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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家庭留守婦女的婚姻狀況

作者:沈惠芬  來源:華僑華人歷史研究2011年第2期  更新時間:2012年03月01日

華僑家庭留守婦女的婚姻狀況

摘要

論文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運用檔案、民國報刊、口述歷史訪談、留守妻子傳記及其他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以20世紀30-50年代福建泉州華僑婚姻為例,分析了華僑家庭留守婦女婚姻的締結、維持、離婚、重婚以及婚外情等婚姻狀況,探討了國際移民對留守婦女婚姻生活的影響和華僑婚姻中的兩性關係。本文認為,受到國際移民和僑鄉發展的影響和衝擊,華僑婚姻呈現出多元性,婚姻狀況因華僑夫婦的不同境況而異。華僑婚姻是中國傳統父權制婚姻在國際移民過程中的變異體,保留了父權制婚姻的一些特徵,同時國際移民重新分配華僑夫婦的社會經濟家庭責任,留守婦女往往要承擔傳統意義上屬於丈夫的社會經濟和家庭責任,她們的婚姻生活品質和生活也發生了變化。婚姻家庭的維持依賴各種複雜的內外因素,包括妻子的智慧、能力、堅忍和犧牲。

在中國歷史上,很早就存在“留守”現象,即成年男性因為各種需要如經商、務工、求學、官宦等離家遠赴他鄉時,其家眷包括父母、妻子、兒女等往往留守家鄉。比如徽商和晉商遠遊經商而留家眷在安徽和山西老家;又如福建、廣東的男性移民留下家人到南洋(今東南亞一帶)等地而成為華僑。後一種國際遷移的留守現象實際上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人口遷移現象的延續,早在漢唐時期就已經出現,並且延續至今。長期以來,研究者的目光主要落在男性身上,而忽略了留守婦女。因而學術界對男性離家後留守婦女的狀況、男性遷移對留守婦女的影響以及她們的反應和適應等問題討論十分有限,造成我們對這一重要歷史現象的認識還很模糊。與此同時,隨著中國現代化建設和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每年大約有兩千萬農民離鄉進城務工或經商等,他們大部分是成年男性,由於各種原因他們的妻子兒女大多留在家鄉,形成新一輪的留守現象,對構建和諧社會形成一定的負面壓力,而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和教育學者等對這一現象的探討往往缺乏歷史的視角和深度。因此,研究中國歷史上的留守婦女既有學術價值又有現實意義。

從19世紀下半期到20世紀上半期的一百餘年間,從華南遷往南洋的移民主體是中青年男性,他們往往單身前往,把妻子留在家鄉,或者出洋若干年後再返鄉結婚,這樣就存在相當數量的跨國家庭和跨海/國婚姻(以下簡稱華僑婚姻,也包括那些後來加入僑居國國籍、但仍與中國女子維持婚姻關係的華人的婚姻)。有婚姻關係的雙方,丈夫僑居海外,與妻子隔海/國而居,離多聚少。在長期分離的狀態下,大部分夫婦保持一定程度的聯繫。對華僑婚姻的學術興趣始於20世紀30年代中期社會學家陳達對福建南部(閩南)和廣東東部(粵東)華僑社區(僑鄉)的調查。陳達認為,華僑奉行媒灼之言,由父母包辦,遵循傳統婚嫁儀式與僑鄉女子結合,與同時代其他漢族的婚姻結合方式並無差異。不過,由於華僑結婚時可能已到中年、婚後通常很快回南洋做工務商或者是可能在南洋再建另一頭家等因素,其家庭通常花費較多錢財作為聘禮和操辦婚事之用,目的在於補償新娘婚姻幸福的可能缺失。同時,許多經濟狀況較好的華僑往往在海外建有另一個家庭,從而形成了“兩頭家”模式。妻子一般以丈夫的商務利益或收入為重,願意接受另一頭家的事實。[01]隨著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華僑家庭、特別是跨國華僑家庭研究的興起,華僑妻子不幸的婚姻生活和維繫留守家庭的作用也受到關注,並且有呼聲要深入研究這些女性。[02]

筆者在現有研究的基礎上,運用檔案、民國報刊、口述歷史訪談、留守妻子傳記及其他相關資料和研究成果,以20世紀30年代到50年代福建泉州華僑婚姻為例,探討跨國家庭留守婦女的婚姻狀況,從而瞭解國際移民對留守婦女婚姻生活的影響和華僑婚姻中的兩性關係。筆者認為,受國際移民和僑鄉發展的影響和衝擊,華僑婚姻呈現出多元性,婚姻狀況因華僑夫婦的不同境況而異。華僑婚姻是中國傳統父權制婚姻在國際移民過程中的變異體,保留了父權制婚姻的一些特徵,同時國際移民重新分配華僑夫婦的社會經濟家庭責任,留守婦女往往要承擔傳統意義上屬於丈夫的社會經濟和家庭責任,她們的婚姻生活品質和生活也發生了變化。婚姻家庭的維持依賴各種複雜的內外因素,包括妻子的智慧、能力、堅忍和犧牲。

