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中華文化傳承的基石

作者:火神系  來源:每日頭條  更新時間:2025年08月28日

家族:中華文化傳承的基石

2017-12-28

共同體與社會是兩個性質根本不同的概念,共同體是建立在自然基礎之上的群體或聯合體。共同體按性質分為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信仰共同體。共同體成員之間是天然的相互依賴關係,「共同體是一種持久和真正的共同生活。」社會是一種目的聯合體。社會產生於眾多的個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有計劃的協調,個人預計從共同活動獲得利益,因而參與共同行動。人們在社會中共同生活,但基本上不是結合在一起,而基本上分離的。在人類發展史上,社會的類型晚於共同體的類型,「共同體是古老的,社會是新的。」

家族組織是一個典型的共同體組織,它以先賦的血親關係凝聚著家族成員之間的聯繫,崇拜家族祖先,維護家族利益為家族組織的核心意義。家族組織來源於古代的宗法組織,它是傳統上層社會的宗法觀念向底層社會的滲透與擴大,並充分制度化的一種組織。家族組織依靠倫理意識、血親觀念維繫著它的穩定傳承。有研究者認為,宋朝以後中國社會具有的重要特徵是出現了新宗族形態,新的宗族形態以宋儒的社會主張為理論依據,強調以儒家人本主義的倫理政治文化化民成俗,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將中國本土的祖先信仰進一步儀式化,為宗族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制度性保證。在宋明理學家「敬宗收族」的號召與修族譜、建祠堂、置族田的實踐樣板影響下,明代以後家族組織普遍出現。

一、明清家族共同體組織民俗要素

明清時期是家族組織成熟時期,民俗要素完備,丁口、族譜、祠堂、祖墳、族產、家訓族規、族房長是家族組織的七大民俗要素。下面我們分別談談這些要素在明清時期的具體表現:

(一)丁口

丁口指有血緣關係的家族成員,家族組織的丁口範圍以「五服」為限,所謂「五服」是指五種服喪的孝服式樣,喪服的式樣依生人與死者的遠近親疏關係確定,最遠的血親關係是同一高祖的玄孫,因此說五服是指高祖以至玄孫的九代之內的血親祭祀群體。五服之外,就不屬於同一家族組織。丁口是家族組織維持與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家族組織為了延續和擴大,對人丁的添加十分重視,添丁進口是家族的大事,人們以繁衍後代為對祖先的孝道,如果子孫乏嗣,就是最大的不孝,「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成為家族教育的信條。一個成年人如果遲遲不娶,就會受到家族的斥責,「或當娶而失期者,眾跪於祠堂前而切責之。」或結婚多年不得子嗣,也會感覺臉上無光,求子就成為家庭尋常活動內容。

求子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積德行善,以善行為家族造福,如明代善書《關聖帝君覺世真經》所說:「一切善事,信心奉行。人雖不見,神已早聞。加福增壽,添子益孫。」

有求主管子嗣的神靈送子,這是明清社會常見的現象。明清時代白衣觀音、碧霞元君、送子娘娘香火十分興旺。明朝人大多崇拜白衣觀音,有《白衣觀音經》,俗稱白衣觀音「專主祈嗣生育之事。」碧霞元君因為泰山的關係,成為人們求子的又一女神。明朝泰山香火很盛,江北各省之人紛紛前往。「岱為東方發生之地,故祈嗣者必禱於是。」碧霞元君俗稱娘娘,在追求丁口繁盛的明清社會送子娘娘的香火長盛不衰。清代四月八日的浴佛會,同樣在普通民眾那裏同樣是祈子會,江南泰州「四月八為浴佛日,婦女有相約詣尼庵拜禮及祈求子息還願者。」(註:《古今圖書集成歲》.功典.孟夏部.)

再一種保證子嗣的方式是納妾,明清時期可以接續香火的理由納妾,明朝律令規定男人年過四十,其妻尚未生子者可納一妾。事實上,民間為延續香火併不見得遵守這一納妾規定。

一旦家裏如願得子,就須向家族報丁。報丁的時間各家族有不同的規定,有的隨生隨報,如浙江會稽《章氏家乘》(康熙三十六年)規定,「凡子生一日,告於宗長而書其行,彌月抱之以見於廟及宗長。」有的一年報送一次,如福建崇安《袁氏家譜》(光緒九年)規定,每年正月初一報丁,當即查明,載入丁簿。每一家族都有丁簿,登錄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但要成為真正的家族成員,須待成年之後,各地家族成人的年歲大多在十六歲,屆時舉行入譜的儀式。如蘇州《范氏家乘》(乾隆十一年)的慣例:「子孫年十六歲,本房房長同親交,父兄於春秋祭祀時同往祠中,具申文正位驗實,批仰典籍注籍。」如果未成年而歿,族譜一般不錄。

(二)族譜

族譜:是記述宗族源流世系、族籍登記,宗族重要成員事跡、宗族墓地、田產及族規家訓的宗族文獻。族譜的編修源於漢魏時期的世家大族,目的是維繫世家血脈宗親的貴族地位。宋明以後,庶民家族修譜成風,家譜、族譜成為「敬宗收族」的文獻依據,「家之有譜,猶國之有史」。

