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統喪服制度

作者:李冠云  來源:頭條-闕里書院  更新時間:2022年06月30

中國傳統喪服制度

《儀禮.喪服》篇

凡人類行喪禮,古今中外都有一個共同特徵即是「變服」,也就是作異於平時的裝扮,此乃人類文明的共通之義。而中國古代的喪禮及喪服制度,在這方面更是發揮到極致。變服的程度,直接反映出居喪者的悲痛之情以及與死者的親疏關係。所以世界上眾多國家和民族都有以「喪服」的形式為死去的親人致哀的習俗,但世界上從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形成過像中國這樣完備而系統的喪禮儀制。以儒學經典文獻《儀禮.喪服篇》為代表的喪服制度是中國文化極其重要的一部分,這套儀制的精神就在於強調中國傳統文化所蘊含的「尊尊」、「親親」的倫理秩序和道德架構,體現了宗族親屬的層級親疏關係和社會的政治制度形式。

《喪服》篇是喪服制度的元典文獻,據傳為孔子弟子子夏所傳。是篇《緦麻章》賈公彥疏云:「族,屬也,骨肉相連屬。以其親盡,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賈疏此論可謂揭櫫精義:宗法以尊尊親親為要,制服之精微,意在於斯矣。傳統宗法之制,正是由此而界定。《喪服》篇被後世譽為「世之要用」,可以說是一篇極為特殊的文獻:由漢訖清、及至民國,禮制介入法制,中國傳統的法典皆是以儒家學說為指導、為立法基礎的。從對後世造成的影響上看,從沒有任何一篇儒家文獻像《喪服》篇這樣對後世有著如此干預生活的直接、深刻、廣泛與持久。

《禮記.喪服四制》云:「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也。」「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強者可以觀其志焉。禮以治之,義以正之,孝子弟弟貞婦,皆可得而察焉。」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古人制定喪服的原則是「仁、義、禮、知」,「凡喪必有服,所以為至痛飾也」。清人雷鐏所撰《古經服緯》上說「禮別尊卑,嚴內外、別親疏,莫詳於服」。喪服是為了體現內心的悲傷而制定的,其目的除了「至痛飾」之外,就是「尊尊、親親」。同時還可以藉機觀察一個人是否有仁愛之心、通理之智。所以《禮記.三年問》曰:「三年之喪,人道之至文也。夫是之謂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論語.陽貨》篇記孔子答宰我之言: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宰我以三年之喪太久而向孔子提出一己觀點,夫子以不行三年喪則於心不安。職是故,宰我被後世亦曰「不仁」。故而《三年問》云:「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喪也。」《孟子.滕文公上》曰:「三年之喪,齊疏之服,飦粥之食,自天子達於庶人,三代共之。」《中庸》曰:「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

《荀子.禮論》云:「三年之喪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而不可益損也,故曰無適不易之術也。」意思是:人子為父母服喪三年,這是為什麼麼?答:這是根據哀情輕重而制定的喪禮的規定,用以分別人的親疏貴賤的禮節,不能增減。這是論證孝子服喪時期一系列禮制規定的期限之「必要性」和「理論性」。荀子把它歸結為「稱情而立文」,即這個制度是根據人類情感的需要而建立的(「稱」是「同……相稱」義,「文」指制度、規定),目的則是為了「飾群,別親疏貴賤之節」,亦即整飭宗族,顯示親疏和貴賤的差別(「飾」通「飭」,這個「群」當是指「族群」)。喪服的「節文」正是按照生者與死者的感情深淺來確立的,而感情的深淺恰恰是由彼此關係的親疏而決定的。故鄭康成曰:「稱情而立文,稱人之情輕重,而制其禮也。」以五服為準的喪服制度實則是宗法制度的再次界定,而宗法制度正是中國傳統社會的核心與基礎。

(明御製孝慈錄斬衰全服圖)

《喪服》篇上所說的服制主要有八:斬衰三年、齊衰三年、齊衰杖期、齊衰不杖期、齊衰三月、大功、小功、緦麻。除此之外,五服之餘還有一個坦免。而五服之內的喪服,如大功之服中又有細分。其名目和服喪對象本禮經《喪服》篇之說,大略整理如下:

