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宗族 親戚 里社 會館

作者:  來源:江蘇省情  更新時間:2022年06月22

家庭 宗族 親戚 里社 會館

一、家庭

1.家庭模式

家庭是由婚姻關係、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而形成的親屬間的社會生活組織。婚姻構成最初的家庭關係,由此又產生出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在封建社會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封建家長制下,存在女子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及長子大如爺等男尊女卑的事象。大體上有三種家庭模式:

大家庭。有主干有分支,又稱擴大家庭或聯合家庭,多數為官僚士紳、地主家庭,以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為榮耀。如常州瞿秋白即出身于“八桂堂”大家庭,祖父、叔祖父兩支同一家,統一排行。秋白父親同胞兄弟四人,排行為四、五、六、七,世瑋人稱“瞿七爺”。叔祖父生子四,排行一、二、三、八。秋白祖父亡故,家長由叔祖父承當。這類家庭在民國年間紛紛解體。

直系家庭。又稱主干家庭。一般中等人家,上有父母,中有兄弟,下有子女,三代同堂。一般第三代男婚女嫁時,兄弟分居,各立門戶,各自生活,分擔養老責任。家庭結構趨於小型化。據高郵統計: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平均家庭成員數為 7.7人,1938年為 4.5人,1985年為 3.9人。

核心家庭。即夫妻為核心,與未婚子女同住的家庭。在解放以後,這類家庭漸次增加,改革開放後大量出現,城市中尤為明顯。男女平等,共同持家,不存在男婚女嫁形式,雙方以感情結合。子女姓氏協商而定,可從父,亦可從母,或男孩從父,女孩從母,亦有反之者。多數老人為退休人員,不存在贍養經濟問題。少數老人為減輕子女負擔,以自己退休金住進老年公寓或敬老院,遇節假日其子女迎回歡聚。

蘇、錫、常經濟發達地區,90年代初,基本上為核心家庭。蘇北廣大農村核心家庭亦成為主要模式。

2.家庭分工

封建社會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古代有“男耕女織”。婦女操持家務,教育撫養子女,稱“內助”。妻稱夫為“外頭人”、“當家的”、“掌櫃的”;夫稱妻為“家裏人”、“家下”、“內人”、“內灶”。但亦有一些地區的婦女參加田間勞動,如丹陽縣婦女為農村田間主要勞動力,多數能推獨輪車。有丈夫坐車妻子推的風俗。建國後,隨著社會制度的變革,在政治上、經濟上實現男女平等,農村婦女參加田間勞動,城鎮婦女進企事業單位工作,並參加社會政治活動。現在農村男勞力轉移至工業,轉移至城市,農業勞動主要由婦女承擔。城市裏,青年男女都有工作,家務勞動男女分擔。隨著農村飼養業、副業向規模經營發展,婦女家務勞動逐步減輕,農村青年男女外出打工增多。家庭分工男外女內的現象逐步淡化。

3.家庭教育

舊社會家庭教育,重視好的家風、門風。內容主要宣揚孔孟之道,有欽定六諭文:“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各姓宗譜根據這六條再具體化為若干條家教、家訓、家誡等。如徐州程氏宗譜規定家教為:“孝父母,友兄弟,敬長老,慈幼小,睦夫妻,親賢人,和鄰里,睦親戚。富當讀書,貧當執藝,勿思興訟,勿行聚賭,勿懷詐偽”等;家誡為:“毋行冶淫,毋操聚賭,毋好爭訟,毋貪貨財,毋事豪飲,毋吸鴉片”等。如果違教犯戒,視為欺世辱祖,嚴重者家長予以鞭笞,或送祠堂按族規處罰。平時,家長對子女進行禮貌教育,勤儉持家、熱愛勞動等教育。特別注重母教,母親以身作則。民間流傳“孟母三遷”的故事。

