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披麻戴孝--詳解中國古代的五服

作者:  來源:碧瑤與文化  更新時間:2022年06月28

為什麼要披麻戴孝--詳解中國古代的五服

一、「五服」概述

「五服」是古代中國特有的一種制度,它在中國古代大致有三種含義:一是吉服的五個等級,指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五等服式;二是凶服(喪服)的五個等級,分別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紹麻五等服式;三是王裴之外五百里為一服,由近及遠依次叫做侯服、甸服、綏服、要服、荒服五種。

而本文所討論的「五服」指的是第二種含義,是「喪服制度」的簡稱,它指的是死者的親屬按照與其血緣關係的親疏有別,穿戴喪服的規格和所服喪期有所不同的一種制度。總的來說,即與死者血緣關係越近,喪服的材質愈粗,服喪的時間愈長;反之,則喪服的材質愈細,服喪的時間愈短。根據親疏的不同,具體可分為五種,由親至疏依次為: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關於服喪的具體內容,各個朝代有所不同,但大如致如下:斬衰,服喪三年,喪服用最粗糙的生麻布製成,左右衣旁和下邊不縫,是子及未嫁女為父母、媳為公婆、承重孫為祖父母、妻為夫服喪時所穿用。齊衰,又分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五月五等,喪服用次等生麻布製成,是孫子、孫女為其祖父、祖母;重子、重女為其曾祖父、曾祖母、高祖父、高祖母服喪期間穿用。大功,喪期九月,喪服用粗熟布製成,質料比齊衰用料稍細,是為伯叔父母、堂兄弟、未嫁的堂姐妹、已嫁的姑、姐妹,以及已嫁女為母親、伯叔父、兄弟服喪時穿用。小功,喪期五月,喪服輕於大功,是用稍粗熟布製成的,這種喪服是為從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姐妹、兄弟之妻、從堂兄弟、未嫁從堂姐妹,以及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等服喪期間穿用。紹麻,喪期三月,喪服是用稍細熟布做成,凡為曾祖父母、族伯父母、族兄弟姐妹、未嫁族姐妹,和外姓中為表兄弟、岳父母服喪時穿用。

作為哀悼死者的一種形式,五服本來僅有表示血緣親疏的單純作用,但是在中國早期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和帝制時代「禮法合一」的等級社會中,統治者賦予了它另外的引申意義:它是古代社會「親親」、「尊尊」思想的重要體現,用以維護等級尊卑的社會國家秩序。例如,它規定臣為君服斬衰之喪,是家國一體的重要體現;子為父服斬衰,為母服齊衰,則反映了男尊女卑的等級差別。

五服作為一種社會習俗,形成於中國的國家早期社會,相傳為周公所制,是周禮的一部分。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指出:「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眾所周知,西周的治國理念是「禮刑並用」、「失禮則入刑」。因此,服制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禮,創立之初便具有了法的性質,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到了漢代特別是漢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思潮興起,儒家思想成為正統思想為統治者所接納,法律也開始了儒家化的進程。而儒家是推崇三代的,其中尤其推崇西周。儒家的經典中大部分作品如易經、書經、詩經、禮記、周禮等都是西周的典籍,因此,所謂儒家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對西周思想文化的傳承。自然而然,西周關於禮和刑之間關係的思想也被儒家繼承並發展為「禮刑並用「的思想,被統治者吸收後成為治世的首要原則。五服作為重要的禮,被納入法律的範疇則為大勢所趨,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及至魏晉南北朝時期,儒家思想進一步受到推崇,禮律結合的進程加快,表現在服制制度上,便是「《晉律》明確提出『竣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被正式確立,服制正式入律並世代相傳產生了深遠的社會影響。

 