 1、斬衰三年。斬衰是五等喪服中最重的一等。《喪服》云:「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喪服四制》:「其恩厚者其服重,故為父斬衰三年,以恩制者也。」禮經所規定服斬衰的對象最少,只限於兒子為父親、妻妾為丈夫、父親為嫡長子和諸侯為天子、臣為國君等少數幾種情況。實際是二十七個月(亦有二十五月說)。

《喪服》云:「父為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按:言「正體」,根據先秦語義,父子為一體,嫡長子獨得其正,故曰正體。此乃父獨為嫡長子服之。

 2、齊衰是次於斬衰的喪等,根據親疏的不同,有用杖(喪杖)與不用杖的區別,喪期也有長短,總共有四種情況:

一)齊衰三年。父卒為母,母為嫡長子服。《喪服》云:「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簡稱「齊衰三年」。《喪服四制》:「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子女對於父親、母親的恩愛是相同的,但在喪服上卻有所不同,古人有所謂「家無二尊、服無二斬」之說,實際上是為了突出父系的主體性。

《喪服》:「母為長子。《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二)齊衰杖期。《喪服》:「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簡稱「齊衰杖期」。父在為母、夫為妻、出妻之子為其母服之;喪服與齊衰三年全同,但喪期為期年(一年)。

三)齊衰不杖期。「不杖,麻屨者。」簡稱「齊衰不杖期」。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女子嫁後為其父母、婦為舅姑、夫為妻、祖父為嫡長孫等服之。

與以上兩種喪服的主要差別是「不杖」, 麻屨,其餘均同,故省言「期」。其餘均同。

四)齊衰三月。《喪服》:「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簡稱「齊衰三月」。為曾祖父母、不同居之繼父、及庶人為國君等情況服之。

 3、大功殤九月、七月。「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簡稱「大功殤九月、七月。」此服主要是為殤者而服。「為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中殤,服之。」「適孫。《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庶子;適婦。《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按:此後句「庶子;適婦」處,庶子,應為庶孫,就是指包括孫子和孫女。適婦,就是嫡長子之妻。

 4、大功九月、七月。「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簡稱「大功九月」。為從父兄弟、姑姊、婦為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等服之。

 5、繐衰「繐衰裳,牡麻絰,既葬除之。」簡稱「繐衰」。這是古代一種特殊的喪服,諸侯之臣為天子服之。繐衰、大功、小功皆以衰布之名為服名,全稱應為「繐布衰、大功布衰、小功布衰」。

 6、小功

一)「小功布衰裳,澡麻帶絰,五月者。」簡稱「小功殤五月」。此亦為殤者之服。此為叔父之下殤,嫡孫之下殤,昆弟之下殤,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殤等情況服之。

二)「小功布衰裳,牡麻絰,即葛,五月者。」簡稱「小功五月」。此為從伯叔父母、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從母(姨母)、婦為夫之姑等情況服之。

 7、緦麻「緦麻三月者」。簡稱「緦麻」。為從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兄弟、祖姑、曾孫,以及妻之父母、舅、甥、婿、舅之子、姨之子等外親服之。《喪服》篇中羅列頗詳,茲不具錄。


禮之要,在辯隆殺之別。所以《喪服小記》云:「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喪服中的「五服」倫理觀源於儒家「五倫」中的父子之倫。孟子說「生死事大」,在喪禮中,正是通過「五服」制度這種不同的服制來把彼此的親疏倫理關係再做一次明確的界定。上文所說主要是「卑對尊」的孝道倫理觀念之體現,都是依據《儀禮•喪服》篇中「五服」倫理觀來施行的晚輩喪慟長輩之痛時的喪服。孔子說「顏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另外,如上所述,上文《喪服》篇亦包含一套「尊對卑」的喪服制度,就是對長輩喪失晚輩之痛時所穿著的殤服,俗稱「反服」,這也是傳統喪服倫理制度中重要內容之一。《喪服》云:「喪成人者,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禮經雲,為未成年人服喪,其禮數不能繁縟。古人以年齡在十九歲至十六歲之間死亡的,稱為「長殤」;十五歲至十二歲之間死亡的,稱為「中殤」;十一歲至八歲之間死亡的,則曰「下殤」。而「不滿八歲以下皆為無服之殤,無服之殤以日易月。」就是用天數代替死者年齡的月數,這種情況僅僅哀泣而已,不服喪服。