4.分家與贍養

舊時以四世、五世同堂為榮。俗稱:“父在子無產”,“好男不吃分家飯”。一般遇有喪亡、婚嫁等重大變故時才分家,舊稱“分炊”,各自生活。女子無財產繼承權。分家必請母舅,或請族長及長輩參與調定。將所分不動產田地、房屋的地址坐落、面積、間數、浮財若干,贍養老人 (祖、父等)的辦法逐一寫明,在座長輩簽名畫押作證人,稱為“分關紙”,即契約。然後吃分家酒。農村分家,多數分而不離,或前後對門,或左右隔壁,或同院不同屋、同屋不同灶、同灶不同炊,朝夕相見,互相照顧。城市多分離,與父母或中午同餐,或周日相聚。

分家一般照顧兩頭,即長子與未婚幼子多分。分房為哥東弟西,或哥南弟北。自願調整亦可。海安縣俗稱“長(子)得菩薩(指祖宗神櫃及祭器)幼得灶(指灶具、炊具),中間的兒子兩頭跑 (想多爭一點)”。

分家時,兒媳娘家均送禮。蘇北多送麵條、饅頭、魚、肉等食物 (象徵長壽、發家、富裕)及炊具,祝其安居樂業,發財富裕。

贍養老人,一是輪流用餐,每家數天;二是單過,由兄弟分擔生活費;三是靠幼子,分一份養老田給幼子,由幼子贍養;四是分養,長子養父,幼子養母。兄弟和睦孝順者,互相爭養,以盡孝道。

5.子女與父母關係

父,尊稱“慈父”,即生身父。同居繼父:慈父亡或離異,母贅夫在家,與子女同居。不同居繼父:慈父亡或離異,母再嫁出,繼父與子女不同居。從母嫁繼父,慈父亡或離異,母再嫁,子女隨母。養父,具有領養關係之父。

母,尊稱“慈母”,即生身母。嫡母,父之正妻,稱“夫人”。庶母,父之妾,即側室,稱“如夫人”,口頭有稱“姨娘”者。妾在婢上、妻下,不能會客,不能參加祭祀活動。繼母,父所娶後妻。出母,舊時被父親所遺棄之母。乳母,父之妾哺乳者,比庶母親一層。養母,自幼過房,具有領養關係之母。

不同關係之父母有親疏之別,在繼承財產方面亦有不同規定。

二、宗 族

1.宗 祠

古代聚族而居,一姓一村,一村或數同姓村建立祠堂,祭祀祖宗與管理本族事務。宗祠亦稱“家祠”或“家廟”。宜興縣1936年統計約 300個姓氏,宗祠達2583所。有些地方名人的後代以祖宗名諱或封號為祠名,以顯榮耀,如常熟市有黃公望祠,祀元代畫家黃公望;瞿忠宣公祠祀明大學士瞿式耜。這亦稱專祠。祭祀遠祖正體的為大宗祠,如惲姓源于武進,惲氏大宗祠在武進孟河鎮。同一地區不同支可各設宗祠,如蘇州潘姓有本潘和微潘兩個宗祠,微潘者為外來潘姓。

宗祠結構,主屋為“祖先堂”,後壁木板上按世系開列從始祖或始遷祖(遷該地的始祖)直至當今歷代祖先名諱。這為“木榜”。榜下設若干層次神主台,按世系排行供靈位,稱“木主”或“神主”,俗謂“亡人牌”。設有附屬房屋,供辦學、祭祀、休息、聚餐或貧困族人居住。祖先堂兩頭有套間或廂房,專供陳放本族高夀老人壽器(棺材)之用。

各祠堂有族長,以本族輩分最高者擔任,世襲,有相對固定性。大族的各房設房支長。有義莊者,設莊正、莊副,管理義莊事務。

2.五服 九族 親等

血緣直系,以己上溯至高祖,以己下延至玄孫,各為五服,即:高祖、曾祖、祖、父、己、子、孫、曾孫、玄孫。旁系以己橫向為親、堂、再從、族四類。如:親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族兄弟。五服以外稱“遠房”,三服 (同祖父)為親。