二、中國傳統喪服文化概要

一)宗法制度是傳統喪服文化的社會依託:喪服制度的形成與商周時期盛行的宗法制度有著直接的關係。早在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公社時期,就形成了以父系血緣關係為紐帶的宗法關係;進入奴隸社會,它演變為森嚴的奴隸制等級關係和階級關係,從最高統治者天子開始,按照家族血緣關係的尊卑親疏分封奴隸主,形成成金字塔式的社會結構。宗法制到周代早中期完全成熟,並成為當時和維繫國家、家族、家庭的最基本原則。周代的宗法制度規定,繼承王位的必須是嫡妻所生的長子。如果嫡妻沒有生子,則立貴妾(即庶妻中地位最高者)之子。嫡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稱為「別子」,別子自立宗統,仍由嫡長子繼承,稱作「繼別」。別子為宗統的正支,雖經百世仍然可以祭其始祖,別子的嫡長子孫,為宗子:別子嫡長子之外的兒子仍實行嫡長子繼承制,這繼承關係稱作「繼稱」。其他不能繼稱的諸子奉尊繼稱的為宗子。為了區別這兩個宗子,稱繼別的為「大宗」,稱繼你的為小宗。周代宗法又規定,一個庶子只能有一個大宗,四個小宗。五世之後,已經超出了同一個高祖的範圍,便不再祭祀別子的祖先,只祭祀本族的祖先。這便是《禮記》中「五服則遷之宗」的由來。喪服制度中五服制度正是依據了周代宗法中「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的精神。王國維先生在《殷周制度論》中曾經指出「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進入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農業自然經濟延續了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宗法體系。家族成員按血緣的輩分年齡規定尊卑長幼秩序,家庭成員必須絕對服從家長的管理,國家是家族的擴大,全國的人都是皇帝的「臣子」。正如家長管理全家族的財產和成員一樣,皇帝則統轄全國的財產和臣民。從皇帝到農奴形成層層壘積的尊卑等級關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婦婦」,人人處在等級森嚴的倫理綱常的羅網中,並以之為天經地義,溫情脈脈的封建倫理掩蓋了赤裸裸的階級壓迫關係。「喪服制度與宗法制度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兩者都為當時的政治服務,它利用宗族合宗收族的凝聚力,企圖將其完全納入封建官僚體制的軌道,使之成為統治社會的重要支柱,這也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土大夫設計周禮和喪服制度的真諦所在。」』中國古代喪服中的五服制度就是傳統宗法制度的一個活生生的載體,在它的身上集中體現了這種「家國同構」、「忠孝同義」的宗法思想。喪服制度與宗法制度互為表里的這種緊密關係,也造成了兩者之間的聯動機制。宗法制度的變化會通過喪服制度的變化顯現出來。比如,秦漢以後,大宗法被以小家庭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轉而強調家長在小家庭內的地位,隨著喪主的變化,用杖人員也出現了變動。再如,在大宗法體制下,瘍者不予立後,在宗廟祭祀中只能處於襯祭地位。秦漢以後,在小宗法制下,盪者也可立後,成年與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時的特殊意義,所以盪服便失去了價值。到明代修訂服敘時,便廢除了盪服。

二)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喪服文化的精神內核

中國喪服文化是由儒家完善和發揚光大的,因此,儒家思想集中體現在中國喪服文化之中。儒家的創始人孔子極度推崇周代的文物制度,一再強調用周禮作為一切行動的規範:「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他強調要明辨禮制等級的名稱和名分,人人都要清楚自己所處的位置,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秩序,各安其位,控制自己的「欲」,從而消除衝突,實現社會的穩定。