喪服制度涉及內容過於複雜宏闊,先儒著述極豐、解說極詳,茲不贅引。大體而言,喪服有五等:斬衰、齊衰[01]、大功、小功、緦麻。後世雖經過時代的不同變遷,但喪服之規定未見有很大的偏差,明清兩代的喪服制度,基本皆從明洪武七年所頒定《孝慈錄》之定製,其後服制未見有大體之變。茲引前人《書札》所載服制如次:

「凡喪必有服,所以為至痛飾也。故曰戚容稱其服。五服,年月之異者,以恩之厚薄為論。斬衰之喪三年,期之喪一年,九月之喪三時,五月之喪二時,三月之喪一時也。本是五世親疏之分制其等,禮有心生所不能自己者爾。子曰:「喪,與其易也寧戚。」今俗以奢為榮,識者譏其非君子之道也。喪祭之禮,惟服固不能紊。服有五服四科,亦必中理,而能中禮之謂也。四等者,正服加服降服義服是也。正服者,於情於分皆當為之服也。如子為父母服斬衰之類是也。義服者,親雖異於所生而其分同,則以義為之服。如婦為舅姑服斬衰者也。加服者,本非其所服而禮主於進,故自輕以從重。如嫡孫為祖父母承重服斬衰也。降服者,情不可殺而分有所制,故自重而從輕。如已嫁女、子出嗣為父母降期也。禮本天秩天序,若不及與過者,皆不中理也。

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此謂之民彝也。文武周公治天下之精義,胥在乎此矣。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天下之通義也。故《禮記.喪服小記》曰:『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02]而親畢矣。』是以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自斬衰而袒免,其服下分別言之。

斬衰三年凡喪服上曰衰下曰裳,衰之為言摧也。斬,不緝也不裁也,言痛切之至也。(作者按:根據唐代賈公彥和清代胡培翬[03]的解釋,斬衰有『哀痛如斬』之意。)以極粗之生麻布為之。《朱子家禮》雲,其衣,旁及下際皆不緝也。裳,前三幅,後四幅,縫內向,前後不連,每幅作三輒。輒,謂屈其兩邉相著而空其中也。衣長過腰,足以掩裳上際,縫外向。背有負版以表其負荷,恐衰也。其用布方尺八寸,綴於領下,垂於前心。當心有衰。衰者推也,以明孝子有衰摧之意也。其用布長六寸,廣四寸,綴於左衾之前。左右有辟領,各用布方八寸屈其兩頭,相著為廣四寸,綴於領下,在負版兩旁各攙負版一寸。兩腋之下有衽,各用布三尺五寸,上下各留一尺。正方一尺之外,上於左旁裁入六寸,下於右旁裁入六寸,便於盡處相望斜裁,卻以兩方左右相沓綴於衣兩旁,垂之向下,狀如燕尾,以掩裳旁際也。今人竟加斬衰於麻直身上,而裳則迨乎廢矣。冠,比裳用布稍細,紙糊為材,廣三寸,長足跨頂,前後裹以布,為三陬,皆向右縱縫之。用麻繩一條,從額上約之,至頂後交過前,各至耳結之以為武。屈冠兩頭入武內,向外反屈之,縫於武。武之餘繩垂下為纓,結於頥下。而今世俗用三棉蕊不知何據,或曰閉耳目聲色也。首絰以有子麻為之,其圍九寸,麻本在左,從額前向右圍之,從頂過後,以其末加於本上,又以繩為纓以固之,如冠之制。腰絰大七寸有餘,兩股相交,兩頭結之,各存麻木,散垂三尺,其交結處兩旁各綴細繩系之。絞帶用有子麻繩一條,大半腰絰,中屈之為兩股,各一尺余,乃合之,其大如絰,圍腰從左,過後至前,乃以其右端穿兩股間而反插於右,在絰之下。其哭杖高齊心,本在下。父用竹,取其節外者也。父為子之天,竹圓象天,竹貫四時而不變。子為父哀痛,亦經寒暑不改也。母用桐木,桐,言同心,同乎父,其外無節,取其節內存也。上半截圓以象天,下半截方以象地。然其根皆在下,竹桐一也,其長於心。夫孝子哭泣無數,身體羸庾,病從心起,故杖之高以心為斷也。屨亦麤[04]麻為之。婦人則用極麤生布為大袖長裙、蓋頭,皆不緝,布頭,竹釵,麻屨。