以己上下五服合為“九族”。九族、五服之分,在禮儀上等級森嚴,不得越禮。如喪事,子女必須披麻戴孝、著孝鞋,孫戴白帽,重孫子女戴紅帽等。

親等。直系血親從己身上數或下數,以一代為一親等,如父母與子女為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為二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上數到同源直系血親,再由同源直系血親下數到要確定的親等的血親,上下代數合計,如兄弟為二親等,叔侄為三親等,如此類推。

3.宗 譜

又稱“家譜”、“家乘”、“族譜”,始于宋,盛於清。大宗祠有總譜,如《毗陵惲氏宗譜》(光裕堂),各分祠有分譜。古代以30年為一世,修譜年限一般規定30年小修,60年大修。設譜局,延請譜師,根據宗法原則和本族傳統,制訂凡例。女子名字不入譜,未嫁者稱“生女幾人”。嫁出者注明(排行)“女適某地某姓”。入譜年齡,各地不同,最小為 7歲,一般為16歲或18歲者。 7歲前死亡稱“殤”, 8—15歲為“夭”,16—30歲為“亡”,31—50歲為“卒”,50歲以上稱“壽終”。無嗣稱“絕”。抵嗣稱“祧”。入譜者以字排名定輩次,如江甯《居氏家譜》道光本定為“孝思維則,亮受方國,其德克明,介爾景福”16字。

宗譜,民間均為紙譜,布盒裝。官方有王室宗親稱“金譜”,後系國戚稱“銀譜”,當朝一品為“銅譜”,二品及大將軍為“鐵譜”。宗譜放置神櫃上,覆以巾帔,不得穢褻、出賣、染汙,表示尊嚴。

宗譜內容,大體可分下列部分:一,序(包括原序、重修序)、題、引,請名流撰寫;二,譜例,即譜要、凡例;三,族規、家規、家訓、家範等;四,服製圖,即九族五服;五,誥敕,朝廷獎勉封官之類的文書;六,祖宗像贊;七,傳、詩文、圖記,如傳記、墓記、墓圖、壽文、事略;八,世系表,為宗譜主體部分,約占 80%。

有些宗譜還有“譜禁”,規定禁止入譜者,如“欺宗滅祖、忤逆不孝者,毆親致死者不入譜;奸生、妓生、贅婚、甥嗣舅、侄嗣姑者不入譜;反逆不法、大逆不道、刑犯大辟、為賊為盜者不入譜;娼優及三姑六婆(尼姑、道姑、卦姑,牙婆、媒婆、巫婆、虔婆、藥婆、穩婆)不入譜;甘為下流人,無志無血者不入譜”。對不入譜者,“剝去排行座號,全族人皆不與來往”。

宗祠、義莊、祖塋、香火地(祭祀田)、學田及其他公產,其坐落地址、數量、田號等一一記載於譜中。

4.祭 祀

宗族祭祀場所在宗祠。族人中了功名或有特大喜慶,必須披紅到祠內向祖先上香點燭、叩頭謝恩。每年春節、清明、冬至集中祭祀三次,按族規男性入祠向祖先神牌叩頭。春秋兩祭為大典,由族長或德高望重的長輩值年主祭。

主祭人三日前齋戒沐浴更衣,入祠住宿,屆時由他上香點燭、陳設供品、擔任司儀。祭畢,聚餐,議事,調解糾紛,公佈賬目,獎勵生員等。古代祭祀的儀規繁瑣,有序立、上香、鞠躬、興一拜、奠酒、上湯、上飯、襯優、讀祝文、焚祝文、興一拜等儀規。民國時期儀式簡化,上酒三次,跪拜三次,每次三跪三叩首而已。

祭品,古代用整豬整羊,民國期間用豬頭三牲(豬頭、公雞、鯉魚)及各種葷素食物,糖果、乾果、糕點、豆製品及白酒。某些宗譜中載有祭品品名、數量,但也可因時因地制宜,根據財力物力而定。一般祭祀是“三牲”、三葷三素菜肴、果品、白酒。