明朝是族譜編修的高潮時期,明人繼承了歐陽修、蘇洵以五服內族人為族譜主要收錄對象的原則,並將這一原則推廣開來,在各地紛紛纂修的族譜中,縱向世系源流可以追索甚遠,但重點記述的是高祖以下的家族事務。明朝的士大夫在地方家族組織建設中,起了相當大的推動作用。這種作用如果要有具體文獻證明的話,那就是家譜、族譜的編修,他們大多以替家譜、族譜作序的形式,推崇譜諜的教化與聚族功能。如明朝初年,歷官四朝,曾經做過內閣大學士的楊士奇,為其家鄉江西泰和縣及所屬吉安府宗族就撰寫了70多篇宗譜的序跋。他在序跋中重視家族源流,強調家族的文化傳統,「族譜之作,所以明世次,別疏戚,著其所自出,而表先烈啟後昆之意,具乎其中。」 明朝後期退休官員、思想家羅欽順,也是泰和人,他曾寫了13篇譜序,並親自參加本族的續譜活動。他在《義城黃氏重修族譜序》中說:「蓋聞人道莫大於尊祖,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法既廢,而收族之要,惟賴譜牒而已。」當時宗族組織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族譜,族譜是家族的歷史文獻,也是家族現實利益的依據與家族行動的規範。有了族譜就可明白世襲源流,就能團聚家族成員,從而保證家族組織的穩定發展。

族譜的編修是家族的大事,首先在家族中設立編修機構,名為譜局或譜館,由他們負責組織文字材料,制訂譜例,收取相關費用,再由主筆纂修成書。修譜的費用,一為族產提供,二是丁口繳納。浙江東陽上璜王氏《修譜條例》為我們提供了清代譜諜編修的範例。光緒七年(1881)三月開設譜局,下發「條單」,「計開條例」主要有:一、新丁,每丁繳錢二百文,繳谷若干;老丁,每丁繳錢一百文。二、各房長開丁單、年庚、生卒、字行,必須細加查閱,明確交局。三、印載文集、記傳,每篇取錢一百四十文,印載詩詞、歌調、每首取錢二十四文,印載像讚,每幅取錢二十四文,印載契據、約議,每紙取錢七十文,印載祀產,每號取錢十四文。印載新墳圖,每圖取錢三百五十文,還有酒食一席。行、傳、序、略,「如有品行不端者,不得徇情濫載。」四、立繼,須將繼約交局查閱,如果昭穆不當,年歲不符者,不載。五、異姓不得亂宗,如有乞養異姓為嗣者,不載。娶同宗為婚者,宗譜削除。女適丐戶,及娶丐戶女為婚者,削除。盜賣祀產,及盜賣祖墳、盜砍墳木者,削戒。犯倫常有案,及竊盜有案者削除。娼、優、隸、卒,及充當徒差、門丁等役者,削戒。還特別對典妻之事,予以禁止。由此可見,族譜的編修過程,事實上也是一次家族秩序的整理過程。家族的規範體現在譜諜的編修條例中,家族的譜諜不僅要家族成員共同出資,而且特別嚴明宗族收錄的範圍,嚴防混淆家族血統。

明清以來的族譜重在倫理教化與日常生活的規範,在各種族譜中我們都能見到朱子《家禮》的影響,如英山《蔣蕭氏宗譜》前刊載了冠子圖、醮婿圖、親迎圖、醮女圖、禮婦圖、喪服總圖、本宗五服圖、正寢時祭圖等十六幅家禮圖。

為了適應家族的不斷發展,保證族譜對家族生活的現實服務功用,家譜需要不斷地重修、續修,重修或續修的時間,各地不一,大略是三十年一修。據同治十年安徽英山《蔣蕭五修宗譜序》所說:「故凡有世族之家,莫不有譜。而修之者,則各不齊,有閱數十年而一修者,有訂三十年而一修者,我族自康熙四十五年洎於今歲,凡五修宗譜。大約以三十年為率。」(註:九修《蔣蕭氏宗譜》卷一,《五修譜序》。筆者收藏.)對於家譜、族譜的管理各家族有相應的制度與習慣。一般是譜諜修後,各家房長謹慎收藏。慈谿《方氏家規》規定:「各房宗譜各有譜箱,宜懸於高潔處。不得慢藏,不得出借,並不得藏於遷居外姓之房長。」如有遺失,限期兩月,「照式備錄」,成書後,要舉行祭祖儀式,邀各房長檢視,「以示大眾」,不得徇情,「以干不孝之律」。

(三)祠堂

祠堂是基本的族產。祠堂供奉本家族的祖宗牌位,四時祭祀,同時祠堂也是宗族公議與處理事務的場所。在古代社會立廟祭祖是上層階級的特權,一般庶民是不能立祠祭祀的。庶民只能在家內祭祀祖先,所謂「祭於寢」。明清王朝的禮制仍然如此規定。然而自宋朝以後,隨著家族組織的發展,民間急需一個公共的祭祀與議事場所,家族建立祠堂成為民間日常生活的需要。明清時期各地宗族紛紛建立祠堂,祠堂成為家族組織的重要標誌。