 

一、華僑婚姻的締結

泉州位於福建省南部,自唐代(618—907年)以來就是一個對臺灣、日本和南洋等地的主要移民輸出地。[03]據統計,1939年福建籍華僑有1,911,402人,其中泉州籍1,349,528人,99.9%前往南洋。[04]南洋華僑在泉州被稱為番客、南洋客或洋客。他們留在家鄉的妻子,即現代語言中的“留守妻子”,當地人稱之為“番客嬸”。

雖然沒有精確的統計資料,但番客嬸當為數不少。根據1939年福建省政府對南安等十三個縣華僑及其留在國內的家庭(即華僑家庭、留守家庭、跨國家庭)的登記,福建省的南洋移民中,女性移民只占總數的15%;同時,73%的男性移民年齡介於20~44歲之間。[05]這表明福建的海外移民基本以中青年男性為主,他們的家庭成員大部分在家鄉。根據福建省緊急救僑委員會1942年的估計,1942年,泉州約有132,590戶留守家庭、664,835個家庭成員,分別占全省留守家庭戶數和留守家庭成員數的67%和65%。[06]留守家庭成員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07]1939年的調查顯示, 41%的女性留守家庭成員有34,464人的年齡介於20~44歲之間,其中 83%來自南安、永春和惠安三縣,共有28,661名留守婦女。[08]考慮到與之相對的同一年齡組的男性移民總數及民國時期中國婦女的高結婚率和一般結婚年齡(16歲為女性法定結婚年齡),這些年齡在20~44歲的婦女,絕大部分是留守妻子。因此可以斷定,泉州番客嬸的數目相當大。那麼,數目不少的番客嬸如何與南洋番客締結婚姻?

南洋華僑較高的經濟社會地位、豐厚的聘禮和婚後女兒可能有較優裕的生活等因素,吸引著泉州父母親把女兒嫁給他們。除了太平洋戰爭期間由於海外交通阻隔,僑眷生活艱難外,番客是理想女婿。[09]所謂“萬般皆下品,惟有番客高”。[10]父母親把女兒嫁給番客意味著家庭可以藉此進入海外移民網路。如果番客在海外賺錢,女兒將有比較好的物質生活,將來父母親也可能享有僑匯收入,晚年生活就有經濟支持。所以,即使是富有的家庭也熱衷於通過嫁女兒或娶媳婦與番客攀上關係。[11]儘管部分泉州姑娘不願意在不瞭解男方的情況下和番客締結婚姻,父母親卻不顧她們的意見執意為之。[12]這種奉行“父母之命,媒灼之言”而結合的婚姻是泉州僑鄉主要的婚姻締結模式[13]

根據《泉州日報》1947年8月8日的報導,晉江縣石獅某村蔡姓一家全部家庭成員遷移並定居在菲律賓,經營拖鞋生意。蔡家兒子年近五十,有一半身不遂的妻子,打算再娶,可是一直沒成功。於是他的母親帶他回到石獅托媒人尋親,很快有一豆蔻年華的農家女孩在其母親的安排下同意嫁為妾。女孩的兄長也在菲律賓,聞知此事後急電母親反對婚事,同時也急電族親長輩出面遏阻。誰知其母執意不改變主意。為了不節外生枝,蔡母攜該女經廈赴菲。女孩的母親派留在家中的兩個兒子對付在途中阻攔的族親長輩以協助女兒赴菲。[14]這個報導反映了部分泉州母親嫁女兒予番客之熱衷,甚至家中男性和族老也不能阻擋。

嫁給番客意味著番客嬸進入華僑家庭,並成為家庭的主要成員。華僑的主要家庭責任是在海外謀求財富,需要長時間留在海外; 同時,由於他們個人能力存在差異、面對的國際環境和移民政策各有不同,一般說來,他們與家人長達幾個月到幾十年的分離是普遍現象。番客嬸因而把她們與丈夫的分離生活,稱為“守活寡”,意思是雖然丈夫健在,她們卻過著如同寡婦一般的婚姻生活。[15]20世紀50年代在泉州僑鄉進行的各種調查也表明,在一些村落裏居住著為數不少的番客嬸,她們長期與丈夫分離。例如1953年對晉江三吳鄉婚姻狀況的調查就發現,約 97% 的妻子和她們移民南洋的丈夫過著分離的生活。[16]換言之,很多番客嬸和華僑丈夫長期分離,過著寂寞、無性的婚姻生活,在家鄉守著她們的家庭。