蘇南除夕祭祖時所供食品

建國後,宗祠拆毀或改作他用,祭祀廢止。過年、清明、七月半,民間尚保留家祭風俗。所供菜肴一般為熟食。

5.承 嗣

承嗣即兼祧、過繼、歸宗。封建社會,“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因此有承嗣風俗。

兼祧:兄弟數人合一子,為“一子兼祧”,一子繼承。

過繼:以弟之子(侄)繼兄(伯)者,為過繼,亦稱“過房”。惟長子不出繼。過繼後以繼父繼母為父母,以生父母為叔、嬸。

螟蛉子:由人說合,以他姓為繼承者,或甥嗣舅,侄嗣姑。此子受人賤視,不得入譜。領養的棄嬰、孤兒稱為“天落子”,亦受賤視。

“一家兩不絕”:徐州風俗,兄弟兩房合一子者,兩房各娶一妻,輪流住宿,某房所生子女即為該房所有。

過繼閨女:多子缺女,“獨少一枝花”,兄弟之間過繼。女兒出嫁,均由繼父母負責操辦。

歸宗複姓:養子在義父母亡故後,可以歸宗複姓。如已有子媳者,則需經族長同意,方可歸宗入譜。

領養義孫:年老有子無孫,或子亡媳無所出,可領養義孫。

贅婿:有女贅婿,以外孫為己孫,依祖父姓,為繼承人。婿不改姓。

舊時,過繼、領養均需辦理一定手續,以免糾紛。現時則需經民政、司法機關辦理領養或解除領養關係的書面(法律文書)手續。

三、親 戚

1.姻 親

由婚姻關係形成的族外親戚,稱“外戚”。

親家:夫妻雙方之父母互稱之稱謂,父即稱“親翁”、“親家公”或“親家翁”,母即稱“親家母”。

母系,母親娘家親屬:外祖父母,又分別稱“外公”、“外婆”或“舅公”、“舅婆”;伯叔外祖父母,母之伯叔父母;舅父母,母之兄弟及其妻;姨父母,母之姐妹及其夫;舅表兄弟姐妹,即舅父之兒女;舅表侄、表侄女,即舅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姨表兄弟姐妹,即姨母之子女;姨表侄、表侄女,即姨表兄弟姐妹之子女。

父系,父親姐妹之親屬:姑父母,父之姐妹及其夫,其夫又稱“姑丈”、“姑爺”、“姑夫”,姑母又稱“姑媽”;姑表兄弟姐妹,姑母之子女;姑表侄、表侄女,姑表兄弟姐妹之子女;姑祖父母,祖父之姐妹及其夫,即姑公、姑婆(亦稱“姑爹爹”、“姑奶奶”)。

妻系,妻之娘家親屬:岳祖父母,岳父之父母,俗稱“太丈人”、“太丈母”;岳父母,妻之父母,俗稱“丈人”、“丈母”,口頭依妻稱呼為“爸爸”、“媽媽”;伯叔岳父母,妻之伯叔父母;姻兄弟,妻之兄弟,俗稱“小舅子”;姻姐妹,妻之姐妹,俗稱“小姨子”;連襟,妻姐妹之丈夫,互稱“襟兄”、“襟弟”。

親戚有新舊之分,新親系己身姻親,舊親系父輩以上姻親。舊時重男輕女,重父系輕母系,故有“姑姑親,輩輩親;姨娘親,不算親,死了姨娘斷了親”之說。

姻親有內外之別:舅家為內表親,姑家為外表親。

2.干親

朋友共處,莫逆之交,以小兒女拜乾親,結通家之好,“親密倍於昔,往來頻於前”。亦有姻親之間結干親者,目的在於密切感情。

有幼兒體弱多病,選牛、馬、朱、楊姓氏作干親,認為“幼兒如牲畜”,易於撫養。也有選福壽雙全多子女的,選姓氏吉利的如劉(留)、陳(成)、安(平安)、石(壓住)等姓作干親。徐州地方有擇有外遇之婦女作 干親者,認為干爹爹多,可庇護孩子。