祠堂的普遍興起是在明代中後期,它跟朱子《家禮》的提倡關係密切,《家禮》規定在正寢之東立祠堂,祠祀高、曾、祖、父四代。明代後期嘉靖皇帝推恩允許庶民祀祖,要求官員建立家廟,為地方宗祠的普及提供了機會。如弘治《徽州府志》記載的徽州宗祠是15座,嘉靖《徽州府志》記載的是 213座。從明朝中期與明後期徽州宗祠的數量變化中,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出宗祠發展情形。

祠堂有不同的類型,從規模上看,有大型的宗族祠堂,有屬於小型家支的家戶祠堂。如明代徽州祁門程氏說:「追遠報本,莫重於祠。予宗有合族之祠,予家有合戶之祠,有書院之祠,有墓下之祠。」除宗祠、家祠外,還有書院祠堂與墓地祠堂,這是具有地域家族特點的祠堂。宗祠供奉始遷祖以下神主,清明節合族公祭。家戶祠堂祭祀四代內祖先,年節各房老幼集中祭祀,平時可隨時祭祀。廣州大小宗族皆有祠堂,人們競相誇耀族姓祠堂的壯麗堂皇。「每千人之族,祠數十所。小姓單家,族人不滿百者,亦有祠數所。」稱為大祠的,是祭祀始祖之廟,「庶人而有始祖之廟,追遠也,收族也。」追遠為孝,收族為仁。每歲冬至,由宗子主持全族祭祀活動。祠堂不僅是祭祀祖先的場所,它還是維持家族秩序的權威中心。族長每月初一、十五,「讀祖訓於祠,養老尊賢,賞善罰惡之典,一出於祠。」(P464) 由此可見祠堂在地方宗族生活中的作用。

(四)族產、墳山墓地

族產是家族活動的經濟基礎,它包括族田、店鋪、渡口船隻等。宗族或家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族產。族產的來源通常有兩種,一是族人的捐獻集資,二是族產經營的收益的不斷積累。人們將日常的族產收益集中起來,以集中使用。族產的管理一般為按房輪直或專人承租兩種。輪直或承租族田族產的收益除規定上交宗族的份額外,其餘歸個人所有。對於家族收益的管理,一般設有專人經管,如光緒十年(1884)修撰的《寧鄉熊氏續修族譜》規定:族祠設「總管一人,經管四人,須擇老成殷實者為之,凡祠內錢糧出入、及祭器、一切契約字據,交簿具領,不得遺漏。每年清算載簿,三年期滿,交卸下手。倘有隱匿侵蝕等弊,公同處罰。」明清時期一些家族不斷通過買賣的方式佔有田產,成為公堂地主。

祠堂族產的支出主要有四項:一是定期的宗族祭祀活動,是族產消費的主要支出途徑,因此一些族田被稱為祭田或醮田;二是資助子弟讀書科考。這部分族田稱為學田,學田的收入用來延師辦學,資助族內子弟參加科舉考試,供考取功名的子弟慶祝花費。康熙年間訂立的常州長溝朱氏祠規規定,祠中立義學,「族中貧不能延師者,俱送子入祠讀書。」清末嶺南冼氏祠規,明確規定:「在各學堂畢業得有學位到祠謁祖者,分別學級,獎給花紅銀兩。三是救濟族人,《長溝朱氏宗譜》規定:「赤貧與廢疾不能舉火者,公祠每月給米一斗五升,以救殘喘。」通過對窮苦族人的救助,以達到收族的目的。四是公益事業開支,如修橋補路等。

每一宗族或家族都有自己的墳山墓地,「生前族居,死後族葬,」是自古相傳的慣習。家族墓地,一般選擇在風水上佳之處,這樣會對子孫後代有利。選擇祖墓,要「土厚、水深、無砂、無蟻,土色以黃為正,堅而不燥、光潤而不濕者吉。須使他日不為城郭、溝池、道路,不為貴勢所奪、耕犁所及,又須避村落,遠井窯。」明清時期風水師是熱門職業,福建、江西人們尤其相信風水,將子孫的發旺與祖墳聯繫起來,「江南之俗,子孫本支,人各為冢,一家貴盛則曰某祖墳也,一支絕滅則曰某祖墳也。」祖墳是家族的神聖場所,族人必須嚴加保護,以防止墓地風水遭到破壞。墓地附近不准起土砍樹,祖墳地的樹木屬於風水林不准砍伐。光緒山西平定石氏《宗祠規條》有,「墳中蔭樹,關係甚重。無論各股老墳新墳,倘有不成材子孫偷賣者,查明情由,請總管並族長到祠秉公責罰。」如果是外姓人偷伐者,查明之後,令其賠栽,並歸還所伐之木。」歷史上因為家族祖墳地被人覬覦的官司時有發生,雍正年間,英山蕭氏四世祖妣墓地為豪強侵奪,蕭氏十六世子孫,告官多年,有人勸其中止,他們說:「吁!祖墓莫保,死且不休,遑為家室計。」最後雖然財產典賣一空,但保住了祖宗墓地。「夫人之有祖墓,猶樹之有本根,天下無根而垂條結繁者,未之見也。」(註:《蔣蕭氏宗譜》九修卷一,「為祖毀家記」。)祖墳對於活著的族人來說,是一個精神的依靠。祠堂供的是神主牌,墓地是祖先棲息地,子孫的歲時祭祀活動就在這兩地舉行。