20世紀80年代在福建龍海、晉江、福清三地的抽樣調查顯示, 165名東南亞移民(包括7%的已婚婦女)中, 66%在遷移前未婚。移民遷移後, 28%的未婚男性移民回國結婚。這些遷移後回國結婚的男性移民,加上 34%在遷移前已婚的移民,扣去7%的已婚婦女,有約 55%的男性移民在中國締結婚姻(見下表)。這個調查表明大部分福建籍東南亞華僑在中國結婚,擁有妻室。由此,泉州的番客嬸現象可說是福建甚至整個華南地區海外移民史留守現象的一個縮影。

 

二、華僑婚姻的維持

一般而言,離鄉出洋之後,為了應對與家人長期分離的狀況,海外移民往往通過匯寄錢款者實物(統稱僑批)、書信聯繫、回國探親、口頭傳訊等方式與中國親人保持著或密或疏的關係,在經濟上支持留守家庭,維繫與中國家庭的聯繫,聯結與家庭成員特別是妻子的感情。另一方面,許多留守妻子也積極利用書信和口訊,甚至以赴香港或者出國會夫的方式維持著與海外丈夫的聯繫,從而維持了家庭和婚姻。

龍海、晉江、福清三地 165名東南亞移民(包括7%的已婚婦女)婚姻狀況表

    遷移前未婚               遷移前已婚     合計

    回國成婚   在當地成婚 回國成婚   未再婚 在當地再婚

    並在當地再婚

人數: 19      63     27      31   25      165

比例 %:11.52     38.18    16.36     18.79  15.15     100

資料來源:浦永灝:《論福建僑鄉人口國際遷移的社會、經濟、文化意識效應》,《人口研究》1988年第 5期,第25頁。

僑批是華僑經濟上支持留守家庭,維繫與留守家庭的聯繫,聯結與家庭成員特別是妻子感情的主要媒介和工具。僑批中的錢款 (即僑匯) 或者實物在經濟上支持留守家庭,是許多留守家庭重要的收入來源。僑批的另一部分——批信——對留守妻子有重要的情感意義。對她們來說,批信帶來親人的訊息,讓她們比較具體地瞭解親人的狀況。如果僑批沒有按時收到,妻子會擔心丈夫在海外發生不測或建立另一頭家。[17]

筆者考察上千份泉州地方報紙如《泉州日報》(1939—1948年)、《民聲日報》(1942—1948年)、《福建日報》(1940—1948年)和《南光日報》(1941—1946年)上刊登的結束婚姻關係或家庭關係的啟事後發現,如果丈夫的僑批一段時間,比如兩三年或者長期不來,妻子可以提出離婚,或者登報脫離婚姻關係或結束家庭關係,這是為僑鄉社會所接受的。因為不寄僑批被視為對家庭的不負責任和對妻子的拋棄。這樣,婚姻和家庭就面臨著破裂的可能。因此,華僑經常性的僑批對維持婚姻和家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華僑回國探親也是維繫婚姻的重要條件之一。如果移民在外順利地賺到錢,足以支持家庭生活的同時,還能支付旅費; 並且交通方便,各國對移民出入境予以便利,那麼一般他們三五年會回家一次。[18]

口訊也是華僑聯繫留守家庭、傳遞資訊的重要方式之一。這是因為大部分華僑和僑鄉社會擁有跨國聯繫的網路,在和平的移民時代,如果交通不受阻礙,僑客和水客能便利地來往於兩地,帶來番客的口訊,也帶去家人的訊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華僑三種聯繫中國家人的方式具有相當的局限性。首先,並不是所有華僑都有經常性的僑匯。一部分留守妻子甚至從沒有收到丈夫的僑批。1953年福建省華僑事務委員會估計,約 25%的福建華僑家庭沒有或者只收到極少的僑匯。[19]其次,在海外移民過程中,回國探親是較難實現的跨國行為。華僑個人的經濟能力、國際環境、各僑居國制定的移民政策以及他們本身和留守家庭的個體因素,都可能影響他們回國的意願及其實現。例如,1941 年12月太平洋戰爭的爆發就打破了原有的回鄉模式。戰爭迫使絕大部分華僑與家鄉的聯繫中斷了約四年之久 (1941—1945年)。再次,口訊也容易受到華僑改變僑居地地點、他們和留守家庭所擁有的跨國網路和地方網路範圍的改變、中國和僑居地社會政治環境的變化及戰爭等因素的影響,極具局限性。

