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圖文共賞 »

最早離婚協議書放妻書:不見“逐”“棄”等字

作者:   來源:北京日報  更新時間:2012年06月28日

最早離婚協議書放妻書:不見“逐”“棄”等字

與現代人離婚往往水火不容不同,你恐怕沒有想到,唐宋時代離婚文書放妻書中,竟有如此寬懷文雅的文字。甚至,放妻書的文中,還有善良美好的祝願: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掃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那麼,唐人離婚都講究好合好散嗎?當時的離婚制度究竟是怎樣的呢?

 

水火不容和諧告終——放妻書是迄今最早離婚協議書

1900年,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批古代文獻,被統稱《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1941年,日本學者仁井田升發表了《敦煌發見唐宋時代之離婚書》,最早介紹了其中的放妻書。目前,已發現放妻書12件,英、法藏10件,俄藏 2件。

最新的敦煌學研究認為,這批放妻書是我國迄今發現的最早離婚協議書,其年代跨越唐末至北宋年間,約在西元 9世紀至西元11世紀前後。放妻書的格式是:首先講理想的婚姻應該是怎麼樣;其次講現實的婚姻狀況,亦即離婚的原因;最後説明離婚善後事宜。

放妻書的不同尋常之處在於,極不和諧、乃至水火不相容的婚姻關係,最後又以極其和諧的方式告終。廈門大學歷史系教授楊際平先生在《敦煌出土的放妻書瑣議》一文中認為,這似乎有點令人難以置信,但敦煌所出的離婚樣書的基調卻正是如此。

在已發現的明清時期休書中,往往語氣生硬,遣詞造句非常絕情。古典名著《喻世明言》中描述蔣德休妻,在休書中點明“妻王氏多有過失,正合七齣之條”。新近發現的一份鹹豐三年的休書,立休書的趙姓男子寫道:“妻勾氏不守婦道,凡事不讓不忍,多嘴多舌,搬弄是非,雖經多次勸解,惡行不改……”反觀敦煌放妻書,語氣都很緩和,只有“相離”、“分離”、“離別”、“相別”之類詞彙,絕不見“斥”、“逐”、“棄”之類字眼。

不僅如此,放妻書還十分強調夫妻間的情愛與感情:如夫妻間應“恩深義重”、“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生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夫妻語讓為先……夫取妻意,妻取夫言”、“恩義深極,貪愛因濃。生前抱白頭,死後要同於黃土”。這與傳統禮教婚姻傳宗接代的觀念迥然不同。

有意思的是,放妻書沒有單方面指責,而是將造成婚姻、家庭關係緊張的責任,分攤給夫妻雙方,如“妻則一言十口,夫則反目生嫌”、“夫若舉口,婦便生嗔;婦欲發言,夫則拾棒”等等。進一步,放妻書都強調宿世姻緣,或雲“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年結緣,始配今生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宿世冤家,故來相對”;或雲“夫婦之禮,是宿世之因。累劫共修,今得緣會”等等。認為現實婚姻中夫妻感情的嚴重衝突,乃至感情完全破裂,都是“宿世冤家,今相遇會”所致。既然如此,其出路也就只能是冤家宜解不宜結,好説好散。

或即基於這種認識,放妻書會拿出一段祝願對方,如“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

 

放妻書中藏有“放夫書”——唐朝女子再嫁不為失節

早在1941年,仁井田升認為放妻書中的“放”字,反映了夫妻關係中妻子地位的低賤。

多數敦煌學專家學者對這一觀點並不認同,“放”字乃放歸本宗之意,本身並無低賤的含義。在已發現的12件敦煌放妻書中,也有一些別的名稱,如夫妻相別書文樣、女及丈夫手書樣文,更顯示出雙方的主體地位。這説明在晚唐和北宋初年時期,女子在婚姻關係中,要比後世的明朝和清朝地位高。