(五)族長

為了有效管理宗族與家族事務,每一宗族與家支都要推舉負責人。明清時期大的宗族一般設總管一人,族長一人或多人,管理日常事務。族長一般是德才兼備的長者,「族長齒分居尊,統率一族子姓,評論一族事情,公平正直,遇事輒言,乃其職也。」族長是家族的權威,對外見官、交涉與其他宗族的關係,對內理家族內部事務。具體說,族長職責有三點:一、協助宗子主持宗族祖先祭祀。正旦、清明、中元、冬至都是祭祖的日子,凡是設立了宗子的宗族,族長協助主持祭祀。如果沒有設宗子的家族,就有族長獨立主持祭祀。二、管理族產。三、主持調解家族內部矛盾,公平判決家族內部爭端,懲戒違反家訓族規者。四、代表本家族與官府及其他家族交涉協調。

在宗族之下,有不同的家支,這些家支俗稱房頭,各房頭有房長,房長也是經家族推舉而產生,他管理本房事務,如《餘姚江南徐氏宗范》:「族中支派繁衍,似不可以一二人主之。每房各立房長,以聽一房鬥毆、爭訟之事。」如果與外房交涉,先有房長之間共同協商處理,不服,再稟告族長、宗子等會族公議處理。族長、房長是家族事務管理的執行人,如果他們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從原則上說,族眾可以通過公眾會議將其罷免,重新選舉新的家族領導。但是從擔任族長、房長的情況看,他們大多是本族的「殷實之人」,一旦掌握族權後,不見得輕易改變。他們擁有極大的權力,如山西尉遲氏,自唐至清沒有分家,其家族管理的方法是,在族中先選有才行者為族長,有事到宗祠處理。「有公案,有鈐記,凡族中事,皆聽其一言以進止,無敢違。」繼任族長由前任族長推舉,他人不得干預。蘇州范氏也是一大族,推選一人為族長,「設公案,聽斷一族之事。」如果族長更換,在辦交接儀式時,一定要穿公服,儼然品官的工作的職位交接。家族祠堂類似家族衙門的作派,在各地並不鮮見。

(六)家訓族規

家訓族規是明清家族組織的民俗要素之一,從它的文化性質看,它是上下層文化的融合,上層的統治意識與下層的自治意識在家訓族規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現,就其思想內容看,它是儒家倫理思想在家族社會的具體實踐。家訓族規中同樣貫穿著儒家的思想原則,儒家的教化觀、倫理觀通過文人士大夫的灌輸與家族範本的標舉,成為家訓族規的精神內涵。隨著社會歷史的變化,家訓族規在不同的時期顯現出不同的形態特點。

在隋唐以前,家族形態主要表現為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由貴族家庭成員與依附他們的親族或家奴組成,世家大族內部關係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會禮法制度約束子弟與部曲,並不需要另立對家族成員具有同等約束力的族規,對於家族成員以勸誡為主,強調精神的認同與思想的規範。這一時期的家訓表現突出,其中以《顏氏家訓》最為典型,「古今家訓,以此為祖。」

隋唐以後,隨著世家大族的分崩離析,庶民家族興起,以道德倫理為勸誡內容的家訓這時也開始向家法族規方向轉變,以適應家族社會的新變化。當庶族家庭直接面對的是國家朝廷的時候,他們需要一套協調國家、地方、家族的規條。同時國家亦通過文人士大夫這一中介將國家意志貫徹到社會基層。唐後期,出現的陳氏《義門家法》是流傳至今的最古老的家法族規。陳氏出自陳後主之弟,唐朝前期遷居江州德安縣太平鄉常樂里永清村,在這裏建書堂,撰家規,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奉旨分家時,已同居十餘代,歷時 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唐朝時其六代傳人江州長史陳崇,認為:「治家不可不立綱紀。」於是訂立家法35條,規定了家庭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應遵守的規則,並明確規定違反家法的處罰措施。

懲罰規則是家法族規與傳統家訓的根本區別,家訓是以諄諄告誡的方式教而不罰,家訓重在精神教育;家法族規以條約規範的形式要求家族成員認真履行,以懲戒的辦法保證族規的實行。宋代在理學思潮的激勵下,宗族復興成為一時之風氣,理學家張載、程頤、朱熹等不遺餘力地鼓吹恢復古代的宗法制度,以「收宗族,厚風俗」的方式「管攝天下人心」(程頤語)。蘇洵、歐陽修帶頭重修族譜,並形成歐、蘇兩種修譜體例。在族譜的卷首部分往往列有本族的譜例族規,如臨安錢惟演訂立的《譜例》就涉及到家庭倫理、婚姻、祭祀、教育等多方面的行為規定。

雖然唐宋時期開始強調家法、禮法,出現強制性的族規,但其家法族規還帶有前代家訓性質,社會上出現了諸多家訓與族規混合的家族規範。如司馬光的《家范》、《家儀》、袁采的《袁氏世范》、陸游的《放翁家訓》、朱熹的《朱子家禮》等,都貫徹著古代社會的禮制精神。元明以後,家法族規中雖然仍有著家訓的因素,但其懲戒規條增多,懲罰強度加重。如果說唐宋家法族規以教化為主,懲戒為輔的話,那麼,元明以後的家法族規以限制懲罰為主,教化為次。古代社會家訓族規的地位變化與封建政治對民間社會的控制程度漸趨加強以及統治政策變化相關,明清時期帝王親自過問、干預家法族規的撰寫,並在全國樹立家法族規範本,如朱元璋對浦江鄭氏的褒獎,規條細密的鄭氏《義門規範》成為明清社會的族規的榜樣。