為了與海外丈夫保持聯繫,也為了應對由於各種原因出現的聯繫中斷問題,許多番客嬸運用她們的智慧,利用各種資源,積極維持與丈夫的聯繫,維繫婚姻家庭。例如,識字的番客嬸通過或信件維繫與丈夫的聯繫。林居真在其自傳中這樣描述通信在維持婚姻中的作用: “書信情系兩地,寫信時能訴衷情,談展望,寄美景於來日,收信時能慰愁懷,受鼓勵,盼遊子之返聚。”[20]由於教育的不普及,大部分番客嬸是文盲。然而,她們會尋求會寫信的人(稱為代書人)為她們撰寫書信、傳遞資訊,這使得代書成為一種商業活動。[21]此外,留守妻子也通過旅外親戚、族親、鄉親及通過各種途徑結識的歸僑等給海外丈夫帶去口訊或者信件,傳遞資訊,達到與丈夫聯繫的目的。[22]

當丈夫由於各種原因在一段時間內無音信時,許多番客嬸常常尋求各種可能的管道主動與丈夫取得聯繫。首先,番客嬸可以通過旅外親戚、族親、鄉親或其他歸僑瞭解丈夫無音信的原因,並針對具體情況採取措施與丈夫取得聯繫。例如,林居真的丈夫在太平洋戰爭結束後和一個菲律賓女子結合,並在一段時間內沒有來信。林在家鄉聽到風言風語後,偽裝已經知道事實,從歸僑王昭士的口中套出丈夫的不忠事實。由於傷心和氣憤她賭氣故意不給丈夫寫信。同村的僑眷勸慰她並出主意讓她與丈夫重新聯繫。按照她們的主意,林居真抄錄幾段丈夫的舊信片斷夾在她們給家人的信中,再由她們的家人轉給丈夫。這個辦法果然湊效,不久,林就收到了丈夫的來信。[23]其次,正如上文提到的,有些番客嬸請他人撰寫信件或者請歸僑傳遞口訊,敦促丈夫不忘家人,促其重新建立聯繫。一些番客嬸利用中國和丈夫僑居國的移民政策出國探望丈夫,試圖保持和久居外國的丈夫的聯繫。例如,1952年12月,南安縣華美鄉有27個番客嬸利用菲律賓放寬僑眷入境的機會出國尋找丈夫。[24]又如,1949年後許多番客嬸通過移居香港達到在港會夫的目的,部分番客嬸通過香港到東南亞國家,直接探望丈夫,從而在戰後初期華僑與中國的聯繫面臨重重阻礙的環境下保護了她們的家庭和婚姻。[25]

然而,番客嬸在與南洋丈夫聯繫的過程中也存在許多障礙。地理的遙遠、國界的阻隔、移民政策的限制、個人擁有的網路和能力有限等,都使得番客嬸與丈夫的聯繫存在遺憾,在太平洋戰爭期間中國和南洋的交通受阻和戰後東南亞國家與中國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的特殊時期,情況尤其如此。

 

三、婚外情、離婚和重婚

即使夫婦雙方能夠保持聯繫,華僑婚姻還是會隨著生活環境和個體需求的變化而產生各種問題。在番客嬸方面,她們雖然生活在家族和社群的監視下,但部分婦女面對跨國婚姻的種種困難和痛苦,還是發生了婚外情或選擇離婚。[26]這些行為毀滅性地打擊了華僑婚姻。與此同時,華僑在海外因婚姻生活的欠缺和生存發展的需要,往往組織了另一頭家,對華僑婚姻產生了十分消極的影響。這些都體現了華僑婚姻的脆弱與不和諧,體現了海外移民對留守婦女的負面影響。

首先,丈夫的長期缺席常常帶給妻子空虛寂寞的生活,部分妻子由此與其他男人發生婚外情。妻子發生通姦情事往往被視為家庭和個人的恥辱,為了洗刷蒙在家庭和個人身上的羞辱,對“不守婦道”的妻子必須進行懲罰,懲罰往往以結束婚姻為結局。從華僑在報紙上刊登的啟事,可以大體瞭解他們處理妻子“通姦”的手法。例如,1937年晉江縣的留章盤在結婚六個月後為謀生計南渡菲律賓,其後常寄信款與其妻蔡秀珍及父母。誰知妻子卻與人私通。1940年夏天,留章盤特地回國調查其妻通姦證據,留認為其妻“與人私通敗壞我之門風不守婦道”,再加上妻子受責駡後擅自攜帶財物回娘家,於是在報紙上刊登脫離夫妻關係啟事,稱即日起與其妻“永遠脫離夫妻關係……各自自由行動”。[27]雖然對一些番客嬸“不守婦道”的指責並非事實,但因妻子婚外情而登的斷絕關係和離婚啟事說明南洋華僑十分注重留守妻子的貞節問題。在丈夫長期缺席的情況下,妻子被要求永久地守貞。這反映了海外移民並沒有改變僑鄉傳統的性別規範。

