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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2013年第4期簡訊 
					
					關於修改《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管理辦法》的決定 
					
					(2013年9月21日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時代發展,現對2010年11月20日,宗親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總則 
					
					⑴把“族親的民間組織”修改為“族親的社會團體組織”。 
					⑵在“開展宗親聯誼”之後增加
					“宗族文史研究”。 
					二、第一章 組織機構 
					
					⑴第一條 在“由宗親聯誼會”之後增加“理事會”。 
					
					⑵第四條 在“可以聘請顧問”之後“或名譽主任”五個字刪去。 
					三、第二章 工作職責 
					
					⑴第七條的第二段在“管委會顧問”之後“或名譽主任”五個字刪去。 
					⑵第九條
					在“並報送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之後增加“常務理事會議”審核使用。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管理辦法 
					
					(2009年11月7日,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審定試行。) 
					
					2010年11月20日,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根據2009年11月
					7日,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審定的《基金會管理辦法(試行)》第一次修正。 
					2013年
					9月21日,聯誼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根據2010年11月20日,聯誼會第五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修正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二次修正)。 
					  
					總 則 
					
					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基金會(簡稱南山陳氏基金會),是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設立的校尉公派下全體族親參加的社會團體基金組織。其目的任務是廣泛募集資金,存入國家金融機構,定期結算提取利息,作為維護祖業祖跡,進行宗祠文化交流,開展宗親聯誼和宗族文史研究,祭祀先祖等族務活動的補充經費;今後,經多管道籌資,在基金數額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可撥出部分利息收入,用於獎勵、支持培養吾族優秀人才。 
					
					南山陳氏基金會的一切活動,依據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共產黨的方針政策,並遵守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章程。 
					
					南山陳氏基金會設立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在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管委會的組成人員名單,由宗親聯誼會理事會理事長會議推薦,經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常務理事會議通過確定。管委會全體成員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管理辦法的義務。 
					第二條 管委會每屆任期五年,與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三條 管委會設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一名和副主任、委員、秘書及會計、出納等辦事人員。管委會主任由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理事長兼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秘書和辦事人員在管委會委員中推選。
 
					
					第四條 管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顧問,但名單必須報請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理事長會議認可。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管委會按照南山陳氏基金會管理辦法進行工作。 
					
					第六條 管委會廣泛宣傳弘揚我族的祖德宗功,提倡學習現代有特殊貢獻優秀人物的高標昭質和事蹟。 
					
					第七條 管委會應密切聯繫海內外廣大族親,熱情接待和幫助移居異地的宗親前來尋根謁祖,發動廣大宗親慷慨解囊支持基金會。捐資數額及次數不限,以個人或支系名義捐贈都應受到熱情的頌揚。 
					
					    凡捐資(人民幣,下同)二百元及以上者刻碑留念;五千元及以上者,由“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發給獎狀表彰;一萬元及以上者,聘請為南山陳氏基金會管委會顧問;五萬元及以上者,以“永春小岵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名義送匾紀念。 
					
					第八條 管委會設立基金專門帳戶,嚴格管理到位資金,本金不得提取,確保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認捐的資金到位後,應隨時辦理收訖手續,並當面提交捐資人或捐資單位負責人收執,並於當天或次日存入開戶銀行,及時入帳,定期列榜公佈。 
					
					第九條 管委會應按時結算基金利息,並如數繳交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財務部門;每年年終進行財務決算,並報送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審核使用,帳目公開。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管委會的辦公費用,由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財務部門統付。 
					第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修改,由南山陳氏宗親聯誼會理事會理事長會議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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