家訓族規的主旨是以儒家倫理道德原則規範家族成員的思想與行為。家訓是勸誡性規範,重在言教,沒有強制措施;家法族規是禁止性規範,有明文的懲罰規定,以保證家法族規的實施。

明清以來家訓族規的主要內容有:第一、孝悌。「百善孝為先」,孝悌是家族倫理的核心,家訓族規首倡孝悌。第二、耕讀為本。「耕讀傳家久,詩書濟世長」的門聯常常見於鄉村老屋。鄉民對娼優隸卒等賤業十分不齒。第三、修身。節儉勤業、尊師重道、正直廉潔、恪守禮教等修身標準。第四、整肅門戶。嚴格區分男女界限,不得非禮接談。第五、嚴守尊卑秩序。第六、善擇婚姻。注意門當戶對。第七、慎選繼子,以防家系的紊亂。第八、喪葬宜儉。宗族事務主要有以下內容:管理宗族的機構,宗祠活動,族產管理,族譜編修,祖墓祭掃,族學教育,尊卑區分,族誼互助等。此外為調整與鄉里社會及國家的關係,家法族規也作了許多具體規定。如和睦鄉鄰、規避詞訟、不損他人、調解糾紛、捍衛宗族、嚴懲盜賊、保護環境、按時完糧納稅、莫談國事以及禁入會黨等。

從家訓族規的具體內容看,它主要功能在於調節個人與家族、社會的倫常關係,以保證家族的生存與發展,具體說來有如下三種功能:

( 1)以孝悌之道為禮俗之本,強化家族內部的倫理關係。孝悌之道,是家訓族規中大力提倡的內容,認為孝悌之道是與血緣關係共生的天然的人倫之道,人倫之道是宗族凝聚的粘合劑。《白虎通》在解釋「族」字時說:「族者,湊也,聚也。謂恩愛相依湊也,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有會聚之道,故謂之族。」《孝經》將孝道視為「天之經,地之義」。因此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需遵循這一家族倫理,雖然說無論長上還是子嗣都要受到家族倫理的約束,如宋人以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為「相須之理也」。但在傳統社會家族內部長幼尊卑的等級區別嚴格,家訓族規中的孝悌之道主要強調的是下對上的孝敬,強調弟子對尊長的順從,如清咸豐年間制訂的湘陰狄氏《家規》有「入孝出弟,弟子宜然,屬在梓桑,尤當恭敬。倘不孝子弟,出言無狀,冒瀆尊長者,帶祠撲責。」的嚴格規定。對於那些「大不孝」、「大不悌」者,處罰更為嚴厲,如削除族籍,逐出家門,在明清時期的某些家族中甚至可能被家法處死。當然對於那些有顯著孝道行為的族人,要多方獎勵表彰,有的還要向朝廷申請旌表,在鄉里樹碑,在族譜立傳。孝悌之道作為調和家族內部關係的行為準則,在團聚宗族,維持家族倫理秩序上發揮著獨特的作用。

( 2)以誠信忠厚為修身之本,模塑傳統社會的理想人格。家訓族規中有相當部分內容是人格修養的內容。治國平天下是古代士人的理想抱負,修身齊家是家族子弟向上努力的第一步,家訓族規重視對家族成員的人格教育。由於習性的養成與人在成長過程接受的教育內容有著密切的關係,因此傳統家訓中強調童蒙的人格教育,所謂「教婦初來,教子嬰孩」,有關訓子、教子、誡子、示兒的內容在古代家訓中佔有相當的比重。高攀龍《家訓》強調教子作人的標準是「以孝弟為本,以忠義為主,以廉潔為先,以誠實為要。」誠實、忠厚、孝順、廉潔是家族成員應具備的品格。早期教育有利於人格的完善,著名的《鄭氏規範》對子孫嚴格要求,小兒五歲學禮,八歲入學,教學,「必以孝弟忠信為主」;規定子孫不得惑於邪說,溺於淫祀,求福於鬼神;待人接物「當務誠樸」。家族對子孫的早期教育既是為家族養育傳人,同時亦為國家培養了道德之士。《鄭氏規範》告誡「子孫倘有出仕者,當早夜切切,以報國為務,撫恤下民,實如慈母之保赤子。」要求從政的子孫忠心為國,對於行為不端的子孫,堅決清除出族,「子孫出仕,有以贓墨聞者,生則於譜圖上削去其名,死則不許入祠堂。」(註:浦江鄭氏《義門規範》,成都文倫書局宣統二年本.)在這樣一種家族文化的教育約束之下,家族子弟為人處事必定三思而後行,應該說有利於培養國家社會所需要的忠良之士。