為此,在日常生活和社交活動中,尤其是吉、凶、軍、賓、嘉等重大儀式上都應該注意「禮」的實踐。儒家極力倡導「仁」,要仁者「愛人」。但儒家強調的「仁」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博愛,而是一種強調等差、親疏之別的愛,血緣紐帶依然是「仁」最基本的含義。《孟子.盡心上》中說:「親親,仁也。」自「親親」始,將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家庭人倫精神發散到社會政治,達到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目的。儒家對喪服的規範和解釋處處貫穿著「禮」、「仁」的思想,喪服等級的劃分和服敘的順序安排也正是踐行了儒家「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學說。儒家歷來提倡孝道,視孝為放之四海皆準的道德準則,是仁之根本。《禮一記.祭義》中一記:「曾子曰:『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溥之而橫乎四海,施諸後世而無朝夕,推而放諸東海而准,推而放諸西海而准,推而放諸南海而准,推而放諸北海而准。』《詩》云:『自西自東,自南自北,無思不服。』此之謂也。」這段話意思是:「曾子說:『孝道,豎立起來,就充塞於天地之間;散布開來,就橫貫四海,傳播到後代就能夠永遠存在。推廣到東海可以作為道德準則,推廣到西海也可以作為道德準則,推廣到南海可以作為道德準則,推廣到北海也可以作為道德準則。』《詩經》上說:『從西到東,從南到北,沒有不遵從的。』說的就是這種情況。」怎樣才算做到了「孝」呢?《論語·陽貨》中一記載孔子說:「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意即在父母的生前死後,都要嚴格按照禮節的規定行孝,不能違背禮節。要做到孝,就要遵從「禮」的規定,在這裡,儒家將「孝」與「禮」結合了起來。《中庸》裡說:「事死如生,事亡如存,仁智備矣。」《荀子.禮論》說:「喪禮者,以生者飾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終始一也。」《孝經.喪親章第十八》中說:「生事愛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盡矣!死生之義備矣!孝子之事親終矣。」父母在世之日,要盡其愛敬之心,父母去世以後,要事以哀戚之禮。這樣人生的根本大事,就算盡到了,養生送死的禮儀,也算完備了。孝子事親之道,也就完成了。儒家將養生送死等量齊觀,甚至重視送死的程度超過了養生。對「慎終追遠」、「事死如生」的高度重視,更使得喪禮服飾倍受關注。在重禮樂、重教化的儒家那裡,喪服被賦予了濃厚的倫理內容,成為一種用來塑造理想人格的德化工具。《論語.學而第一》中說:「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自從漢武帝「罷黝百家,獨尊儒術」之後,儒家的這套喪服禮儀便作為正統的國家制度加以推行,而歷朝歷代對於喪服服敘制度的變革也都遵循了儒家思想的要義。

 

三、封建時代的喪服變革

從先秦形成喪服制度以後,至晚清之前的兩千多年裡,封建王朝的統治者及其僚屬對喪服服飾制度和服敘制度做了大量的修改,以適應社會和形勢的需要,概括起來可分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喪服形式的完善

《禮記》在成書時間上要比《儀禮》晚,大約成書於戰國時期。在《儀禮》中斬衰和齊衰都是既葬變服,到《禮一記》成書時已增加了小祥、大祥、譚祭等多次變服的內容,使受服制度更加完善。

東漢末年,鄭玄在五服各等級上又分別劃分為義服、正服、降服三個級別,使得分類更細;唐代《開元禮》在此基礎上又分離出了加服,這樣就形成了正、加、降、義四服,數量進一步擴大。新增的種類只是服飾衰裳的升數略加區分,樣式無太大變化。

二)服喪範圍的擴減

兩漢時取消為宗子服。兩漢時以小家庭為基礎的小宗法製取代大宗法制後,宗子已不具有收族的能力和立嗣的特權,小宗開始不再為宗子服喪。

唐太宗時期增加叔為嫂小功五月。先秦時出於男女大防的考慮,叔嫂無服。《禮記》說:「嫂不撫叔」、「嫂叔不通問」、「嫂叔之無服也,蓋推而遠之也」。但是同在一個屋檐下生活多年,年長之嫂對小叔往往有鞠養之義,遇喪事時卻形同陌路,於情於禮似有欠妥。《孟子》中,淳于凳便拿「嫂不撫叔」和孟子開了個玩笑,他問道:嫂子如果被水淹了,小叔子該不該伸手去拉她呢?孟子便說:「嫂溺不援之以手,禽獸也。」但在唐之前,叔嫂一直無服。

唐玄宗時期修訂《開元禮》時增加女子在室服敘,禮經中無此類型。《開元禮》規定,為姊妹在室者服同兄弟,為女子子(女兒)在室者服同眾子,為姑在室者服同伯叔父等;《開元禮》還補定為嫁母(親生母親因父親去世而改嫁者)服杖周,嫁母報服子女同;增定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間互服小功。