有找靠山、求庇護而拜 干親者,投帖拜在地方實力派名下為干兒子。需送一筆厚禮。

幼兒認干親一般在周歲後、十歲前。須舉行儀式,擇吉請酒,先拜干親家家神灶神、列祖列宗,後拜干父母,互贈禮品。蘇北舊有“鑽褲襠”風俗:幼兒在干媽胯下鑽過,或將“不煞襠”褲套幼兒頭上而過,象徵由干媽所生。干媽必送長命鎖及有“長命富貴”字樣的帽子、衣服、首飾等禮物給干兒子。亦有宴請一頓而不舉行儀式的。

海州拜干親須送“螟蛉書”,有中人介紹,內容有“拜干父XX名下為子,盡履父子之常,聽從義父教導,如有不軌,願從義父家法處置,永不改悔,立約為盟”等。

干親關係較疏,“認干親如拉鋸,你一來,我一去,你不來,我不去”,不到二代。高郵風俗,一般人家不肯輕易認干兒女,以為子女有定數,多收一個,自己所生的要被克掉一個。

3.結 拜

舊社會有結拜風俗,互稱“仁兄弟”、“把兄弟”。少則兩人,多則數十人。三人者稱“桃園結義”,十人者稱“十兄弟”,三十六人者稱“三十六友”。

結拜後訂蘭譜(又稱金蘭譜)。精製者燙金凹凸印製,普通者紅紙寫就,一般文具店有售。封面印就“金蘭之好”,圖案有蘭花、桃花,折疊成帖。內有緣起及表式,將姓名、籍貫、年齡、生辰、職業、地址、父祖名諱、妻子姓氏,家屬人口一一詳列譜上。擇吉舉行儀式,在關帝廟劉、關、張像前,由老大帶領,以年齡為序,每人點燃一支香,上香叩頭。然後宣誓稱“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等,再依次刺破中指滴血酒中,由老大開始,各人喝一口,小老弟最後一飲而盡,稱“歃血”。然後眾兄弟依次向大哥、二哥行禮。禮畢宴飲。席散,成通家之好,節慶喜喪,必須禮尚往來。

後來參加者另行登錄,稱“續帖”。兩幫之間互相參加者稱“連帖”。舊社會結拜的團夥往往被壞人利用,欺行霸市,成為村霸、路霸。

舊時青年女子亦有結拜姐妹者,最多十人,稱“十姐妹”。海州風俗,必九女一男,男者由姐妹家中找一小男孩充任,稱小老弟。姐妹們湊錢為小老弟做全套新衣裳。姐妹們外出郊遊,必帶小老弟替手腳、做遮擋或做見證人,平時為姐妹之間通資訊、辦事。結拜時找一對“福壽雙全”的義父義母“擋風遮雨”。四時八節,姐妹們互相來往,向義父義母送禮。煙花女子中有以結拜互助者。

一、里社

社廟:即福德神祠、社神廟、土穀祠、土地堂,亦稱“里社”,如武進有“毗陵首社”、“新安里社”、“長江古社”,源於古代社稷之祀。明制,每百戶立社壇一所,祀五土五穀之神,其神形象為矮胖和氣的鬍子老頭。社神為地方保護神,祀有功於當地的帝王將相、文武官員,也有平民百姓。無錫梅里鎮以吳王泰伯為社神,武進東安鎮以“蔣明大帝”為社神。無錫、武進交界地區20余鄉鎮以晉時兩縣縣令吳、許二人為社神,稱“吳許二聖大王”。有一社數村、一村數社者,民混居而各有所屬,不受自然環境變遷與區劃更改影響。凡報喪祭禮,各歸所屬。

社祭:古代春秋二祭,清代廢社日,民間以“二月二,土地生日”致祭,亦有清明祭者。一般以“三牲”(豬頭、公雞、鯉魚)、酒菜、糕點、果品上供,禱詞為“天地三界,土地大王,今年稻麥蠶桑,求取上上大吉大利、風調雨順、人口太平”。並演戲酬神,稱“社戲”或“社火”。祀畢聚餐。凡社內大事,在聚餐後議決。