齊衰三年、杖期、不杖期、五月、三月齊者,緝也。其衣裳冠制並如斬衰,但用次等粗生麻布為之,緝其旁及下際。冠以下為武及纓。首絰以無子庥為之,大七寸余,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纓。腰絰大五寸余。絞帶以布為之,而屈其右端尺余。其杖以桐為之,上圓下方。不杖者不用。履以疏草或麻為之。婦人服同斬榱,但布以次等為之。後皆仿此。古禮為母服三年而衰,而齊者,又不敢將於父也。今制為父母俱斬[05],而齊衰為期年之喪之服矣。然不獨期年之服齊,又有齊衰五月齊衰三月者,高曾祖父母與繼父母之尊異於常親,故服之數為之降,而服制不為之降,不敢以卑者之服事尊也。

大功九月大功者,以布之用功粗大名之服,以九月為物之終也。其服制同上,但用稍粗熟布,無負版、衰、辟領,首絰五寸余,腰絰四寸余耳。

小功五月小功者,其服其布用功細小,自大功而降服,以五月為陽之終也。其冠左縫,首絰四寸余,腰絰三寸余。

緦麻三月緦麻鍛治其縷細如絲也。古緦麻二字通用。以極細熟布如絲者為衣,乃五服內之最輕者,服以三月為季之終也。其服也,首絰三寸腰絰二寸,並用熟麻,纓亦如之。

袒免此五服之閏也,其服輕於緦。其制布廣一寸,從項中而前交於額,又郄向後繞於髻也。凡同五世祖族屬,在緦麻即為絕服,此外皆為袒免。親遇喪葬則服素服,尺布纏頭不成服也。《會典》雲袒免親遇會喪,則男摘冠纓,女去耳環。孫為庶祖母服小功五月。另按:袒免之制,專指五世祖族屬於緦麻僅遠一服者而言,若同六世祖以外族屬則不在袒免之列。今有曰同宗無服者,概以袒免稱之,實誤會其意,而大謬矣。不可不查。」

《儀禮.喪服》曰:「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不杖,麻屨者。」「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如是等等,這清晰的交代了不同身份的人有著不同的喪服。單從服飾上來說,一套齊整的喪服包括衰裳、首服、絰帶、鞋飾和杖等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衰裳:包括上衣和下裳兩個部分,「衰」,古作「縗」,本指綴於喪服上衣當心之處的一方六寸長,四寸寬的不揖邊的擦拭涕淚用的方布,後被引申指喪服的上衣。在五服中,只有服重喪的斬衰和齊衰才佩有這種衰布,此外喪服上衣在縫製方法上區別於常服的特點是將布幅縫合部分外翻,使服飾外觀粗糙;喪服還用布的粗精來體現其等級:喪服越重,則用布越粗。古代的布幅為二尺二寸(約合今天的44厘米),經線每八十縷為一升,每幅布經線的升數越多,則布越細密。斬衰用布為三升到三升半,齊衰為四升到六升,大功為七升到九升,小功為十升到十二升,緦麻沒有具體規定,有認為是十五升去其半;喪服的等級還體現在做工的精粗上:喪服越重,其做工越粗,喪服輕,其做工較為精細。斬衰是喪服中最重的一種,所以做工最為簡單粗略,衰和裳的邊緣不縫邊,所以稱之為「斬縗」。齊衰以下雖說都縫邊,但大功之下諸服所用之麻需進行不同程度的人工捶打和水漚,而斬衰和齊衰的用布是不加人工捶打和漚制的,總而言之,最粗劣的服裝就是最高級別的喪服。