宋《開寶禮》補定為養母齊衰三年服。

元代《元典章》中增定為出家兄弟之服。元代佛道盛行,出家為僧、為道的情況很多。但傳統視出家為不孝,所以為出家兄弟只降服大功服。

明《孝慈錄》增為堂兄弟之妻服紹麻三月,廢除了先秦以來一直存在的盪服。這同樣與宗法制的變化有關。在大宗法體制下,瘍者不予立後,在宗廟祭祀中只能處於襯祭地位,故服敘中專門為未成年人設立了盪服。秦漢以後,在小宗法制下,盪者也可立後,成年與否己不再具有先秦時的特殊意義,所以盪服便失去了價值。到《孝慈錄》修訂服敘時,將盪服盡廢,此後為未成年人之服完全同於成年人。 (三)居喪時間的調整 五服制度中本著「慎終追遠」原則,規定「斬衰」和「齊衰三年」兩個最重的等級,都是長達三年的居喪期。居喪期間,只能枕苫臥塊,倚廬而居,晝夜哀哭,對孝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摧殘。所以,這種過於形式化的做法一直飽受爭議,歷史上出現了多次變動。以漢代為例。漢初文帝時提倡短喪,發布節葬詔令,廢除重服。到漢成帝、漢哀帝時已漸有行三年之喪者。成帝時,河間惠王劉良,在母太后去世後,服喪三年,得到了隨後即位的哀帝的褒揚。哀帝時下詔,博士弟子父母去世,「予寧三年」。師古解釋說:「寧謂歸家持喪服。」王莽奪權後,開始大力提倡三年喪制。《漢書》九十九上《王莽傳》一記載:「平帝崩。莽征明禮者宗伯鳳等與定天下吏六百石以上皆服喪三年。」建國五年二月,「文母皇太后崩,莽為太后服喪三年。東漢光武帝時曾經一度廢棄告寧之典,但很快又恢復了三年之喪。《後漢書))二十六《韋彪傳》記:「彪孝行純至,父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贏痔骨立異形,醫療數年乃起。」從同書的「鮑永傳」、「楊厚傳」、「廉范傳」、「劉平傳」、「班固傳」、「鄧彪傳」等章節中都可以找到相關的例證。安帝時,令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喪制。』」但到建光元年,又被廢止。到桓帝永興二年,又先後詔令刺史二千石及中官行三年喪服。此後,過了六年,到延熹二年又廢掉了刺史二千石的三年喪禮。從漢代的記載看,守喪三年主要針對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在下層民眾中並沒有實行。

四)服敘規格的升降

唐太宗時根據魏微等人的建議,改為舅服媳麻三月為小功五月。舅與姨同為母之兄弟姊妹,但舅是母之本族,而姨出嫁後則是外戚他族,兩者相比應該是舅重於姨,但在舊制中為姨母小功、為舅紹麻,有「逐末棄本」之嫌,所以在太宗時做了糾正。唐高宗時期詔准武則天的奏議,改「父在為母服齊衰杖期」為「齊衰三年」,武則天當政後,記入《垂拱格》。這一變動的意義更在於說明了當時婦女地位的提高。五代後唐明宗時改婦為舅姑(公婆)不杖期為齊衰三年。宋太祖時沿用了這一做法,乾德三年( 965)十二月,「始令婦為舅姑三年,齊、斬一從其夫」。此制沿用至明初。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七年(1374)十一月一日改為母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朱元璋認為父母同樣有養育之恩,而為父斬衰、為母齊衰的做法是厚此薄彼,不近情理:「父母之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故再次提高了為母的服敘。而父母為嫡長子則由三年改為齊衰不杖期,這主要與當時嫡長子的地位下降有關。清《道光通禮》為養母由明初以來的斬衰三年改為齊衰不杖期,降服的原因是為了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相區別。「養父母」與「養子」是指收養異姓子(一般必須在三歲以前即已收養)並改從養父之姓,如不改從養父之姓只能稱為「義子」而不屬「養子」;「所後父母」與「為人後者」則是指無子者收養同姓同宗昭穆(即輩分)相當者為嗣子。同姓之子可以立為嗣,故為所後父母斬衰三年;而異姓之子不得為嗣,所以為養母降服齊衰不杖期。