( 3)以勸誡懲罰的禮俗規條,規範家族成員行為,補足國法。家訓族規作為一種家族性的禮俗規範,它是基層社會自治的有效方式。家族成員朝夕相處,「德業相勸,過失相規」,家訓族規對民眾的約束直接而細密。它對民人的行為規範有兩種表現,一是通過倫理教化,使人們自覺養成具有愛敬之心,行為得體,舉止合乎禮數的好子弟;二是以懲戒條例,明確要求遵循家法族規,與國法律條。在各式家訓族規中無不具載奉公守法的條文,其中,特別強調稅糧的完納。民戶是國家財稅的來源,賦稅的征納歷代都是一件棘手的事務。家族作為基層的社會組織,它在催促交納賦稅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事實上,家族為了協調與國家社會的關係,也在這一方面,積極配合了國家行為。在家訓族規中,交賦稅,急完糧的條文常處在顯著的位置。明人姚舜牧《家訓》在勸誡子孫時亦引諺雲「若要寬,先完官。」並說「守本分,完錢糧,不要縣官督責的,是好百姓。」在這種勸勉之下,人們往往不能有拖欠之心。即使有拖欠者,有的族規對此也有強制的規條,「除飭令完納外,帶祠重懲,以免效尤。」這樣的家訓族規對於國法來說,是一個有效的補充。同時,對於賭博、偷竊、遊手好閒、從事賤業者,都嚴厲禁止,光緒《合江李氏族譜》:「族禁六條」:一、禁當差,嚴禁子孫充當各色隸役,違者,「譜削其名」。二、禁為匪,族中子孫,如有犯者,「預行逐出,屏勿齒,譜削其名」。三、禁入會,禁止加入哥老會等,「族中子孫,不得聽其引誘。」違者,「譜削其名」。四、禁從教,白蓮、聞香等教,「皆系妖言」,不可學習、信從,「惟宜守孔孟之規,勿為邪說所誘。」違者,「譜削其名」。五、禁出家,「族中子孫,不得甘於削髮、易服。」違者,「譜削其名」。六、禁自賤,優伶等諸樂戶,生、旦、淨、末、丑,均系下流,娼妓猶甚,「族中子孫,宜世保清白,不得自甘下賤。」違者,「譜削其名」。這六條禁規,十分符合儒家的倫理政治規範,使家族成員的行為符合地方社會、國家治安的需要。正如一部族譜自序所說:「家乘原同國法,家法章足國憲。況國法遠,家法近,家法森嚴,自有以助國法所不及。」(註:同治十年《武陵熊氏四修族譜》卷首,《宗規十則》.)

家法族規因為其與民人關係密切,它在相當程度上具有教化民眾、團聚宗族、聯繫鄉里,保障地方,安定社會,服務國家的社會文化功能。在晚清社會家訓族規亦隨著社會文化環境的改變,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增添了相應的民主內容,以及一些文明條款,最明顯的是對教育的獎勵與重視。

上述諸項是構成家族組織的基本要素,同時也是家族組織存在的前提與條件。

二、明清家族共同體組織結構民俗

家族組織是一個活動的有機體,它要保持正常的生命狀態,就必須不斷地進行各種自我調整與更新擴張活動。人們對宗族組織結構的建立與調整遵循一定的習俗慣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分家。宗族內部隨著世代的延續、人口的繁衍,不斷地分櫱出新的家庭。分家習俗有相對確定的模式,傳統兄弟分家,一般由族長或舅父或姑夫來主持,立有分家契約,將祖產與兄弟要承擔的義務公平分割。契約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由家族保障實行。「兄弟分家,義讓為美。不得霸佔,以失手足之情,而傷父母之心。有恃強攘奪者,族長查明,押號均分,照攘奪之多寡,酌量處罰。」如廣東洪氏宗族的分單格式如下:

「立分關兄弟某某等,今因家務紛紜,勢難總理,兄弟相商,已議妥當。爰請族老親戚將祖父遺下產品、田地某處搭勻均分,拈鬮為定,已極公平,各宜和合,照依關書,永遠管業。如敢違抗,又起爭端,即鳴親族,共同攻訐。恐口無憑,立此關書,同樣各執一本存據。立分單兄弟某某某某某某」

這一分單只說到了財產的分割,而沒有涉及對父母贍養義務的劃分。按照禮法規定父母在,兄弟是不能分家的,父母亡故,弟弟未成家,也不能分家。但在明清時期民間常有「兒子娶婦,輒求分異」的事實。(註:顧炎武《日知錄》卷十三,分居.)

兄弟均分財產是中國傳統的分家習慣,無論嫡出還是庶出都有權分得家產。但是晚清在一些地方,有長房酌提田產,以為奉祀的資產。如陝西華陰縣習慣,「兄弟分產,須為長房酌替田產,以為奉祀之用,曰祀田。蓋猶宗法重大宗之風雲。」華陰縣還有「長子不離祖房」的習俗,如果分家時兄弟多,房子不夠分配,祖屋通常分給長子。湖北竹山、京山、通山、巴東、潛江五等縣也有分家時,提長房田的習慣。福建晉江民間分家析產,「長子應分雙份,」即使是養子也同樣得雙份。福建蒲城習俗重視長子,「其分產不論家資厚薄,先抽出父母養膳,再抽長子長孫產業,名為手澤。」其他諸子均分。由此可見在宗族社會之下,長子在分家方面佔有一定的優勢。當然在家族生活中,長子也有相應的責任。比如祖先祭祀,對未成年家人的照顧等。