二、首服:包括冠飾和髮飾,古人吉冠的纓(冠帶)與武(冠卷)一般是以不同的材料做成的,而喪冠的纓與武卻是用一條麻繩或布條圈而成,即曲折一圈為冠卷,然後垂下為纓。斬衰的冠帶是麻繩製成,齊衰至小功用麻布,到緦麻就改用澡治之布為冠纓,當然,同樣是用麻布做,也和喪服一樣,還有用料粗細的區別。此外,在形制上還有折縫位置的區別,大功以上右縫,而小功以下左縫。古代男子服喪期間也要將發布去掉,斬衰以麻結髮,齊衰以下用布束髮,女子同樣也要換掉華麗的髮帶,以麻布為之,女子平時用笄多以玉石等貴重材料製成,長度為一尺二寸,服斬衰之服的要換成筱竹之笄,而齊衰為榛木笄,長度都為一尺,比吉笄略短一些。

三、絰帶:又分作首絰,腰絰和絞帶。首絰為繫於頭部之麻帶,粗細以五服等級遞減,用料也依次由粗到細,斬衰用且麻,齊衰,大功用不加濯治的牡麻,小功以下用細軟的澡麻,至於腰絰,相當於常服中的大帶,而絞帶,就是系在腰間的麻繩,它們和首絰一樣,也有著類似的區別。

四、鞋飾:古人的鞋有單底、復底之分,復底鞋叫做舄,單底鞋叫履。喪服尚粗劣,所以只著履,不著舄。喪服之鞋雖都用草,麻等製成,但也有棺履,繩履,疏履和麻履的區別,其中斬衰之棺衰就是以茅草編的草鞋,和服裝一樣,編鞋的余頭都要留在鞋的外部。

五、杖:是喪服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後世叫做「喪棒」),也是喪服等級的重要標誌。斬衰者用竹杖,齊衰三年與杖期之服用桐木杖,另說父死用竹杖,母死用桐杖,父用竹杖其節外著也,上一半削圓以象天,父為子之天,竹貫四時不變,子為父哀痛,亦經寒暑不改也,母用桐杖,桐之言同心同乎父,其外無節,取其節內存也,上半截圓以象天,下一半削方以象地,在現實生活中,桐杖不可隨處可取,故俗民往往變通處理。杖的長度依周禮為一尺二寸,其長度用仗者當心齊者,孝子哭泣無數,身體羸病從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為斷,拄杖時均根部朝下。孝杖即用一般竹子製成,長度以三個竹節為限,視死者的情況而定,如父死母在,則朝天的竹節截去,只留兩個竹節,如父母皆死,則朝天朝地的兩個竹節截去,只留中間的一個竹節。孝杖棍要用“滿金紙”(冥紙的一種)把中間的一段纏住,孝子在舉行"成服禮"後即穿上孝服,扶孝丈而行。因孝杖棍不長,而孝杖棍又必須一步一著地,所以孝子一旦穿上孝服必然要彎著腰走路,它一方面可以表示用仗者的身份,同時還可以"輔病",即輔持服喪者因哀毀而極度疲憊,虛弱的身驅。

「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論語.陽貨》篇中孔子回答宰我的這句話,在《中庸》、《三年問》、《王制》諸篇中均有相同記載。服敘之制自先秦以降,歷代雖屢有調整,然尤以唐《開元禮》、明《孝慈錄》所改革者最著。服敘之制由周訖明而漸趨完備,這其間,尤以漢文帝、唐太宗、武則天、李隆基、趙匡胤、朱元璋值得肯定。在此之前,父在子為母僅服齊衰杖期一年,父卒方為母服齊衰三年。為外祖父母、從母(姨母)小功,而舅父則緦麻。西漢文帝首倡簡喪之制,唐太宗、武則天、李隆基則接力進行了喪服制度史上的第一次大規模改革。玄宗時定《開元禮》,把對母親(包括嫡母、生母、繼母、嗣母)的服制改為不管父在與否,一律齊衰三年。調整了先秦喪服之疏,定為舅甥皆服小功。明洪武七年朱元璋頒定《孝慈錄》(亦名《御製孝慈錄》),對喪服制度在服敘、守喪、服飾三個方面均作了全面調整。朱元璋對父母喪服不一極為不滿,《明史》載朱元璋之說:「父母恩一也,而低昂若是,不情甚矣!」乃敕翰林院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大政。諱亡忌疾,衰世陋俗。三代喪禮散失於衰周,厄於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無窮,而禮為適宜。人心所安,即天理所在。爾等其考定喪禮。」[06]明太祖並親自撰寫《御製孝慈錄序》:「禮樂制度出自天子,於是立為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洪武《孝慈錄》服制,非但是喪服制度史上的第二次重大改革,更由此底定後世喪服之基礎。而對於洪武《孝慈錄》,當代著名禮學大家陳戌國先生說:

可以說《孝慈錄》是中國喪服制度史上與《禮經.喪服》並列、具有同等重要價值的文獻。就中國古代喪服制度文獻而論,《孝慈錄》繼承了《禮經.喪服》的全部精華,又對《禮經.喪服》做了重要改革,而且吸取了李唐貞觀禮、開元禮與北宋前期禮院諸臣改革喪服制度的結果,所以最為合理(禮),最為完備。用喪服制度肯定整個社會對母親以及有母親名分而且實實在在有養育之恩的婦人們的尊敬與熱愛,是《孝慈錄》規定的朱明喪服制度最為顯著的特色。……這是自有喪服制度以來最為重要的改革,這是當時頗得人心的一項制度。[07]

王國維《殷周制度論》曰:「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由是制度,乃生典禮。」自周代以來,以五服為核心的喪服禮制一直相沿不替,只不過服制形式和對象隨著時代的演進而稍有變化而已。秦漢以降,尤其經過唐太宗、武則天、唐玄宗、宋太祖、司馬光、朱子、明太祖等人的不斷改革,喪服制度的平民化大原則至今日民間依然存在。然禮有明權制變,而義實歸於一。因革損益之際,其意古今一也。仁者可以觀其愛焉,知者可以觀其理焉。

「服制」,是中國文化里一個重要內容。服制的範圍是親屬的範圍,另一方面,在古代法律層面上親屬之間的刑罰關係也正是依照親疏尊卑來定罪。所以人倫服制關係之親疏,就成為中國古代刑罰上親屬間彼此相互侵犯判刑的重要依據。服制,不但對於罪刑的裁定極端重要,更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基礎。換言之,喪服制度橫跨古代禮制與法制兩大領域,也就是說,喪服制度在中國古代實際存在兩個形態,一為禮制形態,一為法制形態。從歷史上來看,先秦以降,自漢文帝遺詔及漢宣帝石渠閣奏議之後,儒家「禮」之理論範疇已然上升為國家意志。再至魏晉,《晉書.刑法志》雲晉武帝時,召車騎賈充集諸儒學修改律令,「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這個律文,開啟了中國後世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准五服以治罪」到了唐代更是全面鋪陳,唐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將喪服制度系統化法律化的法典,而禮制更因之全面影響於唐代之後的中國歷代法制(典)。喪服制度的禮制形態是其法制形態的基礎,因此,作為國家層面上,後世無論是《元典章》,還是《明會典》、《清律例》,均有「喪服圖」刊行於世。站在法學的角度,「服制」雖然屬於禮學的範疇,但在中國古代習慣法和成文法上均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這是調整親屬間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依據。服制在中國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僅說明古代法律極端重視家族、重視倫常,也可看出禮、法二者關係之密切,即以法律制裁來維持禮教。「帝王之至務,莫重於禮。」明太祖制定明律時云:「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元人龔瑞禮在其《五服圖解》中說:「聖人以禮制定服紀,以服紀而立刑章。然則服有加隆,刑分重輕,欲正刑名,先明服紀,服紀正則刑罰正,服紀不正則刑罰不中矣。」《清律例匯集便覽.喪服圖引》則如此說道:「律首載喪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輕重,使定罪者由此為應加應減之准也。」

居喪之制,歷代沿襲不輟。從歷史上來看,居喪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對象是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黎庶間的三年之喪。漢昭帝薨,無嗣,那個後世著名的「海昏侯」劉賀入繼大統,其當時的身份是昌邑王。據《漢書.武五子傳》和《師丹傳》等文獻的記載:

「禮,奔喪望見國都哭。此長安東郭門也。」賀曰:「我嗌痛,不能哭。」

「孝昭皇帝早棄天下,遣使征昌邑王典喪,服斬衰,無悲哀之心,廢禮誼,居道上不素食,使從官略女子,載衣車,內所居傳舍。……大行在前殿,發樂府樂器,引內昌邑樂人擊鼓,歌吹,作俳倡;召內泰壹、宗廟樂人,悉奏眾樂。駕法駕驅馳北宮、桂宮,弄彘,斗虎。召皇太后御小馬車,使官奴騎乘,遊戲掖庭中。與孝昭皇帝宮人蒙等淫亂。」

作為喪主的劉賀,在居喪期間如此荒誕不經,難怪即位二十七日即被廢。

(《唐律疏議》)

兩晉時期,隨著中國法律儒家化的加深,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代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也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再至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甚至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之中。如:

著名的《唐律疏儀》規定: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余喪不解者,徒二年半。」

宋仍唐制,《宋刑通》基本沿襲唐代制度。

《大明律》規定: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領筵宴者,杖八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大清律》則沿襲明嘉靖「居喪嫁娶」規定: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

清人吳榮光《吾學錄初編》亦載:

「《通禮》: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這種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和保障邦國文明的推演,見諸隋唐之後中國歷代律法條文,此乃中華法系一殊為重要的特點。

(今日韓國喪服)

(今日越南喪服)

(日本殯葬博覽會展出的喪服)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在《元典章三十.禮部三·喪禮》中,首列喪服六圖:《五服之圖》、《外族服》、《三殤服》、《女嫁為本族服》、《三父八母服》、《妻為夫之族服》,其詳盡程度遠超前代;而在《明律》和《清律》中,則律首諸圖即羅列喪服圖八幅:《喪服總圖》、《本宗九族五服正服之圖》、《妻為夫族服圖》、《妾為家長族服之圖》、《出嫁女為本宗降服之圖》、《外親服圖》、《妻親服圖》、《三父八母服圖》。依禮製法、以法行禮,古人對於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誠彰彰可知矣。

(今日馬來西亞華人喪服)

在傳統政治上,儒家向來主張「德、禮」為本,「政、刑」為輔。《晉書.刑法志》所云「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逾」很清晰的說明了這個精神內涵。唐代長孫無忌則在著名的《唐律疏議》中記載道: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台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律》)

自周代以來,以五服為核心的喪服制度一直沿襲下來,只不過服制形式隨著社會的演進而有所變化,但其大的原則至今日民間依然。居喪之制,歷代相沿。宋程子云:「禮樂只在進反之間,便得性情之正。」[08]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如何對待親人的去世,這同時也是人類社會的共同文化現象之一。中國文化里傳統的喪禮、居喪以及喪服制度,是中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對中華文明產生了殊為深遠的影響,並深深的融入了華人的血脈之中。令人唏噓不已的是,時至今日,在東亞、東南亞一些國家和地區,這個制度還依然完整的保存著。根據當年媒體的報導,1998年,韓國慶尚北道一老人去世,其家人嚴格按照中國宋代《朱子家禮》中記載的的喪葬禮儀和喪服標準為其治喪,一時引得海外觀禮者數百人之眾。仔細想來,實在叫人心生嗟嘆。

(今日台灣喪服)

(今日香港喪服)

 

[1] 斬衰、齊衰,音zhǎncuī zīcuī

[2] 上殺、下殺、旁殺,殺,此處音shai。上殺,在直系親屬中,從自己身上往上推,和自己輩分越遠,親情越疏,喪服也越輕。下殺、旁殺,仿此類推。

[3] 胡培翬,清代「禮學三胡」之一,著有《儀禮正義》 四十卷,代表了清代《儀禮》研究的最高水平。

[4] 粗的異體字,亦讀「粗」。

[5] 關於士為母服,在唐開元之前,父在,為齊衰期一年;父卒則齊衰三年;唐開元間改為齊衰三年(《資治通鑑.唐玄宗開元七年》:「禮,父在為母服周年, 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 ),明代則改為父母一律斬衰三年。

[6] 《明史.卷六十》「志第三十六、服紀」。

[7] 陳戌國《中國禮制史.元明清卷》,湖南教育出版社,2011年11月第二版,第452頁。

[8]《二程遺書》卷三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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