五)喪主身份的變動

先秦大宗法體制下,為維護男子絕對統治地位的需要,強調主喪者必須是男子。家無男子可以換人、鄰居或朋友主喪,但女子及妻黨不得主喪。秦漢以後大宗法解體,以小家庭為社會基本單位的小宗法取而代之,轉而強調家長在小家庭內的地位,因此主喪者需是現任或繼任的家長。在喪服中,杖是主喪者的象徵,非主喪者不杖。因此,隨著喪主的變化,用杖人員也出現了變動。在先秦服制中,最初除未成年人外,凡三年喪與杖期喪,成年男女均可用杖;戰國時取消了女子的用杖權,男子用杖也受到尊卑原則的限制;漢晉以後以杖作為主喪者的象徵物,不論男女,凡主喪皆可用杖,若非主喪者,即使服斬衰、齊衰三年、杖期,也不得用杖。

六)根據現實需要所做的變通。《左傳》一記載:嘻公三十三年(前 628),晉文公重耳去世。正當晉國準備發喪時,秦人發兵滅了與晉同姓的附屬小國滑國。剛剛即位的晉襄公認為這是「秦不哀吾喪而伐吾同姓」,是一種無禮的行為,於是以此為藉口,聯合姜戎,興師伐秦。可此時襄公正為其父守喪,穿的是白色喪服。白色衣服不適合行軍打仗,於是就把白衣換成了黑色。黑色原本為戎服的顏色,穿上它,既顯示了守喪之志,又能免遭國人「喪期征戰,不合禮義」的指責,結果「敗秦師於般』。得勝的晉國仍穿著黑色的服裝發葬晉文公,從此,晉國便將黑色作為喪服的顏色。另外,這也說明在當時喪服還沒有完全定型。近代胡樸安著《中華全國風俗志》中也記載了山東濟南一帶,人們出於生計的考慮,將居喪時用的白色孝帶換做黑色的事例:「省垣尚有用墨續者。蓋謀生於外者,多不能不少從殺,唯鞋則三年之內,無不用白。」

居喪三年,對普通百姓而言,往往難以承受,民間往往有變通。貴州的麻江縣的伙佬族:「林老(松佬族)親死,有喪服,而無衰經(續)。長子守喪,四十九日不洗灌,不逾戶(長子貧不能守,次子代之,或長孫代亦可)。」東北地區的鄂倫春族也有類似習俗,如弟兄較多,不用一起為老人守靈,只要留下一人即可,其他兄弟可照樣外出打獵,以維持生計。

七)喪服樣式的簡化

自隋唐開始,隨著喪服制度走向平民階層,喪服形式出現了簡化的趨勢,到宋代,針對喪服過於強調等級化而過於繁褥的狀況,司馬光和朱熹進行了一些世俗化的改革:衰裳的麻布不再完全依據舊禮的升數,代之以「生布」、「生絹」、「極粗」、「稍粗」加以區別;齊衰、大功以下取消喪冠,代之以四腳蹼頭,等等。明清時期,大功以下己將麻布改為棉布。《大清律例》記,斬衰用「至粗麻布」,齊衰用「稍粗麻布」,大功用「粗熟布」,小功用「稍粗熟布」,紹麻用「稍熟細布」。到嘉慶、道光年間,面料又有變化,較之清初,取材更為簡易。其中斬衰極粗生布;齊衰三年用次等粗生布,齊衰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用次等生布;大功九月用稍粗熟布;小功五月用稍熟細布;紹麻三月用極細熟布。

宋代司馬光在《書儀》中,針對經典喪冠過於軟塌的情況,在冠頂麻布下襯以紙材,就顯得挺括了,民間往往因陋就簡,出現新的創造。貴州《綏陽縣誌》一記,民國時當地孝冠,筍殼為之,外裹白紙。喪服用杖,以《儀禮》應父用竹,母用桐。但北方地區不易取得這些材料,往往用柳杖和林秸,外裹以白紙代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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