妻子的“不貞”現象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特別明顯。由於戰爭期間音信全無,許多番客嬸發生通姦情事,導致很多戰後回國的華僑結束與發生婚外情的妻子的婚姻關係。南安縣的張團來於1940年與晉江縣的陳隨意結婚,婚後往菲律賓,直到太平洋戰爭結束後才回鄉,卻發現妻子在家“不守婦道”,張回國後 “尚望其痛改前非”,不料陳 “如腐木難調且已名聞四海影響來之聲譽非淺”,因而脫離夫妻關係。[28]又如,南安縣的黃慶寧1936年與同村的戴剝治結婚,婚後到菲律賓直到1948年才回國,回國後黃登啟事指戴在太平洋戰爭期間“不守婦道辱待姑家勢難偕老”,因而脫離夫婦關係。[29]

為了防止妻子發生婚外情,在交通正常的情況下,丈夫往往以僑匯為手段,通過父母或者家族其他成員隔海遙控和限制妻子的行動。195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員會辦公室對福建省僑鄉男女婚姻與家庭問題的研究報告和同年晉江專署司法科對晉江縣華僑婚姻的調查顯示,1949年以前華僑妻子往往被公婆嚴格地管束著,是公婆控制的物件和維繫海外兒子的重要工具:新中國成立後,她們仍然被嚴厲地監視著,不能自由參加社會活動,一旦她們參加社會活動的消息傳到南洋丈夫那裏,就有僑匯中斷的危險。[30]這表明男性移民在移民後十分依賴其家庭和家族維持婚姻,反映了父權社會對留守婦女的約束和控制。由此男性才可能比較沒有“後顧之憂”,較安心地在海外打拼。

其次,雖然大部分番客嬸遵守著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婚姻價值觀,守著跨國婚姻,然而一些番客嬸卻因為各種原因提出離婚。根據筆者對番客嬸刊登在《泉州日報》、《民聲日報》(《民聲報》)、《福建日報》和《南光日報》上,以結束婚姻關係或家庭關係為目的的啟事的觀察和分析,妻子提出離婚的原因多種多樣,丈夫的無音無信是最重要的因素。此外,海外丈夫的重婚、死亡、公公婆婆或者叔伯兄嫂等對她們的虐待及對番客嬸名譽的不實指責也是她們脫離婚姻關係的重要原因。

華僑以僑匯為手段控制妻子的行動和番客嬸以無音無信為理由提出離婚的行為,一方面反映出華僑婚姻建築在物質(僑匯)的基礎上,隨時可能因為僑匯的中斷而破裂;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結婚之後,許多華僑和中國妻子之間的感情維繫比較薄弱。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頒佈後,在新政權的支持和新婚姻法的鼓勵下,許多番客嬸鼓足勇氣、下定決心擺脫痛苦的婚姻,提出離婚。在晉江,番客嬸離婚的主要理由是長期分離感情疏淡、海外丈夫的重婚、丈夫的無音無信以及生活困難、通姦等。[31]其中“長期分離感情疏淡”是1950年以前番客嬸呈訴離婚時極少提及的理由,但其他離婚理由如海外丈夫的重婚、丈夫的無音無信以及生活困難、通姦等,實際上與民國時期她們提出的離婚理由相同。這表明,番客嬸選擇在此時結束實際上已長期困擾她們的婚姻關係,是因為新的時代和法律給予她們追求新生活的決心和力量。但是,應該指出的是,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大部分番客嬸並沒有提出離婚訴求,足證僑鄉社會經濟、風俗文化對婦女束縛之強,並非國家和法律力量可以改變。

1950年婚姻法頒佈後許多華僑婚姻的破裂,使建國初期面臨著外交困境和重建國家任務的中國政府失去聯繫華僑的“物質基礎”之一。1950年婚姻法由於保護婦女權益,不禁止僑眷婦女離婚,給華僑帶來失去國內家庭的壓力和恐懼,許多華僑無法接受新婚姻法。[32]為了更好地在僑鄉實施婚姻法,1954年 4月,政務院發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指示指出:“不論過去的婚姻制度如何,保有國內家庭,妻子,是廣大華僑普遍的要求; 也是華僑和祖國聯繫的物質基礎之一。”在處理涉僑婚姻糾紛時,“應照顧國外華僑並適當照顧僑眷婦女的要求”。[33]由此可見,這時期華僑婚姻的維繫成了保持華僑與中國聯繫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也反映了國家政權基於國家利益對私人生活的干涉。顯而易見,留守婦女在婚姻方面的權益可能會由於國家利益倚重於男性方面而受到損害。[34]