社規:即後來之鄉規民約。武進發現明嘉靖年間(1522—1566年)“鄉約碑”兩方。鄉約報應天(南京)巡撫備案。內容規定里社、祭祀、會飲、社學、社倉、選舉等事項。並規定“照依鄉約事宜,置立簿籍二扇,或善或惡者,各志一籍。每月朔一會,務在勸善懲惡,興禮恤忠,以厚風俗。”相當於近代的“功過簿”。

社學:社規有“立社學,設教讀,以訓童蒙”。每社設教讀(教師)一人。明代規定:“凡民間幼童年十五歲以下者,送社讀書。”類似義務教育。清代“各州縣於大鄉巨鎮,各置社學……入學者得免差役”,類似公立高等小學堂。同時,大量存在幼童就讀的私塾、義塾。

社倉:始于宋,盛於明清。據武進出土碑記,明嘉靖年間諭置社倉:“勸諭本處得過鄉民輸糧三五石、十石、二十石。不拘多少,俱聽其願,不許逼迫,每倉以百石為率,不及則以官錢買補之。遇春間民缺食,聽本處民借用,春薄秋償。每石加息穀三鬥放收。委之鄉約保正看守,責之甲長鄉夫,待三四年後,所積息穀過其本者,仍將原勸借谷石照數退還各主。如不願領者,以出穀多寡行賞,或以尚義匾其門。”清承明制,“建社倉,積粟穀以備凶荒……每石加收一鬥或五鬥,庶谷石可以漸增,無重利傷貧之弊。”各地還有義倉。明萬曆十六年(1588年),鹽城縣知縣樊兆程捐俸祿建鹽倉城及高店村、城子村、工山村、王彪鎮 5所義倉,勸民集資購谷8127.7石儲備,委派鄉老保管。鄉民如有缺糧,向義倉借貸,俟夏秋熟歸還。

社產:社產有公房、田地、大型農具(如人力水車、牛車、石磨、碾、礱車、風車等),以及公共設施(如水井、水渠、渡船、橋樑等),均標誌“XX社置”,以示公產,人人有保護之責。公有田地可分學田、橋田、渡田、廟田、祠堂田之類,歸類專用,並有德望長老經管。

水龍宮:一般設於社廟。宮內供奉龍王神像,置有水龍一架或數架,另備有水鬥、水鉤等附屬救火設備,由“龍頭”管理。凡遇火警,警鑼傳到,社內所有男性青年均爭先恐後往火龍宮拿取救火器械奔赴火場搶救,不管火場屬於社內社外。事畢,“龍頭”清點參加救火人數,若有無故不到者,罰請全體救火人員吃素面一碗。但絕無此事發生,據說怕因果報應。每年八月十八日龍王生日(各地日期不一)祭龍試龍,即消防演習,並校驗器械。凡動作迅捷勇猛者,即為“龍頭”。雖救火為義務,“龍頭”為榮譽,但競爭十分激烈。上年“龍頭”除非體力不支者,無不拼力保持此榮譽。“龍頭”必須率先進入火場,掌管噴頭,搶在險處,顯示威風,受人尊敬。凡需修理、更新、添置,由社內各戶樂助,富戶不敢少出,貧戶不用動員。亦有災戶“謝捐”桐油、白布各若干;如有“謝金”,存大戶生息備用。每年試龍畢,聚餐吃面,公佈賬目,絕無貪污揩油之事發生,因怕“火神”報復。水龍宮這種消防形式及器械,延至50年代被現代消防組織和消防器材逐漸代替。

打更守夜:里社設更夫守夜,巡邏各村,手搖木鐸,口呼“木鐸木鐸,金口木鐸,前門撐撐緊,後門關關牢,水缸挑挑滿,柴倉擄擄清,火燭要當心”。也有用梆子小鑼者,敲三下梆子,再根據幾更天敲幾聲鑼。喊話內容,各地大同小異,目的是提高居民警惕,防盜、防偷、防火。凡遇盜警,鳴鑼為號,各戶青壯年持械點火把呐喊而出,圍聚驅盜。亦有更夫自籌捐款,在捐款者家的牆上畫一石灰圈為記號,負責此家安全,凡有偷竊,更夫需協助破案或賠償;無記號者更夫不負責。一般小偷與更夫有聯繫,故更夫外號為“賊娘舅”、“賊夾頭”。各集鎮在巷口設柵門,日啟夜閉,各戶輪值或由更夫值夜。柵門修理由各戶認捐樂助,絕無推諉或失管現象。