(二)立族。即建立新的宗族組織。宗族總是處在不斷的分櫱的過程中,隨著歷史的推移與家系範圍的擴大,人們為了便於宗族活動的開展,一般在遠祖的名號下分立宗派房支,使血緣關係親密的宗族成員能夠有效地凝聚在一起。立族通常要設立族產、建立祠堂、編修族譜,以及成立宗族管理組織。在立族的過程中有三項重要條件:一是時間,宗族形成有一個歷史過程,一般在始祖以下五至六代才能形成,大約在 150年左右;二是人口,宗族實體需要有一定的人口規模,如果世代單傳自然形成不了宗族。一般來說人口隨著代際推移,呈幾何級數增長,到了相應人口規模之後,自然可以立族。三是有共同的始祖,世系清楚。族人有一個共同確認的血緣祖先,始祖是家族的根本。徽州宗族大多以始遷祖為始祖。但要立族的話,僅知道是一個祖先的後裔還不夠,必須明確世系的昭穆等次,「奠世系,序昭穆」才能形成一個宗族。誠如歙縣《方氏族譜》卷七《家訓》所說:「一家之人,高曾祖考,子孫玄庶,門分戶別,眾而為族。族至千百,稱之為故舊。然必喜慶相賀,憂戚相吊,疾病相問,患難相扶,乃之為族。苟昭穆紊而名分失序,親疏隔而情愛不通,方圓相合而判然不相聯屬,秦越相視而邈然不相關係,則路人而已矣,何族之有?」明白了同祖之人在宗族世系中的名分位置之後,人們之間的互相親愛才能符合宗法倫理關係,宗族才能有穩固的秩序。因此昭穆世次是立族的重要原則。

明清時期宗族組織已經超出傳統的五服範圍,擴大一村,一鄉,或者範圍更廣,而「五服」成為初級的房支組織。

(三)入族。因婚姻和生育而新增的人口進入宗族需要一個認定的過程。外姓女子因婚姻進入本宗有特定的儀式,新婚之後有一個告廟的儀式,古代稱為「廟見」,即到祖廟去拜見列祖列宗。光緒浙江山陰《安昌徐氏宗譜》規定,「婚嫁先期具一張紙,遍告族人,曰:第幾男與某氏議婚,今擇某月某日親迎,謹告。遇春祀之日率新婦拜祖宗,見尊長,領宗帖。」就是說,娶新婦入族,要周知族人,並且要在祠堂拜見祖宗、接受尊長教訓之後,才能領到加入宗族的文書。按照一般族規,只有經過正規婚姻程序的人即明媒正娶者才能以「正配」的身份列入族譜,其他人只能簡單記載「某氏」。新生子孫入族分「報丁」和「入譜」兩個步驟。報丁有兩種形式,一是隨生隨報,二是在一年中規定的時間上報。家族有專門的丁簿,用以登錄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族譜只收載成年或已婚的男子。只有入譜的人才能算宗族的正式成員。女嬰出生也要註冊,但不告於宗廟,她們以後載入夫家族譜。如果家族成員大逆不道或有惡行醜事,一般要削去他的譜號,以示懲戒。

(四)合譜。兩個家族的族譜上所載的祖先相同,證明是同源分流的關係,為了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繫,雙方協議合併成一個宗族組織,稱為「合譜」。合譜要舉行盛大的儀式,建立祠堂、修撰新的族譜。有的宗族為了擴大影響,依附望族,望族願意收留,稱為「認宗」、「歸宗」。清人趙翼曾說:「世俗好與同姓人認族,不問宗派,輒相符合,此習自古已然。」這種依附望族的做法在歷史上並不少見,通過聯宗合譜的方式,宗族勢力遠超出聚落範圍。如天下第一家的孔氏宗族,就是全國統一族譜,統一字派。

三、家族共同體成員參與的民俗活動

宗族或家族作為一個特定的組織,其組織內的成員經常會參加一些集體性的民俗活動,宗族成員集體參與的民俗活動主要三類:

一是人生禮儀等家族大事。人生儀禮是家族的重要生活程序,作為家族的子孫,他的誕生、婚慶、死喪都是家族大事,家族成員相互扶持幫助,「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悲喜與共。如安徽壽州《龍川家規》所說:「喜相慶,戚相矜,貧賤富貴何分論。」男丁一旦出生,家族成員都會前往賀喜,作湯餅會,喝滿月酒,送周歲禮。子弟成年,給家族增加新成員,家族一向重視,傳統作法是在祠堂舉行加冠成年儀式。明清時期,冠禮只在少數遵守古禮的士紳之家單獨舉行,一般人家都將其作為婚禮的前奏,在男子婚前一日舉行,如山東平度「冠儀久廢,惟初婚者謁其宗祠,遍拜宗戚、姻婭之長者。」江蘇震澤「至將婚之前一日具冠,命贊禮者冠之,其冠多出親長所賜。其女子將嫁而笄,及冠笄之日並以上頭糕送親鄰,則與昔無異」。宗族長輩是成年禮的主持者,家族內成員前來致賀,成年者以向親鄰送上頭糕作為自己成年的告示。婚姻是人生大禮,男女結合在傳統社會並非個人私事,是「合二姓之好」。家族成員的婚禮在宗法社會更是受到特別重視。廣東寶安《南頭黃氏族譜》在族規中明確規定,「凡子姓婚娶者,於親迎吉夕,必先虔謁祖祠,然後歸家堂拜。蓋夫婦家室,人倫造端,禮莫大焉。」婚禮首先要在家族祠堂祖先那裏見證,然後歸小家行禮。作為家族大事,這樣的儀式活動自然是家族成員的集體活動,「當其娶日,亦必會諸族男女。或茶,或飯,或酒,或饌,隨家豐儉勿論。」聚會不在於物質生活是否豐盛,而在於這是一項家族集體親密接觸。族人死亡是家族社會的重大事件,「生相親愛,死相哀痛」是家族的倫理,守靈送葬等都有家族成員集體參與服務。家族內「凡喪葬,悉依五服行喪禮。袒免者,服孝七日。擇葬之日,服孝送之。」在家族社會喪禮是送別家族成員的隆重儀式,本族人等要依他與死者的關係遠近穿戴不同服制的孝服,並決定守喪的時間。