番客嬸由於發生婚外情或者提出離婚訴求致使華僑婚姻破裂,是對以海外移民為家庭策略(family strategy) 的華僑家庭和海外移民本身的重大打擊。妻子離開家庭意味著華僑在中國的核心家庭的破裂,也使得他們留守在家鄉的父母失去了維繫海外兒子的一個有力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相當數量的華僑往往由於海外生活和經濟活動的需要,而在僑居國建立另一個家庭,形成兩頭家模式。[35]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僑居國社會政治環境的變化,在海外有另一頭家的華僑華人越來越多。部分華僑華人依仗海外妻子的協助取得事業成功並且更有能力照料留守家庭。[36]但總的來說,“兩頭家”嚴重傷害了留守妻子的心,是造成她們一生鬱鬱寡歡的主要原因。[37]許多番客嬸無可奈何地接受現實,考慮到丈夫在海外有了家庭,她們聯繫丈夫的積極性也受到打擊。對於大部分在海外另建家庭的華僑華人來說,海外家庭的負擔、生計的繁忙、日常生活各種需要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滿足等因素常常使他們無法如常聯繫和照顧在中國的家人,僑匯不是減少就是中斷,留守家庭的家庭生活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1953年 2月,南安縣人民政府僑務科估計,1949年後南安華美鄉有30多戶華僑家庭因為華僑海外重婚減少僑匯而導致生活困難。[38]許多番客嬸實際上成了棄婦,她們默默地過著悲哀痛苦的生活。一部分番客嬸以丈夫重婚為理由提出離婚訴求,直接結束了長期有名無實的跨國婚姻。

 

四、結語

考察20世紀30—50年代泉州籍南洋華僑與番客嬸的婚姻,可以看出,受到國際移民和僑鄉發展的影響和衝擊,華僑婚姻呈現出多元性,婚姻狀況因華僑和番客嬸的不同境況而有所不同。

華僑婚姻具有一些傾向傳統父權制婚姻的特點。首先,締結婚姻的主動權在於父母,而不在婚姻當事人,而且締結婚姻主要是看重華僑的經濟地位(僑匯收入、優厚聘禮等),父母希望通過這個婚姻紐帶與擁有移民資源的家庭或個體合作以享有該資源。其次,組成家庭後,華僑和番客嬸的性別分工也是傳統父權制下的夫妻性別分工,即男主外,女主內。絕大部分華僑長時間留在海外謀求經濟發展,並遵守僑鄉傳統的社會性別規範,寄僑匯以養家。番客嬸一般也遵守社會性別規範,留在夫家,操勞家務,維持家庭。再次,華僑與番客嬸的夫妻關係是不平等的兩性關係: 丈夫居重要地位,可以限制妻子的行動,要求妻子“守婦道”; 妻子居次要地位,須遵守“婚後從一”的貞操觀。最後,婚姻對華僑和番客嬸具有不同的約束力,女性“通姦”遭到嚴厲處罰,而男性則不受制約地在海外組建另一個家庭,或者通過娼妓滿足生理需求。

但是,在國際移民的過程中,現實環境和個體條件的改變使得大部分華僑夫婦無法遵循傳統的父權制婚姻生活,特別是在充滿變數的20世紀30—50年代,許多華僑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承擔傳統中國丈夫所承擔的責任。以寄僑匯而言,他們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寄匯,甚至出洋後音訊全無。如由於1929—1933年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日本的南進運動和東南亞各地排華運動,使許多華僑失業無法寄匯或者回國;1937年日本全面侵華,華南多地特別是重要港口如廈門等為日本所占,華僑匯款受阻;1941年底太平洋戰爭爆發使中國與東南亞的交通幾乎全部斷絕; 戰後東南亞國家紛紛獨立以及新中國成立後各國制定嚴厲的移民出入境條例,使僑匯的流通十分困難。因此,留守妻子得不到穩定的海外僑匯收入,甚至與丈夫斷絕音訊,這給她們和留守家庭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留守在夫家的番客嬸就要承擔本屬於丈夫的社會經濟和家庭責任。