放妻書中,也有一篇獨特的“放夫書”,名為“宋初留盈放妻書”。從格式上看,這篇放妻書講的是丈夫富盈和妻子阿孟離婚,但文中卻出現了“對眾平論,判分離別,遣夫主富盈”、“自後夫則任娶”字樣。放妻書中的“放妻”,是因為在夫係家庭制下,妻子一般是從夫居,因而在離婚場合,通常也就是妻離夫家,按此件文書所反映的婚姻情況,這篇放妻書本應題為放夫書。專家認為,當時基本上都是從夫居,離婚書絕大多數也是題為放妻書,所以阿孟與富盈離婚時就借用現成的放妻書的格式,加上阿孟與富盈離婚的具體內容,便成為以放妻之名、行放夫之實的離婚書。

楊際平先生提出,放妻書是用作離婚樣本來參照使用的,體現了民間離婚的實際情形,具有普遍意義。也許,這一“放夫書”恰恰反映了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唐朝女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動性,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

從史實來看,唐朝妻子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唐人範攄在《雲溪友議》中就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秀才楊志堅嗜學而家貧,妻子王氏便向他索要休書離婚。楊志堅無奈,賦《送妻》詩一首,王氏拿上這首詩,到官府請求離婚,州官顏真卿認為王氏嫌貧愛富乃“污辱鄉閭,傷風敗俗”,判處打二十板,準其改嫁,以示警戒。同時,贈楊志堅布帛二十匹、米二十石,並留任署中,還將此事公之於眾。此後數十年間,江右之地不敢再有休夫的妻子了。

有歷史學專家專門統計了唐朝公主的離婚率情況,結果發現唐朝公主離婚再嫁的不在少數。據統計,唐朝公主總數是198個,除去34個早夭或當了道士的,有過婚史的不到164位,其中有再婚、離婚史的就高達28個,接近20%。

 

財產分配赫然在列——和離早已寫入唐律

現代人在離婚協議時,往往糾結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但在周秦以後的中國古代,這兩項都不成為問題。子女的歸屬,按慣例都是歸男方,女方對此無權爭議;漢律規定:“棄妻,畀所齎”,意思是離婚時,女方可帶回陪嫁物,但不能參加對男方家財的分割。

在敦煌放妻書中,財產分配赫然在列。放妻書表明瞭“所要活業,任意分將”、“所有物色書之”。有敦煌學者據此認為,當時夫妻和離時如果一方需要扶養,雙方可以協商且雙方的父母可以參與;扶養可以採取給付“衣糧”之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給付;扶養只持續一定時間。

麼振華在《唐人離婚探析》一文中提出,敦煌放妻書中的離婚屬於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唐代以前,已有和離現象,單用法律規定和離,則自唐律開始,唐律規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這在當時是相當進步的措施了。

其實,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和離”,只是唐朝離婚的三種制度之一。唐朝法律還規定了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制離婚。“義絕”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與妻的親屬之間或妻與夫的親屬之間、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發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如毆打、殺害、姦情等,不論夫和妻的意願如何,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刑事處罰。

另外,夫方單方面提出的強制離婚,即“出妻”也是當時的一種離婚形式。“七齣”作為離婚的條件,在西周就已出現。《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即所謂的“七去”,也叫“七齣”。“七去”包括“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但也有“三不去”,也叫“三不出”:“有所娶無所歸,不去;餘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也就是如果妻子無處可去,如果妻子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時夫家貧苦,後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不能休棄妻子。但是,對於“七齣”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

麼振華認為,唐朝和離不會超過離婚比例的三分之一。和離可能處於雙方自願,但又以父母做主為前提,因此它只是“七齣”、義絕的補充。另外,由於古代男尊女卑,男子往往掌握著婚姻的主動權,加上經濟等因素的考慮,女子往往是婚姻的弱者。放妻書達成的和離,其中很可能至少有一半以上是男子提出離婚,而女子被迫同意的。

 


 

