忌也是幾乎與姓的產生同時形成的。「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在春秋時代已是很普遍的社會觀念了,但這一原則本身卻有個發展演變的過程。夏商時代,同姓「五世而後,則通婚姻」。這樣做的理由在於,在姓誕生的初期,同姓之人即血親,同姓不婚完全有其合理性但隨著支系的繁衍,同姓之間的血緣關係有了程度不等的深淺之分。一家之中的同姓自然還是血親,一族之中的同姓就很可能只有名義上的長幼兄弟關係了,對於分居別地的同姓來說,也有可能血緣關係已很淡薄了。所以,當時的人們認為,同姓之人只要不在五世之內有血親關係,便可通婚。

到了周代,一反夏商所為,規定: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雖百世而婚姻不可通」。周人之所以要這樣做,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三個方面:其一,在早周時代,其婚姻形態很可能還保留著亂婚的殘餘(晚及春秋時代,貴族婚姻中還有群婚制的遺留),迨及西周建國,首先要以同姓百世不通婚的矯枉過正態度來禁絕同姓婚娶的現象。當時的貴族甚至對買來的姬妾侍女也要辨姓,如果無法確知,就用占卜來決定是否同姓。

其二,周人建立嚴格的宗法制度,以嫡長子承宗繼姓,除此以外的諸子另立別宗為氏。這樣,狹義的同姓(或同氏)也就是同宗,仍有很近的血緣關係。

其三,是為了以族外婚來維繫其與非同姓諸侯國之問的聯盟,如姬姓的周王室及魯、晉等姬姓封國就有與姜姓的齊國世代為婚的傳統。因而,周代的諸侯,又根據他們與周王室的婚姻關係,分為同姓、異姓、庶姓之國,異姓和庶姓的區別就在於前者是世代與周王室通婚的姓族,而後者則沒有這一層關係,王室對於庶姓和異姓貴族的禮儀也因此而有所不同。

迨及春秋戰國之世,姓氏制度混亂,嫡長子繼承制雖未變化,但旁支子孫未必別立為氏。這樣,同姓(或同氏)與同宗又並不一致了,然而恰恰在這以後,同姓為婚的原則又漸趨嚴格,以致定為法律。如《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明律》規定:「凡同姓為婚者,杖六十,離異」。其實,自從秦漢以後,不僅姓氏相淆合一,而且姓氏本身作為血緣識別的功能也正在失去。這是由於姓氏相對穩定以後,其本身內涵的混雜而造成的。

隨著時代變遷,姓的血緣區別功能實在是很微弱了,「同姓不婚」的禁律已失去原義而逐漸成為歷史上的陳跡,法律上雖仍保留這項規定,實際上已與社會現實脫節,漸成具文了。所以,儘管刑律上有此規定,民間在事實上卻多有在無血親關係的同姓之間締結婚姻之例;下級官吏對此也採取不干涉主義。從現在保留下來的封建社會後期的一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案件是單純為「同姓不婚」而涉訟的,即使因其他罪名而發現同姓為婚的現象,官吏對此電不加追問。

後來,在《清律例彙輯便覽》一書中,明確對這條法律規定提出修正:「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當原情定罪,不必拘文」。於此可見執法官吏在法律與社會現實失調的情況下,委曲適應現狀的意圖。

1930年,民國所頒布的《民法》中,正式廢止了同姓不婚的原則,代之以辨認血親的做法,它規定禁婚的範圍限於:直系血親、八親等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五親等內旁系姻親輩分不同者相互間。至此,法律規定才重新與社會現實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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