華僑婚姻雖然具有傳統婚姻的某些特點,但是,在這種婚姻生活中,妻子過著長期分離、寂寞、無性的婚姻生活,這與傳統中國婚姻中的夫妻同居生活不同; 與此同時,當丈夫缺席家中時,妻子代替丈夫履行家庭責任,照顧老人孩子、維持家庭,處理家庭與外部關係,身兼數職,負擔無形加重。這些責任已經大大超過傳統意義上妻子所承擔的責任。因此,“傾向傳統”的華僑婚姻與傳統婚姻的區別還是十分明顯的。而這正體現了國際移民帶給留守妻子的婚姻生活和家庭社會責任。

總之,跨越海洋與國界的華僑婚姻的維持面臨著許多外來因素,如地理的遙遠,中國與東南亞各國社會、政治、經濟等變化以及種種個人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的存在使華僑婚姻充滿變數,然而大部分的婚姻依然存在下來。在維繫華僑婚姻、家庭的過程中,丈夫通過寄僑批、通信、口訊、探親等聯繫方式維持婚姻和家庭,付出很大的努力。同時,僑鄉社會的文化機制、華僑家族和僑鄉社群在一定程度上起著協助維持的作用。最後,婚姻家庭的維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妻子的智慧、能力、堅忍和犧牲。

許多因為丈夫中斷聯繫而無法享有華僑婚姻好處(如物質方面)的番客嬸繼續留在夫家,繼續承擔照顧其他留守家庭成員如老人和孩子的重責;丈夫的國際移民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留守婦女婚姻生活的品質和隨之發生的生活變遷。思念、盼望、壓力、壓抑、焦慮等情感交集她們的一生,體現了留守婦女在國際移民過程中的被動地位。但是也應該看到,許多婦女試圖克服地理的、政治的、社會經濟的以及個人因素的障礙與丈夫維持或者取得聯繫,雖然或成功或失敗,但都體現了她們在維持婚姻、家庭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留守妻子在維持婚姻、維繫丈夫與家庭聯繫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體現了留守妻子跨越海洋和國界、利用資源維持跨國婚姻的智慧和能力。部分婦女面對周遭的環境,放棄曾經趨之若鶩的華僑婚姻,試圖重構她們的生活。

 

注釋

[01]Chen Ta,English version edited by Bruno Lasker,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 A Study of Overseas。Migration and Its Influence on Standards of Living and Social Change,New York: 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0,pp. 134 - 145.

[2]有關研究,如曉照: 《一個值得開拓的園地———談華僑華人婦女問題的研究》,《八桂僑刊》1992 年第 1期; 熊衛霞: 《近代閩粵僑鄉社會若干問題研究》 (碩士論文),廈門大學南洋研究院,1993 年,第 13 ~16、27 ~ 28 頁; 裴穎: 《華僑婚姻家庭形態初探》, 《華僑華人歷史研究 》 1994 年第 1 期; 孫謙: 《試論清代閩粵海外移民的影響》,《南洋問題研究》1996 年第 2 期; 曾少聰: 《清代臺灣與菲律賓閩粵移民的家庭結構研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1998 年第 3 期; 王連茂: 《明清以來閩南海外移民家庭結構淺析: 以族譜資料為例》,陳志明、張小軍、張展鴻編: 《傳統與變遷———華南的認同和文化》,文匯出版社,2000年,第 3 ~ 23 頁; Madeline Hsu,Dreaming of Gold,Dreaming of Home: Transnationalism and Migration betweenthe United States and South China,1882 - 1943,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Chapter 4; MichaelSzonyi,“Mothers,Sons and Lovers:Fidelity and Frugality in the Overseas Chinese Divided Family before 1949 ”,Journal of Chinese Overseas,Vol. 1,No. 1,May 2005,pp. 43 - 64;Siumi Maria Tam,“Engendering MinnanMobility:Women Sojourners in a Patriarchal World”,in Tan Chee - Beng(ed.),Southern Fujian:Reproduction ofTraditions in Post - Mao China,Hong Kong:Chinese University Press,2006,pp. 145 - 162.

[3]泉州市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 《泉州市華僑志》,中國社科出版社,1996 年,第 1 ~ 16 頁。

[4]“1939 年泉籍華僑分佈情況表”,泉州市華僑志編纂委員會編: 《泉州市華僑志》,第 11 ~ 12 頁。

[5][8]表 “南安等十三縣旅外華僑與留國僑眷年齡比較 (民國二十八年)”,鄭林寬: 《福建華僑匯款》,福建省政府秘書處統計室,1940 年印,第 113 頁。

[6]“福建省各縣僑屬戶數人數一覽表”,福建省檔案館編: 《福建華僑檔案史料》,檔案出版社,1990 年,第1731 ~ 1736 頁。不過,部分縣市的資料是估計資料,部分則是 1939 年的調查統計資料。

[7]鄭林寬: 《福建華僑匯款》,第 45 頁。

[9]有關華僑在泉州的社會經濟地位,參見林金枝: 《近代晉江地區華僑的國內投資》,晉江地區華僑歷史學會籌備組編: 《華僑史》 (第二輯),1983 年,第 187 ~ 223 頁; Zhuang Guotu,“The Social Impact on TheirHome Town of Jinjiang Emigrant's Activities during the 1930s”,in Leo Douw and Peter Post ( eds. ),South China:State,Culture and Social Change during the 20th Century,Amsterdam,New York:North - Holland,1996,pp.169 - 181.