二是宗族公益活動,包括家族內成員之間的相互救濟與資助。「患難相恤」,是家族成員間的義務。在傳統社會人們經常面對各種各樣的生活危機,比如因天災人禍家庭面臨生活的窘境,這時家族就要動用族產或家族內殷實人家予以接濟或救助。家訓中常有睦親族的條文:「恤其孤寡,同其好惡,貸其貧急,」是族黨的職責。明朝萬曆年間制訂的《餘姚江南徐氏宗范》特別提出:「宗中子侄,或有志趨善,貧不自給,而勉強自守者;或少婦新寡,貧不能存者,族中務要會眾量力扶持,以將順其美。如有強沮公議,不肯成人之美者,眾共攻之。」族人有扶危濟困的義務,如果不遵守公眾意見,人們會一致予以譴責。常熟《丁氏義莊規條》規定了諸多具體的救濟條件,如「族中凡喪嫡室而遺有子女俱幼者,於應給月米外,加給月米一大口,制錢伍百文。俾失恃子女,稍得體恤,俟滿十六歲停給。」「族中娶婦,給錢七千,無子續娶,給錢伍千。嫁女給錢伍千。喪葬力乏者,拾伍歲以上,不論男女,葬費給錢伍千,喪費給錢叄千玖。」「族中陸旬外鰥獨,及十六歲以下孤子女,除月米應給外,每年俱給錢七百文。孀寡給錢一千文,俟其子孫年及二十歲停給,無子孫則常給。」常州《毗陵長溝朱氏祠規》:「赤貧與有廢疾不能舉火者,公祠每月給米一斗五升,以救殘喘。」家族救濟是家族公益活動的主要內容,也是保證家族和諧穩定的要件。家族公益活動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資助家族子弟讀書向學,參加科舉考試。具體作法有二個,一是族內延聘教師教學,讓貧困子弟能夠受到教育,並能夠完成學業。長溝朱氏祠規,立義學,「族中貧不能延師者,俱送子入祠讀書。」二是直接資助族內年輕人出外求學,提供科舉考試的盤纏。對於取得學校畢業證書與科舉功名的人予以物質獎勵。常州丁氏義莊規定,族中子弟赴考,縣試給錢壹千文,府試叄千文,院試貳千文,鄉試七千文,中式家加錢拾肆千文。會試給錢三十千文,「均臨行支取」。

三是歲時節日的特定祭祀與聚族活動。祖先祭祀是宗族組織的重要活動形式,人們通過對祖先的祭拜,表達報本的誠心,加強宗族成員之間的情感聯繫。明太祖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義門鄭氏,在明初由宋濂幫助修訂了《鄭氏規範》,在「規範」中明確規定,「四時祭祀,其儀式並遵文公家禮。然後各用仲月望日行事,事畢更行會拜之禮。」四月初一是始遷祖生日,宗子奉神主於有序堂,「集家眾行一獻禮。復擊鼓十五聲,令子弟一人,朗誦譜圖一過,曰明譜會,圓揖而退。」在年節、寒食、十月初一,子孫上墓祭掃。徽州祁門程氏重視祠祀,「追宗報本,莫重於祠。」對於宗祠的祭祀,每年除夕、正旦,「少長畢集,照次敘拜,各房為首者各備果酒,奠後相慶。」此外,中元、冬至之祭,同樣是大型的宗族聚會,「五房十八歲以上者畢集,因以受訓受事,其義深矣。」祭祀之後,有散胙的儀式,與祭者可以領到一份祭品。在明清民俗中元日拜年也是從祭神開始,再集中在祠堂拜祭祖先,然後是給家長拜年及家人互拜。清代蘇州元旦稱為歲朝,「比戶懸神軸於堂中,陳設几案,具香蠟,以祈一歲之安。」

家家掛祖先的畫像,家人、親族在年節中都要拜祭祖先,時間一直延續初三、初五、初十,至到正月十五,名為「拜喜神」。

明清時期家族組織通過規訓與互助,懲戒與救濟的靈活手法,團聚族人,家族組織民俗要素與組織結構的完整,奠定了家族共同體組織在基層社會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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