兼顧傳統和自由 愛爾蘭人婚期可選擇1到100年

1937年愛爾蘭憲法明確規定了“任何法律都不得允許婚姻關係的解除”,也就是禁止離婚。無論何種原因離婚,都被視為違背誓言而不被允許。

愛爾蘭大約有 92%的人信仰天主教,在天主教的教義裏,離婚是一種罪惡的行為,這是最初憲法規定禁止離婚的一個主要原因。男女結婚時需在教堂裏互相承諾:“只有死亡讓我們分開”。

愛爾蘭人以高度的智慧,創造了一種兼顧傳統和自由的婚姻制度。男女雙方在結婚時,可以協商婚姻關係的期限,從1年到100年不等。期限屆滿後,若有繼續生活的意願,可以辦理延期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係自動解除。辦理結婚登記的費用,也因婚期的長短而不同,如果婚期為1年,需要2000英鎊,相當人民幣 2.6萬多元。但如果結婚期限是100年,那麼登記費用僅僅50便士(0.5英鎊),也就是説,婚期越長,費用越低。

愛爾蘭人婚期不同,結婚證書也不一樣。婚期為 1年的新人,得到的是厚如百科全書般的兩大本結婚證書,裏面逐條逐項列舉了男女雙方的各項權利義務,以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小到清潔修理,大到生育教育,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可謂是一本完善的家庭相處條例;而婚期為100 年的新人,得到的結婚證書只是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市首席法官的祝福語:尊敬的先生、太太:您是否知道,您的左手對右手,右腿對左腿,左眼對右眼,右腦對左腦究竟應該承擔起怎樣的責任和義務?其實他們本來就是一個整體,只因為彼此的存在而存在,因為彼此的快樂而快樂。下麵印著一行大寫的字母:祝你們白頭到老。

除了愛爾蘭,菲律賓、馬爾他、巴拉圭、安道爾和聖馬利諾 5個國家的法律同樣不準離婚。

 

世界離婚之都:美國裏諾

《亂點鴛鴦譜》是好萊塢1961年出品的一部電影,由克拉克蓋博和瑪麗蓮夢露等主演。片中,夢露飾演的羅斯琳來到裏諾鎮,跟一群“不相稱”的人做了朋友,包括成熟的牛仔、悲傷的飛行員、機械師以及騎術表演者等。他們的背景各不相同,他們的婚姻故事曲折離奇。

片中的內華達州裏諾鎮,在上個世紀20至50年代離婚率全球最高,有著“世界離婚之都”之名。當時,美國大部分州的法律規定,過錯原則是惟一一種可供選擇的離婚理由。但裏諾推行“無責任離婚”——離婚無需理由,只要住夠規定的時間,交一定的費用就可離婚。到1931年3月,到裏諾來離婚所需的時間被縮短到6個星期。那時,到裏諾來離婚的人把賓館、農場、牧場、小別墅甚至家庭旅館住得滿滿噹噹,找不到房的人就沿著特拉基河兩岸搭“離婚帳篷”安營紮寨。裏諾因離婚業務而致富,僅律師費每個月的收入就有10萬美元,加上旅館、娛樂場、飯店和購物等收入,離婚業一年的收入達到 500萬美元。然而好景不長,1970年,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率先制訂了徹底廢除以過錯責任作為離婚理由的離婚法。1971年美國州法律全國統一委員會公佈了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裏諾的離婚業就此衰敗下來。

近年來,裏諾大力保護“裏諾離婚”史上的著名景點。其中包括弗吉尼亞街大橋,因為剛剛離婚的女士都要站在橋上,把結婚戒指扔進特拉基河水裏,一樁婚姻就此了結。還有“銀州小屋”,那是為眾多的即將再次成為單身的人準備的臨時住處。

 

Copyright©2006 - 2016 lb.nanchens.com  版權所有:永春仙鄉林柄陳氏宗親網

網站管理員:陳承溢 電話:0852 - 9802 6641 傳真:0852 - 2911 4810 電郵:cs@nanchens.com QQ:2668771678

如果本站中有內容侵犯了您的版權,請您通知我們,我們將及時取得您的授權或馬上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