[10]《再談僑婦貞操問題》,《福建日報》 1946 年 12 月 26 日。

[11]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 135; 陳泗東: 《泉州華僑史料拾零》,晉江地區華僑歷史學會籌備組編: 《華僑史》(第 2 輯),1983 年,第 44 ~ 45 頁。

[12]一部分泉州姑娘不願嫁番客,參見 《滿腹哀情何處訴?》,《民聲報》1948年6月2日。

[13]《對福建省華僑地區男女婚姻家庭問題的情況研究 (1953 年 1 月)》,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有關泉州僑鄉主要的婚姻締結模式,參見葉文程: 《閩南僑鄉傳統婚俗與婦女地位》,馬建釗、喬健、杜瑞樂編: 《華南婚姻制度與婦女地位》,廣西民族出版社,1994 年,第 58 ~ 69頁。

[14]《豆蔻女嫁老翁,悲歟? 喜歟 ?》,《泉州日報》 1947 年 8 月 8 日。

[15] 口述歷史訪談: 林 D,2004 年 11 月 22 日,晉江市池店鎮華洲村。

[16]《晉江縣十二區三吳鄉 ( 僑鄉 ) 貫徹婚姻法運動中幾個問題的總結 [1953 年 ]》, 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17]潮汕的留守妻子情況相似,參見許秀瑩: 《僑批,維繫僑眷婚姻生活的紐帶》,王煒中主編: 《首屆僑批文化研討會論文集》,潮汕文化歷史研究中心,2004 年,第 308 頁。

[18]有關例子,參見陳烈甫: 《 菲遊觀感記》,南僑通訊社,1948 年,第 6 頁。

[19]《僑鄉和僑眷的一般情況介紹》,福建省華僑事務委員會辦公室編: 《華僑情況介紹》,1963 年,第 73 頁。

[20]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聲》,圖書出版社,1991 年,第 13 頁。

[21]口述歷史訪談: 鄭炳山,2004 年 12 月 1 日,泉州市。鄭老早年曾免費為番客嬸代書。

[22]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聲》,第 46 ~ 52 頁; 口述歷史訪談: 許 XC,2004 年 11 月 18 日,晉江市青陽鎮;口述歷史訪談: 林 D。

[23]林居真: 《五十一年之心聲》,第 20 ~ 21 頁。

[24]《華美鄉華僑婚姻情況 (1953 年 2 月)》,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25]參見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 ‘Left - behind Wives of the Nanyang Migrants’inQuanzhou before and after the Pacific War”,Ph. D Dissertation,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2006,pp. 190 -196.

[26]家族和社群對番客嬸的監視,參見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99 - 103。

[27]《脫離夫妻關係啟事》,《福建日報》1940 年 7 月 12 日。

[28]《離婚啟事》,《泉州日報》1947 年 1 月 31 日。

[29]《離婚啟事》,《泉州日報》1948 年 1 月 22 日。

[30]《對福建省華僑地區男女婚姻家庭問題的情況研究 (1953 年 1 月)》、 《福建晉江區關於晉江縣華僑婚姻情況報告 [1953 年 1 月]》,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31]《晉江縣華僑婚姻情況處理意見 (草稿) [1953 年]》,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32]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261 - 271.

[3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處理華僑婚姻糾紛問題的指示 [1954 年]》,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94。

[34]有關婚姻法對留守妻子的影響,參見 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261 - 277.

[35]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p. 139 - 143; 吳鳳斌編: 《東南亞華僑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186 ~ 226 頁。

[36]有關例子,參見 Chen Ta,Emigrant Communities in South China,p. 142; 趙德馨: 《黃奕住傳》,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 年。

[37]Shen Huifen,“Engendering Chinese Migration History”,pp. 138 - 139;Siumi Maria Tam,“Engendering MinnanMobility”,p. 152.

[38]《華美鄉華僑婚姻情況 [1953 年]》,福建省檔案館館藏檔案,全宗號 148,目錄號: 2,案卷號: 463。

 

沈惠芬:廈門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南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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