民國以後,里社逐漸消失。

一、會館 同鄉會

會館,亦稱“公所”,是寄籍外邑的同鄉者互助互濟的處所。多由鉅賈牽頭同鄉集資建造或購置。同鄉會是以會館為活動場所組織的社會團體,並經當地政府登記註冊發證。會館由同鄉推舉有聲望的鉅賈富賈成立董事會,與同鄉會一套班子(或交叉成立兩套班子),會館負責人亦是同鄉會負責人。會館是同鄉會的公產。

如徐州為四省通衢,五方雜居,民國時期有較大的會館7處,即齊魯公所 (屬山東)、洞庭會館(屬江蘇)、嶺南會館(屬廣東)、安徽會館、江西會館、山西會館、浙江會館、河南會館。會館亦有掛牌“XX省旅徐同鄉會”者,其中以山西會館最宏偉壯觀,館址在徐州名勝雲龍山東麓,建有高臺,拾級而上,前後兩院,後院建有戲臺,附屬建築配房若干間。每年五月十三日紀念山西籍“武聖”關羽,例行集會演戲,同鄉宴飲,討論會事。其他會館在正月半前後,公份出資宴聚,舉行例會。

會館房舍多餘者,多為同鄉困難者低費租賃或無償居用。有偏房者收厝客死難以運回者之棺柩,或暫厝於同鄉會購置的義塚地,標以姓名、籍貫、住址,備親屬日後起厝。

凡同鄉過路遇有困難者,可向該地同鄉會申請資助旅費,有病者給予醫療,或由同鄉會派人護送回籍。同鄉子弟入學者可申請補助學費。婚嫁喪葬均可由同鄉會資助。

明清時,常州商業繁榮,有“五省會館”集中建造於大北門外,今常州市關河西路有地名“會館場”者即其遺址,當年有房屋百餘間,盛極一時,毀於太平天國戰事。某些會館既是同業公會,也是同鄉會。如常州大北門外“臨清木業會館”(房屋尚存),既是江西臨清木業公所(同業公會),又是同鄉會。

常熟市寧紹會館,為寧波、紹興籍商人所建,又稱“甯紹修仁堂”,內建四面廳、後樓廳、息影公舍,附設療養所,規模宏大。該市有徽州會館,又名“徽州存仁堂”,作同鄉寄棲、就醫、集會之所。

高淳縣同治年間有金陵籍商人建“永安公會”,1945年改名“金陵旅淳同鄉會”,下設支會館,俗稱“南京幫”。1920年有江寧旅淳公所,為江南幫,含江甯、句容、六合、溧水四縣工商業者;有金鬥旅淳同鄉會,稱金鬥幫,含皖北巢縣、含山二縣籍;有廬和旅淳同鄉會,含舒城、無為、合肥等縣。徽州幫有徽州旅淳同鄉會。

濱海縣東坎鎮有毗陵會館,亦稱“常州會館”,是武進籍同鄉會。海安縣有江洲會館,為揚中籍同鄉會。南通有新安(安徽)會館、廣東會館等。

據南京博物館在1957年的調查,蘇州尚存會館40個、碑刻 156塊。其中胥門外廣東梅縣人創建的嘉應會館,遺存碑刻有17塊之多。

各會館(同鄉會)有會規,內容大致有:一、介紹同鄉謀職,或小額貸款作謀生資金;二、幫助解決無房者的困難;三、貧病交迫者,代為延醫治病;四、幫助料理同鄉喪葬事宜,困難者資助之;五、同鄉中之不正當營生者,出資派人押回原籍;六、凡遇年節,購置禮品慰問孤寡老弱病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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